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臻亞
張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97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臻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志宏無罪。
犯罪事實
一、劉臻亞係址設臺中市○○區鎮○街○○巷○ ○○ 號之程鈜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程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開立該公
司之統一發票,其先後邀約李中興(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
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22日止、辛俊傑(由檢
察官另行偵辦中)於100 年11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6 日止、
謝東平(經合法
傳喚未到庭,由本院另行審結)於100 年12
月7 日起至101 年8 月26日止及傅月鳳(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中)於101 年8 月27日起
迄今,提供其等之身分證件,擔任
程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㈠、
詎劉臻亞於李中興擔任登記負
責人之
期間,與李中興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
犯
意聯絡,於100 年3 月間,明知程鈜公司與夢工廠模型公仔
工作室間並無銷貨之事實,實際交易係存在張志宏與夢工廠
模型公仔工作室間,竟由劉臻亞開立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不
實統一發票2 紙,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88,500 元
,交由張志宏持
上揭發票向不知情之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
負責人李永丞請款列帳。㈡、又李中興、辛俊傑、謝東平及
傅月鳳於各自於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期間,各與劉臻亞共同基
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
接續犯意聯
絡,於100 年11月起至102 年2 月間止,均明知程鈜公司與
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營業人均無銷貨之事實,竟推由劉
臻亞虛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97紙,
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2,905,710元,供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使用。
嗣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營業人取得程鈜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均
按取
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
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各期營業稅,據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
營業人藉以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計達3,145,286 元
(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表編號1 至
6 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
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
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劉臻亞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
自白,並無證
據證明係出於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疲勞
訊問、違法
羈
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
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
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
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之規定,應認均有
證據能力
。
㈡、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劉臻亞犯罪之
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在
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聲明異議,復經本院
審酌認該等
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
而非供述證據
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4 反面解釋、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劉臻亞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對上開犯罪
事實均
坦承不諱(見他卷第142 至143 頁反面、145 至146
、186 至188 、194 至198 頁、第125 頁反面),核與
證人
即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負責人李永丞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之證述及偵查中之
結證(見國稅局卷第270 至271 頁、他卷
第60至65、67頁)、證人即七凡公司負責人石世欽、證人李
秀麗於偵查中之結證(見他卷第60至66頁、60至65、68頁)
、證人即捷誼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瑩娟、證人江榮樹
、證人王金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見他卷第194 至19
8 、235 至236 頁)大致相符,並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程鈜公司進項及銷項、00000-00000 )(見國稅局卷第7
至26頁)、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0 至102 年度)(見
國稅局卷第27至29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
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10001 至10112 )(見國稅局卷
第30至31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10001 至10112 )(見國稅局卷第32至33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34至43
頁)、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見國稅局卷第44至45頁)、
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見國稅局卷第46至47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48至50頁)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見國稅局卷第62至63頁)、營業
人
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列印(見國稅局卷第78至79頁)、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見國稅局卷
第80頁)、營業人委託
代理人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託書(
見國稅局卷第81頁)、鈅陽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97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2
2 號、104 年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國稅局卷第99至138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刑事案件告發書(102 年11月20日
、鈅陽工業有限公司部分)(見國稅局卷139 至141 頁)、
鈅陽工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案情報告(見國稅局卷第142 至154 頁)、七凡精技
實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155 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3 年12月2 日中區國稅東山
銷售字第1030555559號書函及函附七凡公司與程鈜公司100
年間交易查處資料(見國稅局卷第156 至161 頁)、捷誼實
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16
2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3 年1 月20日中區
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30600589號函及函覆程鈜實業有限公司
與捷誼實業有限公司101 年至102 年間交易之統一發票收執
聯、付款證明、採購單、簽收紀錄資料(見國稅局卷第16 3
至201 頁)、程鈜公司之101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1 年12
月31日)(見國稅局卷第202 頁)、程鈜公司之中區國稅局
100 年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見國稅局卷第
203 至205 頁)、捷誼實業有限公司採購單及採購確認單共
14張(見國稅局卷第206 至219 頁)、捷誼實業有限公司新
光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國稅局卷第220 至22
4 頁)、捷誼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10張(見國稅局
卷第225 至229 頁)、捷誼實業有限公司台中銀行存摺(見
國稅局卷第230 頁)、程鈜公司與捷誼實業有限公司間發票
開立、貸款支付情形彙整表(見國稅局卷第231 頁)、鉝亞
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
232 頁反面)、玉山銀行大雅分行105 年8 月24日玉山大雅
字第1050818002號函暨附件支票9 張(見國稅局卷第234 至
237 頁)、手寫帳單(見國稅局卷第242 至243 頁)、捷順
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
249 至251 頁)、捷順實業有限公司付款程鈜公司明細(見
國稅局卷第252 頁)、捷順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本票1 張(
見國稅局卷第253 頁)、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及支票4 紙(見
國稅局卷第254 至255 頁)、捷順實業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存
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見國稅局卷第256 至257 頁)、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4 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308048號函暨
附件支票4 張(見國稅局卷第262 至266 頁)、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102 年11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223305號函檢送范益
義基本資料(見國稅局卷第267 至268 頁)、夢工廠模型公
仔工作室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269
頁)、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採購單6 張(見國稅局卷第27
5 至280 頁)、鈅陽工業有限公司廠商帳款明細(見國稅局
卷第281 頁)、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見國稅局卷第282 頁)、張志宏工廠資料(見他卷第79至81
頁)、德妙光公司訂購合約(見他卷第82至84頁)、夢工廠
模型公仔工作室企業公仔商品設計量產估價單2 張(見他卷
第85至86頁)、七凡精技實業有限公司106 年1 月19日提出
之刑事陳報狀及發票影本、承諾書、國稅局裁處書、國稅局
違章繳款等(見他卷第87至116 頁),及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發票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劉臻亞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臻亞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
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查本案被告劉臻亞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 年6 月
4 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01 號令公布修正,於0
年0 月0 日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
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2 分
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
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
規定僅係將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予以刪除
,與本案之
論罪科刑無涉,自
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核先敘
明。
㈡、按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
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自明
。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
之交易憑證,
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之原始憑證,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
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或記入帳冊,為其犯罪
構成要件,係屬
身分犯,其處罰
之對象,限於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行為人未具有商業負責
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人員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同實行
犯罪之行為,始成立該罪。查被告劉臻亞為程鈜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負責開立該公司之統一發票,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
所稱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
商業負責人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
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為法規
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
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不再論以刑
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劉
臻亞就附表編號7 所示之犯行與李中興;就附表編號1 所示
之犯行與李中興、辛俊傑;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行與謝東
平;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犯行與謝東平、傅月鳳;就附表編
號4 、5 、6 所示之犯行與傅月鳳,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為共同
正犯。
㈢、又按所謂
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
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
,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
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
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
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
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
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
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
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
見解,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7817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57 號判決
參照)。被告劉臻
亞先後開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
編號1 至6 所示之營業人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幫助犯罪之對象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是應以營
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就各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以統一發票開立及申報營業稅「期
別」之不同,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
準此,被告劉臻亞本案所為之犯行,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
期間及幫助逃漏稅捐之對象作為認定犯罪之罪數。至被告劉
臻亞就同一申報期別內部期間內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
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又被
告劉臻亞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於各營業稅期間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交付各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
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
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
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罪,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劉臻亞為程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開立該公
司之統一發票,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
違背商業會計法課以應真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義務,填製程鈜
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又罔顧稅捐公平,以虛開
程鈜公司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如附表編號
1 至6 所示之營業稅額,妨害稅務健全,造成國家稅賦短收
,行為殊值非難;惟審酌其
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為佳,
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先前從事生產主管,家庭經
濟清寒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6 頁正反面),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宏於100 年3 月間承作夢工廠模型
公仔工作室之公仔模型製造,因其未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
立其本人發票交付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列帳,即向被告劉
臻亞借用程鈜公司之統一發票,被告劉臻亞、李中興(由檢
察官另行偵辦中),均明知程鈜公司與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
室並無實際交易,竟共同基於幫助被告張志宏逃漏稅捐之犯
意,由被告劉臻亞開立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
紙,銷售額合計1,488,500 元(被告劉臻亞所涉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業據本院論罪科刑
如前,即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交由被告張志宏持上揭不
實發票向不知情之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負責人李永丞請款
列帳,致被告張志宏逃漏營業稅額合計74,425元,
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張志宏涉犯稅捐
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被告
劉臻亞則涉犯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
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根據「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決及30年上字第816 號
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張志宏、劉臻亞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張志宏之供述、被告劉臻亞之供述、證人即夢工廠模型公仔
工作室負責人李永丞於偵查中之結證、程鈜公司100 年3 月
至102 年2 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清單、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採購單6 張、鈅陽工業有限公司廠
商帳款明細、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張
志宏工廠資料、德妙光公司訂購合約、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
室企業公仔商品設計量產估價單2 張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張志宏、劉臻亞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張
志宏辯稱:伊與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間有交易出貨之事實
,當時係因伊所經營之鉝亞公司遭國稅局停用發票,而該筆
交易業已開始製作、支付訂金等,劉臻亞向伊稱程鈜公司得
合法開發票,伊始同意由劉臻亞開立程鈜公司之發票交付夢
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伊甚至將該筆交易賺取之對價(即含
應申報繳納之營業稅)都交給劉臻亞,伊不知道程鈜公司
嗣
後會出現稅務問題,伊並無逃漏稅之犯意等語;被告劉臻亞
則辯稱:當時伊與張志宏同居,張志宏負責生產及接單,至
於會計方面係伊負責,由伊寄出請款單及發票或叫張志宏拿
給對方之會計人員,再看對方是要開票給伊,或直接匯款到
程鈜公司之戶頭裡等語。經查:
㈠、被告張志宏於100 年3 月間承作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之公
仔模型製造,因其無法開立本人之發票以交付夢工廠模型公
仔工作室列帳,即由被告劉臻亞開立程鈜公司名義如附表編
號7 所示之統一發票2 紙,銷售額合計1,488,500 元,以供
被告張志宏向不知情之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負責人李永丞
請款列帳
等情,核以被告張志宏、劉臻亞歷次答辯,
渠等均
不爭執(見他卷第239 至240 頁、本院卷第57、65至67、12
6 頁;他卷第142 至143 頁反面、186 至188 、194 至198
頁、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並與證人即夢工廠模型公仔工
作室負責人李永丞於偵查中之結證內容相符(見他卷第60至
65、67頁),復有程鈜公司100 年3 月至102 年2 月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見國稅局卷第4 至6 頁)、專案申請調
檔查核清單(見國稅局卷第7 至26頁)、夢工廠模型公仔工
作室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局卷第269 頁)
、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採購單6 張(見國稅局卷第275 至
280 頁)、鈅陽工業有限公司廠商帳款明細(見國稅局卷第
281 頁)、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國泰世華銀行存摺(見國
稅局卷第282 頁)、張志宏工廠資料(見他卷第79至81頁)
、德妙光公司訂購合約(見他卷第82至84頁)、夢工廠模型
公仔工作室企業公仔商品設計量產估價單2 張(見他卷第85
至86頁)在卷
可考,固
堪認定屬實。
㈡、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
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詐術,乃指以偽
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不正當作為,致稅捐稽徵機關
陷於
錯誤,而使其得以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
不法利益之謂。故在解釋上,自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漏稅
捐之犯罪故意為必要。又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教唆或幫助他
人犯逃漏稅捐罪,係指行為人故意挑唆或幫助他人以詐術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繳之稅款而言,故亦以行為人主觀上
具有教唆或幫助他人犯逃漏稅捐罪之故意,為其成立之前提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9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
告張志宏於100 年3 月間與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間之公仔
模型製造交易為真實,業據本院依卷內證據認定如前,被告
張志宏固非以其本人之名義,而係持被告劉臻亞所開立程鈜
公司名義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統一發票2 紙,向夢工廠模型
公仔工作室負責人李永丞請款,惟依渠等所辯,被告張志宏
業將該筆交易所得之對價(即含應申報繳納之營業稅)均交
由開立程鈜公司發票之程鈜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劉臻亞收
取,衡諸常情,渠等間應有由程鈜公司依其所開立之發票數
額支付營業稅款為約定之真意,依此,被告張志宏、劉臻亞
主觀上是否仍具有逃漏營業稅捐、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
,誠非無疑。而公訴人就此所舉之
書證除足以證明前開客觀
之交易事實外,本無從逕行推論被告張志宏、劉臻亞主觀上
有逃漏營業稅捐、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復核證人李永
丞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僅略為:伊為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
負責人,伊當時是請張志宏幫忙開模生產公仔,而與張志宏
交易,伊每次去張志宏之工廠都僅看到張志宏和一位大姊,
發票應係他們其中之一交付給伊,伊付款之方式為現金等語
(見他卷第60至65、67頁);而
共同被告劉臻亞就此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則陳稱: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統一發票2 紙係
張志宏所接的單,因張志宏沒有發票得向夢工廠模型公仔工
作室請款,故張志宏叫伊開立程鈜公司之發票讓他去請款,
張志宏要支付發票金額之5%給程鈜公司等語(見他卷第187
頁反面、第196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最後陳述時陳稱:
因伊與張志宏係同居人,張志宏只做生產及接單之部分,請
款單及發票都是伊寄出去或是叫張志宏拿去給對方之會計,
再看對方是要開票給伊或直接匯款到程鈜公司之戶頭內,張
志宏較無涉及會計之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27 頁);依上
開證
人證述及共同被告劉臻亞之供述內容,尚無從得知被告
張志宏對程鈜公司之財務經營狀況是否有所知悉,被告張志
宏與被告劉臻亞所為該舉是否係基於逃漏營業稅捐、幫助逃
漏營業稅捐之犯意,即難遽為認定,本案公訴人所舉之上開
證據,既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張志宏、劉臻亞主觀上具有逃漏
稅捐、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故意,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應為渠等有利之認定,即不得對被告張志宏
、劉臻亞分別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張志宏、劉臻亞有上開所指犯行,
揆諸前揭判例
意旨及說明,應為被告張志宏無罪之諭知。至被告劉臻亞所
涉部分因與其上開所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且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
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張添興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編│營業│營業│開立時間 │ 發票字軌 │銷售金額(│營業稅額│程鈜公司│發票卷證頁碼 │主文 │
│號│稅申│人(│ │ │元) │(元) │登記負責│ │ │
│ │報期│即發│ │ │ │ │人 │ │ │
│ │間 │票上│ │ │ │ │ │ │ │
│ │ │載之│ │ │ │ │ │ │ │
│ │ │買受│ │ │ │ │ │ │ │
│ │ │人)│ │ │ │ │ │ │ │
├─┼──┼──┼───────┼─────┼─────┼────┼────┼───────┼───────┤
│1 │100 │七凡│100年11月1日 │XQ00000000│840,000 │4,000 │李中興 │他卷93頁 │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11│精技├───────┼─────┼─────┼────┼────┼───────┤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實業│100年11月10日 │XQ00000000│91,875 │4,375 │李中興 │他卷94頁 │第1 款之填製不│
│ │12月│有限├───────┼─────┼─────┼────┼────┼───────┤實罪,處有期徒│
│ │ │公司│100年11月15日 │XQ00000000│75,600 │3,600 │李中興 │他卷95頁 │刑貳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0年12月1日 │XQ00000000│89,250 │4,250 │辛俊傑 │他卷9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0年12月5日 │XQ00000000│94,500 │4,500 │辛俊傑 │他卷97頁 │ │
│ │ │ ├───────┼─────┼─────┼────┼────┼───────┤ │
│ │ │ │ 小計│5張 │414,500 │20,725 │ │ │ │
├─┼──┼──┼───────┼─────┼─────┼────┼────┼───────┼───────┤
│2 │101 │捷誼│101 年5 月2日 │BW0000000 │270,000 │13,5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66頁 │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5 │實業├───────┼─────┼─────┼────┼────┼───────┤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有限│101 年5 月7日 │BW0000000 │210,000 │10,5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66頁 │第1 款之填製不│
│ │6 月│公司├───────┼─────┼─────┼────┼────┼───────┤實罪,處有期徒│
│ │ │ │101 年5 月11日│BW0000000 │224,000 │11,2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67頁 │刑貳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1 年6 月1 日│BW0000000 │275,000 │13,75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67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1 年6 月7日 │BW0000000 │243,000 │12,15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68頁 │ │
│ │ │ ├───────┼─────┼─────┼────┼────┼───────┤ │
│ │ │ │101 年6 月12日│BW0000000 │270,000 │13,5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69頁 │ │
│ │ │ ├───────┼─────┼─────┼────┼────┼───────┤ │
│ │ │ │101 年6 月14日│BW0000000 │252,000 │12,6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68頁 │ │
│ │ │ ├───────┼─────┼─────┼────┼────┼───────┤ │
│ │ │ │ 小計│7張 │1,744,000 │87,200 │ │ │ │
├─┼──┼──┼───────┼─────┼─────┼────┼────┼───────┼───────┤
│3 │101 │同上│101 年7 月3日 │DK00000000│270,000 │13,5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69頁 │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7 │ ├───────┼─────┼─────┼────┼────┼───────┤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 │101 年7 月5日 │DK00000000│35,500 │1,725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0頁 │第1 款之填製不│
│ │8月 │ ├───────┼─────┼─────┼────┼────┼───────┤實罪,處有期徒│
│ │ │ │101 年7 月6日 │DK00000000│448,000 │22,4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0頁 │刑參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1 年7 月10日│DK00000000│420,000 │21,0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1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1 年7 月14日│DK00000000│5,600 │28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1頁 │ │
│ │ │ ├───────┼─────┼─────┼────┼────┼───────┤ │
│ │ │ │101 年7 月20日│DK00000000│360,000 │18,0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2頁 │ │
│ │ │ ├───────┼─────┼─────┼────┼────┼───────┤ │
│ │ │ │101 年7 月25日│DK00000000│480,000 │24,0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2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1日 │DK00000000│364,000 │18,2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3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2日 │DK00000000│405,000 │20,25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3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4日 │DK00000000│180,000 │9,0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4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4日 │DK00000000│9,000 │45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4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5日 │DK00000000│15,980 │799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5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10日│DK00000000│464,000 │23,2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5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15日│DK00000000│357,500 │17,875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6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20日│DK00000000│348,000 │17,40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6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25日│DK00000000│243,000 │12,150 │謝東平 │國稅局卷177頁 │ │
│ │ │ ├───────┼─────┼─────┼────┼────┼───────┤ │
│ │ │ │101 年8 月27日│DK00000000│301,600 │15,08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77頁 │ │
│ │ │ ├───────┼─────┼─────┼────┼────┼───────┤ │
│ │ │ │ 小計│17張 │4,707,180 │235,309 │ │ │ │
├─┼──┼──┼───────┼─────┼─────┼────┼────┼───────┼───────┤
│4 │101 │同上│101 年9 月1日 │EY00000000│50,000 │2,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78頁 │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9 │ ├───────┼─────┼─────┼────┼────┼───────┤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 │101 年9 月1日 │EY00000000│10,800 │54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78頁 │第1 款之填製不│
│ │10月│ ├───────┼─────┼─────┼────┼────┼───────┤實罪,處有期徒│
│ │ │ │101 年9 月5日 │EY00000000│175,000 │8,7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79頁 │刑參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1 年9 月5日 │EY00000000│880,000 │44,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7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1 年9 月10日│EY00000000│13,000 │6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0頁 │ │
│ │ │ ├───────┼─────┼─────┼────┼────┼───────┤ │
│ │ │ │101 年9 月10日│EY00000000│172,000 │8,6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0頁 │ │
│ │ │ ├───────┼─────┼─────┼────┼────┼───────┤ │
│ │ │ │101 年9 月15日│EY00000000│899,000 │44,9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1頁 │ │
│ │ │ ├───────┼─────┼─────┼────┼────┼───────┤ │
│ │ │ │101 年9 月20日│EY00000000│840,000 │42,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1頁 │ │
│ │ │ ├───────┼─────┼─────┼────┼────┼───────┤ │
│ │ │ │101 年9 月25日│EY00000000│708,000 │35,4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2頁 │ │
│ │ │ ├───────┼─────┼─────┼────┼────┼───────┤ │
│ │ │ │101 年9 月30日│EY00000000│825,000 │41,2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2頁 │ │
│ │ │ ├───────┼─────┼─────┼────┼────┼───────┤ │
│ │ │ │101 年10月1日 │EY00000000│696,000 │34,8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3頁 │ │
│ │ │ ├───────┼─────┼─────┼────┼────┼───────┤ │
│ │ │ │101 年10月8日 │EY00000000│896,000 │44,8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3頁 │ │
│ │ │ ├───────┼─────┼─────┼────┼────┼───────┤ │
│ │ │ │101 年10月18日│EY00000000│696,000 │34,8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4頁 │ │
│ │ │ ├───────┼─────┼─────┼────┼────┼───────┤ │
│ │ │ │101 年10月20日│EY00000000│880,000 │44,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4頁 │ │
│ │ │ ├───────┼─────┼─────┼────┼────┼───────┤ │
│ │ │ │101 年10月22日│EY00000000│708,000 │35,4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5頁 │ │
│ │ │ ├───────┼─────┼─────┼────┼────┼───────┤ │
│ │ │ │101 年10月25日│EY00000000│810,000 │40,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5頁 │ │
│ │ │ ├───────┼─────┼─────┼────┼────┼───────┤ │
│ │ │ │ 小計│16張 │9,258,800 │462,940 │ │ │ │
├─┼──┼──┼───────┼─────┼─────┼────┼────┼───────┼───────┤
│5 │101 │同上│101 年11月8日 │GM00000000│26,000 │1,3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6頁 │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11│ ├───────┼─────┼─────┼────┼────┼───────┤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 │101 年11月12日│GM00000000│550,000 │27,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6頁 │第1 款之填製不│
│ │12月│ ├───────┼─────┼─────┼────┼────┼───────┤實罪,處有期徒│
│ │ │ │101 年11月12日│GM00000000│300,000 │15,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7頁 │刑貳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1 年11月20日│GM00000000│795,000 │39,7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7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1 年12月10日│GM00000000│25,900 │1,295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8頁 │ │
│ │ │ ├───────┼─────┼─────┼────┼────┼───────┤ │
│ │ │ │101 年12月10日│GM00000000│19,480 │974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8頁 │ │
│ │ │ ├───────┼─────┼─────┼────┼────┼───────┤ │
│ │ │ │101 年12月15日│GM00000000│550,000 │27,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89頁 │ │
│ │ │ ├───────┼─────┼─────┼────┼────┼───────┤ │
│ │ │ │ 小計│7張 │2,266,380 │113,319 │ │ │ │
├─┼──┼──┼───────┼─────┼─────┼────┼────┼───────┼───────┤
│6 │102 │同上│102 年1 月2日 │KN00000000│14,3600 │7,18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0 頁│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1 │ ├───────┼─────┼─────┼────┼────┼───────┤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 │102 年1 月3日 │KN00000000│47,000 │2,3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0 頁│第1 款之填製不│
│ │2月 │ ├───────┼─────┼─────┼────┼────┼───────┤實罪,處有期徒│
│ │ │ │102 年1 月5日 │KN00000000│780,000 │39,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1頁 │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2 年1 月6日 │KN00000000│696,000 │34,8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1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2 年1 月8日 │KN00000000│825,000 │41,2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2頁 │ │
│ │ │ ├───────┼─────┼─────┼────┼────┼───────┤ │
│ │ │ │102 年1 月10日│KN00000000│832,000 │41,6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2頁 │ │
│ │ │ ├───────┼─────┼─────┼────┼────┼───────┤ │
│ │ │ │102 年1 月12日│KN00000000│918,000 │45,9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3頁 │ │
│ │ │ ├───────┼─────┼─────┼────┼────┼───────┤ │
│ │ │ │102 年1 月18日│KN00000000│624,000 │31,2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3頁 │ │
│ │ │ ├───────┼─────┼─────┼────┼────┼───────┤ │
│ │ │ │102 年1 月20日│KN00000000│880,000 │44,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4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10日│KN00000000│870,000 │43,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4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0日│KN00000000│720,000 │36,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5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1日│KN00000000│928,000 │46,4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5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2日│KN00000000│926,000 │46,3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6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5日│KN00000000│920,000 │46,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6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5日│KN00000000│990,000 │49,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7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6日│KN00000000│900,000 │45,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7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6日│KN00000000│643,750 │32,188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8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1,176,000 │58,8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8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1,210,900 │60,545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9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900,000 │45,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199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936,000 │46,8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00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945,000 │47,2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00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900,000 │45,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01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1,030,000 │51,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01頁 │ │
│ │ │ ├───────┼─────┼─────┼────┼────┼───────┤ │
│ │ │ │ 小計│24張 │19,741,250│987,063 │ │ │ │
│ ├──┼──┼───────┼─────┼─────┼────┼────┼───────┼───────┤
│ │102 │鉝亞│102 年1 月3日 │KN00000000│1,000,000 │50,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7頁 │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1 │實業├───────┼─────┼─────┼────┼────┼───────┤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有限│102 年1 月8日 │KN00000000│810,000 │40,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7頁 │第1 款之填製不│
│ │2月 │公司├───────┼─────┼─────┼────┼────┼───────┤實罪,處有期徒│
│ │ │ │102 年1 月8日 │KN00000000│920,000 │46,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7頁 │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2 年1 月15日│KN00000000│960,000 │48,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2 年1 月15日│KN00000000│420,000 │21,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6頁 │ │
│ │ │ ├───────┼─────┼─────┼────┼────┼───────┤ │
│ │ │ │102 年1 月31日│KN00000000│3,630,000 │181,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6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1日│KN00000000│910,000 │45,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5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0日│KN00000000│2,600,000 │130,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5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5日│KN00000000│1,220,000 │61,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5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6日│KN00000000│744,000 │37,2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4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6日│KN00000000│940,000 │47,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4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1,033,600 │51,68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4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1,222,000 │61,1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8頁 │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880,000 │44,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48頁 │ │
│ │ │ ├───────┼─────┼─────┼────┼────┼───────┤ │
│ │ │ │ 小計│14張 │17,289,600│864,480 │ │ │ │
│ ├──┼──┼───────┼─────┼─────┼────┼────┼───────┼───────┤
│ │102 │捷順│102 年1 月12日│KN00000000│900,000 │45,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59 頁│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1 │實業├───────┼─────┼─────┼────┼────┼───────┤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有限│102 年2 月9日 │KN00000000│1,050,000 │52,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59 頁│第1 款之填製不│
│ │2月 │公司├───────┼─────┼─────┼────┼────┼───────┤實罪,處有期徒│
│ │ │ │102 年2月18日 │KN00000000│1,000,000 │50,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59 頁│刑參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102 年2 月25日│KN00000000│1,200,000 │60,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58 頁│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2 年2 月25日│KN00000000│1,050,000 │52,5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58 頁│ │
│ │ │ ├───────┼─────┼─────┼────┼────┼───────┤ │
│ │ │ │102 年2 月26日│KN00000000│1,040,000 │52,00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60 頁│ │
│ │ │ ├───────┼─────┼─────┼────┼────┼───────┤ │
│ │ │ │102 年2 月27日│KN00000000│1,245,000 │62,250 │傅月鳳 │國稅局卷258 頁│ │
│ │ │ ├───────┼─────┼─────┼────┼────┼───────┤ │
│ │ │ │ 小計│7張 │7,485,000 │374,250 │ │ │ │
├─┼──┼──┼───────┼─────┼─────┼────┼────┼───────┼───────┤
│7 │100 │夢工│ │SY00000000│1,448,000 │72,400 │李中興 │卷內無發票資料│劉臻亞共同犯商│
│ │年3 │廠模├───────┼─────┼─────┼────┼────┼───────┤業會計法第71條│
│ │月 │型公│ │SY00000000│40,500 │2,025 │李中興 │卷內無發票資料│第1 款之填製不│
│ │ │仔工├───────┼─────┼─────┼────┼────┼───────┤實罪,處有期徒│
│ │ │作室│ 小計│2張 │1,488,500 │74,425 │ │ │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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