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金位
林志遠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
第241號、106年度偵字第1381、4761、5260、6722、11395號、1
06年度少連偵字第2、5、52號),被告二人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9所示之罪,均
累犯,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9「罪刑」欄所示之刑,
沒收部分各
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9「沒收」欄所示。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
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4「沒收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戊○○(綽號「小彥」)、丁○○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前某
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周大福」(即「一
哥」)、「水來也」及王宥升(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另由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1857號審理中)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
,約定以提領金額1.5%之代價(戊○○、丁○○可各分得0.
75%),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
犯罪所得之工作(俗稱
車手),而與「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及所屬之詐
欺集團成員間,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
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申○○等人施以
詐術,致申○
○等人均
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
二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而戊○
○、丁○○以通訊軟體「微信」作為聯絡工具,向「周大福
」、「水來也」、王宥升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
卡後,再依「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之指示,由戊
○○與丁○○共同或各自或由戊○○與少年謝○澔共同(原
名謝○霖,另由警方移送少年法庭)持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
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得手後,將領得之款
項交付「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
嗣戊○○於105
年11月24日下午3時50分許,持如附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之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
號太平宜欣郵局欲提款時,為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該華南
商業銀行提款卡1張、現金新臺幣(下同)9萬2千元及行動
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申○○、甲○○、午○○、巳○○、癸○○、乙○○、
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丙○○、己○、壬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日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卯○○、辰○○、未
○○、子○○、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丁○○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
期日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二人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適用
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戊○○、丁○○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均
坦承不諱(見56460號警卷〈下稱警
一卷〉第35至38、41至53頁、15965警卷〈下稱警二卷〉第1
1至16、17至26頁、少連偵5號卷第13、17頁背面、22至38頁
背面、43頁正反面、聲羈卷第4至6頁、少連偵241號卷第43
至45頁、11395號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50頁背面至51頁、
71頁背面),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申○○、甲○○、午○○、
巳○○、癸○○、乙○○、寅○○、丙○○、己○、壬○○
、卯○○、辰○○、未○○、子○○、酉○○、溫苡睿、證
人即被害人鄭為元、丑○○、庚○○於警詢時指述、證人林
祖誼於警詢、證人林佳慧於警詢、偵訊時證述、證人即共犯
少年謝○澔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一
卷第24至30、54至71、106至109、139至170、183至185、22
3至224頁、警二卷第27至28、34至35、42至43頁背面、51至
53、60至63頁、80至81、88至89、93至94頁、11840警卷〈
下稱警三卷〉第5至17、20至21頁、73682警卷〈下稱警四卷
〉第13至16、22至25、43至47頁、57334警卷〈下稱警五卷
〉第25至26頁、少連偵5號卷第15、17頁背面、39頁背面至
42頁背面),並有員警105年12月1日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林佳慧指認王宥升、王崇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戊○○指認王宥
升)、
搜索同意書(王宥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東區分駐所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王宥升)、EASYATM PRO第二代安全防駭ATM晶
片讀卡機網頁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
: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謝長
霖)、
告訴人辰○○之相關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③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
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⑥金融機構連方機制通報單⑦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⑧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告訴人未○○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未○○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⑤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
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
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子○○之報案
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彰化縣警察局芳
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銷MYCARD點數
收據④子○○臺灣企銀帳戶名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⑤彰化縣
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彰化縣警
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
酉○○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嘉
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嘉義
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④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⑤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⑥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王宥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通
話紀錄資料表、被告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通話紀錄
資料表、證人謝長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通話紀錄資料表
、證人謝長霖持用之不詳門號通話紀錄資料表、查獲被告戊
○○、證人謝長霖之現場及
扣案物品照片(見警一卷第2至5
、31至34、39至40、72、79至104、110至111、113至118、
120至121、124至125、167、172至177、179至181、187至
196、222、225至227、230至231、234至237、253至257頁)
、員警105年11月24日職務報告(見10500號警卷第3至4頁)
、員警105年12月19日職務報告、統一超商建智店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編號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立德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證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姓名、身分證號對照表(阮明鈞指認戊○○)、告訴人
卯○○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卯○○存摺
封面影本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新竹市幾查局第三分
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⑦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款項通報單、車號000-0000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統一超商
建智店105年11月16日之交易明細表、詐欺車手現場路線圖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16日22時40分
許、統一超商建智店)、天曜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租賃約定契
約書(租賃車輛車號:000-0000)(見警五卷第3至4、11至
15、20至22、27、29至34、42至62、64至72頁)、員警105
年11月24日職務報告(見52529號警卷第4至5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真
實姓名對照表(戊○○指認謝○澔、王宥升)(謝○澔指認
戊○○、王宥升)、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編號00000000、
105年1 1月16日交易明細表、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105年11月16日、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
、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取照片、告訴人庚○○之報案資料:①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庚○○高
雄民強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
人乙○○之報案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⑦乙○○星辰銀行新莊分行帳戶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寅○○之報案資料:①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劉
宋之玉山銀行潮州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④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
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30
至44頁背面、46至53、58至60頁背面)、員警106年3月16日
職務報告、員警106年3月26日職務報告、告訴人申○○之報
案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②申○○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③申○○元大銀行大甲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④申
○○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
人溫苡睿之報案資料:①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③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嘉義縣政府警
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
丑○○之報案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
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巳○○之報案資料:①彰化縣警
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
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鄭為元(報案人翁淑玲)之報案資料:①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③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④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⑤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
設妥警示戶通報單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⑧鄭為元手機
通訊軟體通訊內容、簡訊翻拍照片、告訴人癸○○之報案資
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屏東縣政府警
察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④屏東縣政府警察
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屏東縣政府
警察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甲○
○之報案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午○○之
報案資料:①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花蓮縣警察局新城
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花蓮縣
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本院106年聲搜字第590號
搜索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
物證明書、被告丁
○○之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真
實姓名對照表(丁○○指認戊○○、戊○○指認丁○○)、
102年1 1月18日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山北路分行105年11月28日彰北路字第1050000171號函檢送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戶名林晏聖之開戶資料、身份證
明文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日
儲字第1060037177號函檢送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淯淋之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及歷史交易清單、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7日儲字第1050223417號函
檢送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許可晶之開戶資料
及歷史交易清單、天曜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租賃約定契約書(
租賃車輛車號:000-0000)、便利商店臺中金頂店提款機監
視器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05年11月2日21時40分許、經戊○
○指認為伊本人及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
(合庫商銀軍功分行、105年11月2日22時11分許)、中華郵
政太平宜欣郵局提款機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0
時30分許、經丁○○指認為伊本人)、統一超商中台禾豐店
內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1時24分
許、經丁○○指認為伊本人)、全家超商臺中金頂店店內監
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1時36分許、經丁○
○指認為伊本人)、合庫商銀軍功分行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
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2時9分許、經丁○○指認為伊
本人)、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提款機錄影畫面截取圖片(
105年11月2日20時30分許、經戊○○指認為丁○○)、臺中
軍功郵局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17日
23時46分許、戊○○指認為伊本人)、環中東路與軍福十六
路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經戊○○指認駕駛者為伊本人)、
全家超商臺中金頂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
11月2日14時01分許、經戊○○指認為伊本人)、全家超商
臺中英皇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2日22
時24分許、經戊○○指認為伊本人)、統一超商中台禾豐店
內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4日11時45分
許、經戊○○指認為伊本人)、統一超商中台禾豐店內提款
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18日12時55分許、
經戊○○指認為伊本人)、車號000-0000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見警二卷第7至10、28頁背面至33頁背面、36頁背面至
41、44至50、55至59、65至68、70至71、73至76、83至87、
89頁背面至92、95至99、102至154、156頁)、員警105年12
月27日職務報告、告訴人己○之報案資料:①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告訴人丙○○之報案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⑤燦坤電子發票證明聯、銷售明細表、告訴人壬○○之
報案資料: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雲林
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
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5年11月13日全家潭子真
興店提款明細、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全家超商店
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圖片(105年11月13日22時25分許、
經戊○○指認)、臺灣銀行大甲分行106年1月11日大甲營密
字第10 60000122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彥圻
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四卷第6、17至21、26至27
、29至4 2、48至56、58至62、67至71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阮
明鈞指認戊○○)、全家超商大肚台蔗店提款機監視錄影器
截取照片(105年11月13日22時57分許、經戊○○指認)、
新庄郵局提款機監視錄影器截取照片(105年11月13日23時
10分許、經戊○○指認)、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105年11月13日、臺中市○○區○○○路○○○號前)、路口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年11月13日23時6分許、臺中市
○○區○○○路○○○號旁)、龍井新庄郵局105年11月13日交
易明細表(見4241號警卷第47至58頁)、第四分局員警106
年2月2日職務報告、106年1月16日查獲戊○○詐欺案現場圖
及GOOG LE地圖、全家超商臺中親家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取畫面(105年11月13日22時45分許、經戊○○指認)、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年11月13日22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街○○號)(見106偵6722號偵卷第9、
40至4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2月27日借訊
偵查報告、員警105年12月20日偵查報告及路口監視器截取
照片、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現場照片黏貼紀錄表(見
105少連偵241號卷第29至40、46至48頁)、犯罪嫌疑人戊○
○、丁○○涉嫌詐欺車手案領款時地一覽表(見106偵11395
號偵卷第19至2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
分偵字第1060002614號函檢送員警職務報告二份、現場勘查
照片(見106核交150號偵卷第3至9頁)、臺灣土地銀行羅東
分行106年3月27日羅存字第1065000994號函檢送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林益志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開戶印鑑
卡影本(見10 6核交1206號偵卷第3至5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1 06年2月24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60001304
號函檢送員警106年2月23日職務報告、調查事項資料一宗、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戊○
○等人詐欺案犯罪時地一覽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行106年1月26日營清字第1060005546號函檢送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戴嘉佑之帳戶相關資料(見106核退25
號偵卷第16至17、67至76頁)等附卷
可稽;並有扣案之華南
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1張、現金9萬2千元及行動電話1支(內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二人前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9所為、被告丁○○
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戊○○、丁○○於105年
11月2日前分別經王宥升、被告丁○○介紹加入本件詐欺集
團,明知該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方式詐欺牟
利,
猶同意擔任提款車手,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
彼此分工
,足認被告二人與「周大福」、「水來也」、王宥升及其他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連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
犯。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9、被告丁○
○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起訴意旨認
被告戊○○成年人與共犯少年謝○澔就如附表二編號12、13
、14部分,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加重其刑等語,惟查被告戊○
○為00年0月生,其為本案犯行時即105年11月間尚未滿20歲
,非成年人,無前開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是檢察官此部份
所指,容有誤會,附予敘明。
四、被告戊○○前於104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
簡字第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確定,又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
457號判決處
拘役20日確定,前開二案接續執行,於105年9
月6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被告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
故意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五、爰
審酌被告戊○○、丁○○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均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工作賺取所需
,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牟一己私利,
被告二人於105年11月2日前之某日起至本案被查獲日止加入
詐欺集團之參與時間、被告丁○○係經被告戊○○介紹加入
、被告二人分別可取得提領金額0.75%之報酬,併斟酌被告
戊○○本案參與部份之被害人人數為18人、被告丁○○本案
參與部份之被害人人數為4人之參與程度、各被害人遭詐欺
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均未能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被告
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包裝工作、
月薪約2萬4千元、家裡務農、父母親年紀大、僅有其父親一
個人在工作要養三、四個人之生活狀況,被告丁○○自述高
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保全工作,月薪約2萬4千
元以下,要照顧其失智的祖母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2頁
),被告二人
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
。
六、沒收部分:
(一)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扣案之上海儲蓄商業銀行、華南銀行之金融提款卡2張、
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06年度院
保字第1182號),均係被告二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
本案及詐欺集團犯罪所用、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受指示所用之
物
等情,業據被告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
,是前開物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及共犯責
任共同原則,於被告二人主文項下均
宣告沒收。
(三)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探究刑法第
38條之1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
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
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
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犯罪所得自
無扣除成本之必要,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又按「任何人
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
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
收、追繳或
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
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
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
,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
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
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
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
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
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
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
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
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
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
諭知沒
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
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
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
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
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
嚴格證明
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
事實審
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
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
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
參照)。故共同犯罪,其
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
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
1.查扣案之現金9萬2千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5年
度保管字第5303號扣押物品清單),就其中1萬2千元部份,
被告戊○○前於警詢中先稱係之前工作所得(見警一卷第45
頁),於本院審理時又稱係其向其母親所借云云、又稱不
聲
請其母親到庭作證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其前後所陳
不一,又無憑據,委無足採,且扣案之現金9萬2千元實係與
前開華南銀行金融卡等物一同遭查獲扣案,應係被告二人所
屬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
無訛,且實際上難以區別被告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各人分受之數額或利益,被告戊○○就該等犯罪
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二人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
2.次查被告戊○○前於警詢時陳稱其自106年11月14日起共提
領約120至130萬元,獲利約1萬2千元等語(見警一卷第50至
51頁),雖被告戊○○嗣曾改稱其尚未領取任何報酬即遭查
獲云云,惟被告戊○○、丁○○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渠等之犯
罪所得係以提領金額之1.5%計算,被告二人再平分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第71頁背面),是爰依如附表二各被害人遭詐欺
所匯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款項,分別計算被告二人之
犯罪所得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亦即,就如附表二編號
1至3部份,被告二人係平分提領金額之1.5%,如附表編號4
部份,係由被告丁○○分得提領金額之1.5%,如附表編號5
至11、15至19部份,由被告戊○○分得提領金額之1.5%,如
附表編號12至14部份,被告戊○○係與少年謝○澔共同前往
提領,認被告此部份分得之金額應為提領金額之0.75%)。
是被告戊○○之犯罪所得合計為8990元【計算式:324+217
+142+315+1500+450+1500+900+450+330+525+225+150+450+
450+450+444+170=8990】;被告丁○○之犯罪所得合計為
2183元【計算式:324+217+142+1500=2183】,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戊○○、丁○
○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
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罪刑 │沒收 │備註 │
│號│ │ │ │ │
├─┼────┼────────┼──────────────┼───────┤
│1 │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3,212元+29,│
│ │編號1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985元)×1.5% │
│ │分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2=324元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小數點以下四│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叁佰貳拾肆元沒收,│捨五入,以下皆│
│ │ │年參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同】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丁○○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 │
│ │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處│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得新臺幣叁佰貳拾肆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7,985元+985│
│ │編號2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元)×1.5%÷2 │
│ │分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217元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柒元沒收,│ │
│ │ │年參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丁○○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 │
│ │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處│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柒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8,985元×1.5%│
│ │編號3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2=142元 │
│ │分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貳元沒收,│ │
│ │ │年參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丁○○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 │
│ │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 │
│ │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處│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貳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如附表二│丁○○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60,000元+40,│
│ │編號4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000元)×1.5%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1500元 │
│ │ │重詐欺取財罪,處│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1,000元×1.5%│
│ │編號5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315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伍元沒收,│ │
│ │ │年參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00,000元×1.5│
│ │編號6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150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985元×1.5%│
│ │編號7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00,000元×1. │
│ │編號8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5%=150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985元+29,│
│ │編號9部 │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985元)×1.5%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900元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年參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0│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30,000元×1.5%│
│ │編號10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1,985元×1.5%│
│ │編號11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33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70,000元×1.5%│
│ │編號12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2=525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 │
│ │ │年參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3│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30,000元×1.5%│
│ │編號13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2=225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 │
│ │ │年參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4│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0,000元×1.5%│
│ │編號14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2=15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5│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987元×1.5%│
│ │編號15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6│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30,000元×1.5%│
│ │編號16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7│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987元×1.5%│
│ │編號17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5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8│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29,577元×1.5%│
│ │編號18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444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沒收,│ │
│ │ │年參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9│如附表二│戊○○共同犯刑法│扣案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貳張、iP│11,312元×1.5%│
│ │編號19部│第三百三十九之四│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98142│=170元 │
│ │份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7164號SIM卡)、現金新臺幣玖 │ │
│ │ │重詐欺取財罪,累│萬貳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 │
│ │ │年參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
┌─┬─┬───┬──────┬────┬───────┬─────────┬─────┐
│編│被│詐騙手│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及地點│備註 │
│號│害│法 │ │(新臺幣│ │ │ │
│ │人│ │ │) │ │ │ │
├─┼─┼───┼──────┼────┼───────┼─────────┼─────┤
│1 │謝│來電稱│105年11月2日│1萬3212 │000-0000000000│①105年11月2日夜間│
起訴書就1 │
│ │珮│網路購│夜間9時14分 │元、2萬 │3900(彰化商業│8時31分、32分許, │萬3212元部│
│ │琪│物作業│許 │9985元 │銀行中山北路分│由戊○○駕駛車號00│份誤載為1 │
│ │ │疏失 │ │ │行,戶名:林晏│H-795號小客車搭載 │萬3227元 │
├─┼─┼───┼──────┼────┤聖) │丁○○至臺中市000000000
00 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區○○路○段○○號太 │ │
│ │苡│ │夜間8時27分 │元、985 │ │平宜欣郵局,由林志│ │
│ │璿│ │許 │元 │ │遠下車提領 │ │
├─┼─┼───┼──────┼────┤ │②同日夜間9時19分 ├─────┤
│3 │方│同上 │105年11月2日│1萬8985 │ │、20分、21分許,由│ │
│ │秋│ │夜間9時39分 │元 │ │戊○○至臺中市000 0
0 000 00 ○ ○ ○區○○路○段○○○○號 │ │
│ │ │ │ │ │ │「統一超商臺中禾豐│ │
│ │ │ │ │ │ │門市」提領 │ │
│ │ │ │ │ │ │③同日夜間9時41分 │ │
│ │ │ │ │ │ │、42分、43分許,由│ │
│ │ │ │ │ │ │戊○○至臺中市000 0
0 0 0 0 ○ ○ ○區○○路○○○號「全 │ │
│ │ │ │ │ │ │家便利商店臺中金頂│ │
│ │ │ │ │ │ │店」提領 │ │
│ │ │ │ │ │ │④同日夜間10時10分│ │
│ │ │ │ │ │ │許,由丁○○至臺中│ │
│ │ │ │ │ │ │市○○區○○路1段 │ │
│ │ │ │ │ │ │315號合作金庫商業 │ │
│ │ │ │ │ │ │銀行軍功分行提領 │ │
├─┼─┼───┼──────┼────┼───────┼─────────┼─────┤
│4 │潘│來電稱│105年11月2日│6萬元、4│000-0000000000│①105年11月2日夜間│ │
│ │美│友人借│下午1時13分 │萬元 │9702(鶯歌郵局│9時24分、25分許, │ │
│ │雪│款 │許 │ │,戶名:許可晶│由丁○○至臺中市北│ │
│ │ │ │ │ │○ ○○區○○路○段1505 │ │
│ │ │ │ │ │ │號「統一超商臺中禾│ │
│ │ │ │ │ │ │豐門市」提領 │ │
│ │ │ │ │ │ │②同日夜間9時38分 │ │
│ │ │ │ │ │ │許,由丁○○至臺中│ │
│ │ │ │ │ │ │市○○區○○○路351 │ │
│ │ │ │ │ │ │號「全家便利商店臺│ │
│ │ │ │ │ │ │中金頂店」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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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歐│來電稱│105年11月2日│2萬1000 │000-0000000000│105年11月2日夜間10│ │
│ │易│網路購│夜間11時7分 │元 │273305(臺新國│時24分許,由戊○○│ │
│ │昇│物訂購│許 │ │際商業銀行,戶│至臺中市北屯區軍福│ │
│ │ │錯誤 │ │ │名:林晏聖) │十六路277號「全家 │ │
│ │ │ │ │ │ │便利商店臺中英皇店│ │
│ │ │ │ │ │ │」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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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鄭│來電稱│105年11月2日│10萬元 │000-0000000000│105年11月4日上午11│ │
│ │為│友人借│下午1時17分 │ │6(第一商業銀 │時47分許,由戊○○│ │
│ │元│款 │許 │ │行,戶名:林宜│至臺中市北屯區太原│ │
│ │ │ │ │ │臻) │路3段1505號「統一 │ │
│ │ │ │ │ │ │超商臺中禾豐門市」│ │
│ │ │ │ │ │ │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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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廖│來電稱│105年11月2日│2萬9985 │000-0000000000│105年11月17日夜間 │起訴書記載│
│ │姍│網路購│夜間9時14分 │元 │1401(彰化南郭│11時45分、46分許,│匯款金額另│
│ │姍│物作業│許 │ │郵局,戶名:許│由戊○○至臺中市北│有「1萬322│
│ │ │疏失 │ │ │淯淋○ ○○區○○○路○段253│7元」部份 │
│ │ │ │ │ │ │號臺中軍功郵局提領│應係誤載;│
│ │ │ │ │ │ │ │另誤載提領│
│ │ │ │ │ │ │ │時間為10時│
│ │ │ │ │ │ │ │45、4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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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彭│來電稱│105年11月18 │10萬元 │000-0000000000│105年11月18日12時 │起訴書誤載│
│ │賢│友人借│日中午12時28│ │31(中國信託商│55分許,由戊○○至│提領時間為│
│ │國│款 │分許 │ │業銀行,戶名:│臺中市北屯區環中東│11月17日10│
│ │ │ │ │ │高聖美) │路2段253號臺中軍功│時45、46分│
│ │ │ │ │ │ │郵局提領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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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杜│來電稱│105年11月13 │2萬9985 │000-0000000000│①105年11月13日夜 │ │
│ │宜│網路購│日夜間10時許│元、2萬 │14(臺灣銀行大│間10時25分、26分、│ │
│ │珊│物刷卡│ │9985元 │甲分行,戶名:│27分、28分、29分許│ │
│ │ │錯誤 │ │ │李彥圻) │,由戊○○至臺中市│ │
├─┼─┼───┼──────┼────┤ ○○○區○○路○段12 ├─────┤
│10│徐│同上 │105年11月13 │3萬元 │ │號「全家潭子真興店│ │
│ │侃│ │日夜間10時15│ │ │」提領 │ │
│ │ │ │分許 │ │ │②同日夜間10時46分│ │
├─┼─┼───┼──────┼────┤ │、47分、48分許,由├─────┤
│11│陳│來電稱│105年11月13 │2萬1985 │ │戊○○至臺中市000 0
0 0000000000000000○ ○ ○區○○○街○○號「全│ │
│ │伶│物系統│分許 │ │ │家便利商店臺中親家│ │
│ │ │錯誤 │ │ │ │店」提領 │ │
│ │ │ │ │ │ │③同日夜間10時57分│ │
│ │ │ │ │ │ │、57分許,由戊○○│ │
│ │ │ │ │ │ │至臺中市大肚區遊園│ │
│ │ │ │ │ │ │路2段2號「全家便利│ │
│ │ │ │ │ │ │商店大肚臺蔗店」提│ │
│ │ │ │ │ │ │領 │ │
│ │ │ │ │ │ │④同日夜間11時10分│ │
│ │ │ │ │ │ │許,由戊○○至臺中│ │
│ │ │ │ │ │ │市○○區○○○路17│ │
│ │ │ │ │ │ │1號龍井新庄郵局提 │ │
│ │ │ │ │ │ │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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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崔│來電稱│105年11月15 │7萬元 │000-0000000000│105年11月16日下午2│ │
│ │存│友人借│日下午1時58 │ │03(臺灣土地銀│時7分、8分、8分、9│ │
│ │國│款 │分許 │ │行羅東分行,戶│分、13分許,由柯金│ │
├─┼─┼───┼──────┼────┤名:林益志) │位駕駛車號00 0-000├─────┤
│13│李│同上 │105年11月16 │3萬元 │ │號小客車搭載謝○澔│ │
│ │朝│ │日下午2時3分│ │ │至臺中市北屯區崇德│ │
│ │鐘│ │許 │ │ │路2段103號大眾商業│ │
├─┼─┼───┼──────┼────┤ │銀行北臺中分行,由├─────┤
│14│劉│同上 │105年11月15 │2萬元 │ │謝○澔下車提領 │ │
│ │太│ │日下午1時38 │ │ │ │ │
│ │山│ │分許 │ │ │ │ │
├─┼─┼───┼──────┼────┼───────┼─────────┼─────┤
│15│劉│來電稱│105年11月16 │2萬9987 │000-0000000000│105年11月16日夜間 │ │
│ │佳│網路購│日夜間10時15│元 │372(玉山商業 │10時41分、42分許,│ │
│ │宜│物分期│分許 │ │銀行板橋分行,│由戊○○至臺中市00 0
0 0 00000 0 000000○○○區○○路○○○號「統 │ │
│ │ │定錯誤│ │ │ │一超商建智門市」提│ │
│ │ │ │ │ │ │領 │ │
├─┼─┼───┼──────┼────┼───────┼─────────┼─────┤
│16│劉│同上 │105年11月23 │3萬元 │000-0000000000│①105年11月23日下 │ │
│ │春│ │日下午6時26 │ │26(華南商業銀│午6時35分、37分許 │ │
│ │賢│ │分許 │ │行新豐分行,戶│,由戊○○至臺中市│ │
├─┼─┼───┼──────┼────┤名:戴嘉佑) ○○里區○○路○段328├─────┤
│17│黎│同上 │105年11月23 │2萬9987 │ │號「統一超商中城門│ │
│ │又│ │日下午6時34 │元 │ │市」提領 │ │
│ │華│ │分許 │ │ │②同日下午6時40分 │ │
├─┼─┼───┼──────┼────┤ │、41分、42分、43分├─────┤
│18│詹│同上 │105年11月23 │2萬9577 │ │許,由戊○○至臺中│ │
│ │欣│ │日下午6時38 │元 │ │市○里區○○路○段 │ │
│ │璇│ │分許 │ │ │384號合作金庫商業 │ │
├─┼─┼───┼──────┼────┤ │銀行大里分行提領 ├─────┤
│19│蘇│同上 │105年11月23 │1萬1312 │ │③同日下午6時59分 │ │
│ │柏│ │日夜間8時15 │元 │ │許,由戊○○至臺中│ │
│ │翰│ │分許 │ │ │市某郵局提領 │ │
│ │ │ │ │ │ │④同日夜間8時30分 │ │
│ │ │ │ │ │ │許,由戊○○至臺中│ │
│ │ │ │ │ │ │市○○區○○路○號 │ │
│ │ │ │ │ │ │「統一超商精美門市│ │
│ │ │ │ │ │ │」提領 │ │
│ │ │ │ │ │ │⑤同日夜間8時46分 │ │
│ │ │ │ │ │ │許,由戊○○至臺中│ │
│ │ │ │ │ │ │市某郵局提領 │ │
│ │ │ │ │ │ │⑥105年11月24日凌 │ │
│ │ │ │ │ │ │晨12時21分許,由柯│ │
│ │ │ │ │ │ │金位至臺中市北屯區│ │
│ │ │ │ │ │ │北屯路247號合作金 │ │
│ │ │ │ │ │ │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 │
│ │ │ │ │ │ │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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