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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35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振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傅鐘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2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翔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伍拾肆萬元。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 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振翔股份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空白) │ ├────────┼───────────┼───────────┼───────────┤ │ 罪 名 │政府採購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21日 │101年12月10日起至 │ │ │ │ │102年4月1日 │ │ ├────────┼───────────┼───────────┼───────────┤ │ 偵查(自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2084號 │102年度偵字第18740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831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1日 │106年5月4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831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8日(撤回上訴)│106年6月3日 │ │ ├─┴──────┼───────────┼───────────┼───────────┤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年度執字第3291號 │106年度執字第116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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