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振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傅鐘瑩)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2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翔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
罰金
新臺幣伍拾肆萬元。
理 由
一、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
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振翔股份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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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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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政府採購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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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21日 │101年12月10日起至 │ │
│ │ │102年4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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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2084號 │102年度偵字第187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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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831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1日 │106年5月4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831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8日(撤回
上訴)│106年6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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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年度執字第3291號 │106年度執字第116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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