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慶陽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迪卿
被 告 杜景淞
被 告 東宏製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淑媛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等因106 年度智易字第47號違反
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
本件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之
當事人姓名及主文、事實摘要
,以12號字體刊載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蘋果日
報任一報任一版面壹日。㈢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㈣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
判決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