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挽瀾
選任辯護人 駱威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挽瀾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沈挽瀾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3樓「高龍科技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龍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其
代保管之光射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射公司)大小章,
並未經過該公司負責人左敏㨗同意及授權借給第三人使用,
竟基於幫助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應允將光射公司大小章
借給址設臺中市○○區市○路○○○號16樓之7之「首羿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邱士文,下稱首羿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何春燕(涉案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3506號案件提起公訴),
使何春燕得以光射公司名義參與財團
法人私立吳鳳科技大學
行流系「104年度電子講桌採購案」(下稱吳鳳科技大學系
爭標案)之投標。俟何春燕即於民國104年10月初某日,委
由不知情之業務助理林佩汶前往高龍公司上址辦公室,領取
光射公司之大小章回首羿公司,何春燕
復於上開標案投標文
件收受截止日即104年10月14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在首羿公
司上址辦公室內,偽簽「左敏捷」之署名於吳鳳科技大學投
標標價清單、吳鳳科技大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投標廠商
負責人欄位上,同時偽簽不知情之高龍(
起訴書誤載為光射
)公司職員「唐玲」之署名於前開吳鳳科技大學招標投標及
契約文件之投標廠商聯絡人欄位上;復將光射公司大小章印
文蓋於本件標案之廠商投標/議價標單、廠商資格審核表、
投標廠商聲明書、吳鳳科技大學投標標價清單、吳鳳科技大
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吳鳳科技大學設備明細單、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列印單等相關投標審查文件或資料上,而偽
造上開私文書,繼而將前開偽造之投標/議價標單等相關投
標審查文件等私文書,寄至吳鳳科技大學而行使之,因而順
利標得前開標案,足生損害於光射公司及吳鳳科技大學對上
開標案決標之正確性。
㈡俟光射公司對何春燕涉嫌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提出
告訴
後,沈挽瀾於105年10月26日前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橋頭地檢署),以
證人身分就該署105年度他字第449
號案件中,就其有無交付光射公司大小章予何春燕一情,
具
結後證稱:「我確實曾交給被告何春燕的助理光射公司的大
小章. . . 我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案子《指吳鳳科技大學系爭
標案》,被告何春燕也沒有問過我,而且我也沒有權力同意
或授權被告何春燕代光射公司投標. .。」等語。
嗣於106年
10月3日下午3時22分許,以證人身分至臺中地檢署第11號
偵
查庭,就106年度偵字第23506號被告何春燕涉嫌偽造文書之
同一案件作證時,對於『伊有無交付光射公司大小章予何春
燕』之重要關係事項,竟基於偽證之
故意,於具結後對於該
案件具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決標當天,相關標
單資料,《指吳鳳科技大學系爭標案》光射公司大小章的部
分,是你將章交給何春燕去蓋的嗎?)不是。..(是誰把光
射公司大小章交給何春燕?)不知道。」等語,而為虛偽之
陳述,因認被告沈挽瀾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0條
第1項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168條之
偽證罪
嫌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
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另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意旨參照)。
三、
訊據被告沈挽瀾堅詞否認有授權何春燕蓋用光射公司大小章
於吳鳳大學採購案投標文件上而有何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事實,於本院107年2月12日
準備程序辯稱:「我在105年10
月26日橋頭地檢署作證時有說明,是因為修平科技大學投標
案,光射公司與首羿公司都是我的代理商,修平在104年9月
29日公告,104年10月5日結標,10月6日開標,標案名稱為
:『觀光休閒活動設計』,光射公司及首羿公司都想要去投
標,光射公司委託高龍公司處理這個標案,高龍公司借用台
中首羿公司的辦公室作業,做規格及型錄,因為時間很趕,
本公司的唐玲在104年9月30日或10月1日先到光射公司向張
惠萍拿大小章、401表及公司執照,是因為光射公司委託高
龍公司處理這個標案,再由高龍公司的副總張莉芳在104年
10月1日交光射公司的大小章及上述文件,請首羿公司的某
位助理到高龍公司來拿,104年10月2日我直接到台中首羿公
司處理光射公司要投標的文件,處理完後我把光射公司大小
章及投標文件帶走,10月5日是禮拜一,我把光射公司大小
章及投標文件放在本公司內交給陳德銘,叫他代表光射公司
去投標,首羿公司也去投標,10月6日流標,光射公司及首
羿公司規格都不符合,流標的時候學校告訴我們可能這兩天
就會立刻重新招標,10月6日流標後,高龍公司的陳德銘把
光射公司的大小章及投標文件送到首羿公司交給何春燕,因
為我要在首羿公司內製作投標文件,沒想到10月7日修平就
馬上公告,我請首羿公司幫光射公司領標,10月9日我公司
的副總張莉芳北上和我去幫首羿公司及光射公司做型錄及規
格說明,光射公司的投標文件由我做,我還提供規格給首羿
公司,投標金額由首羿公司決定,而光射公司的投標金額是
由我與左敏㨗討論決定,10月9日我們做完後,光射公司的
標單及大小章就直接留在首羿公司沒有帶走,我事先在第二
標之前就有請左敏㨗要親自投標,結果10月12日要投標的時
候,左敏㨗說他不能來,所以我就沒有幫光射公司參加第二
次投標,所以光射公司第二次就沒有投標,10月13日開完標
,我們提供給首羿公司的規格又沒有過,我們公司的許宗玄
把光射公司的印章及資料帶回本公司。我一直到106年10月
我來台中作證,一直在問我吳鳳案,我回去查才知道吳鳳案
也是在104年10月7日公告,10月14日開標,我那時候就問左
敏㨗日期是什麼日期,他在去年12月25日提供了104年12月
10日首羿公司到高雄整個說明的錄音檔,在這裡面。我只是
要強調我不知道光射公司的大小章是在何時點被何春燕盜用
,我沒有前後不一」等語(本院卷一第61頁反面-62頁)。
檢察官認被告沈挽瀾涉犯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偽證罪
嫌,主要無非係以何春燕之證詞為其依據。然查:
㈠被告沈挽瀾歷次供、證述內容並無不一致之處:
⒈被告沈挽瀾於105年10月26日以證人身分在橋頭地檢署105年
度他字第449號案件偵查中證稱略以:「我不知道首羿公司
參與吳鳳大學電子講桌採購案,我們公司應該沒有投標,被
告何春燕不曾跟我提過該採購案,請我協助幫忙,因為我們
公司只做自己公司產品的業務,被告何春燕公司會去進貨,
我們是軟體開發業,被告何春燕公司是買賣業,業務範圍完
全不同,我們不可能去投同一標案,我確實曾經交給被告何
春燕助理光射公司的大小章,但當時是因為我的公司有另一
個標案在台中,該案光射公司是我們經銷商,該標案當時急
須補光射公司大小章,我公司的人員在台中等,所以左敏㨗
委託我將章送到台中,因為當時被告何春燕的公司也有參與
該標案的一部分,所以我就請他們一起將章帶到台中去交給
我們公司的人員,是修平科大的觀光系標案,我們及光射公
司負責軟體部分,被告何春燕公司負責硬體部分,軟硬體是
分開招標,跟吳鳳大學標案無關。我根本不知道有吳鳳大學
電子講桌這個案子,被告何春燕也沒有問過我,而且我沒有
權力去同意或授權被告何春燕代光射公司投標,事後因為吳
鳳大學聯絡左敏㨗補蓋章,左敏㨗打電話來詢問我,我才知
道有本案,我不知道為何被告何春燕會這樣講,我確實不知
悉也沒有同意或授權被告何春燕去投標,我庭後補陳修平標
案之名稱給鈞署參考」等語(橋頭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49
號卷第8-9頁)。
⒉沈挽瀾於106年10月3日,以證人身分至臺中地檢署作證時,
證稱:「我是高龍公司負責人,高龍公司不曾幫光射公司左
敏㨗保管大小章,光射公司要去投標修平的案子,光射公司
請我幫忙蓋章,所以才會先將他們公司大小章交給我,我沒
有借給何春燕,何春燕不知道要投標什麼案子,她問我有沒
有相關經驗的廠商,我跟她說光射公司大小章不是我們的,
我無法作主,修平大學的標案名稱太久了,我忘了,吳鳳大
學電子講桌採購案決標當天我沒有出席,決標當天,相關標
單資料,光射公司大小章的部分不是我將章交給何春燕去蓋
的,這個事情發生後,何春燕跟左敏㨗不太愉快,何春燕有
到高雄來,何春燕有當面向我說對不起,因為我沒有答應這
樣的事情。(問:是誰把光射公司大小章交給何春燕?)不
知道」等語(105年度偵字第23506號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
)。
⒊其兩次於偵查中證述情節,與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所辯,均表
示係因其他標案,將光射公司大小章交給何春燕,但從未供
述授權或同意何春燕將光射公司大小章使用在吳鳳案投標文
件上,至被告雖於106年10月3日偵查中證稱光射公司大小章
不是伊交給何春燕去蓋的,不知道是誰把光射公司大小章交
給何春燕等語,惟綜觀其前後證述,當係指不是伊將光射公
司大小章交給何春燕蓋用在「吳鳳案科技大學系爭標案」、
不知道是誰把光射公司大小章交給何春燕蓋用在「吳鳳案科
技大學系爭標案」,其所述真意仍係強調沒有授權或同意何
春燕借用光射公司大小章蓋用在「吳鳳案科技大學系爭標案
」,是被告上開所述並無前後不符之處。
㈡證人左敏㨗於本院107年5月16日審理時證稱:
⒈(辯護人
主詰問)我有代表光射公司委託高龍公司代為處理
修平投標案的投開標作業,我做投開標作業的話,我一定會
寫授權書給代表我去投標的人或公司。(提示辯護人107年2
月6日準備書狀被證二),就是這份,這個章是我親自蓋的
,修平案的案名是104年度休閒活動創意設計實作系統/休旅
觀光產業行銷
暨競賽教學模擬系統各乙套,104年10月1日我
有委託沈挽瀾把光射的大小章送到台中去處理修平的投標案
,修平科大在第二次開標的時候有通知我,因為那時候小姐
告訴我修平要開標了,我說這樣太趕了,因為我經常跑外島
,我就說第二次我就不再投標。何春燕在104年12月10日到
高雄跟我、沈挽瀾就本案會談,當時沈挽瀾有出示自己的手
機LINE給我看,他有傳給何春燕關於他沒辦法替我做主這些
的訊息,我記得沈挽瀾LINE給何春燕這些訊息,日期差不多
在修平案左右的時間,是學校(吳鳳大學)打電話給我,我
才知道這個案子怎麼會說我有投標,我根本沒有投標,後來
學校打電話給我來質疑,那時候我人不在,小姐告訴我說押
標金的問題要怎麼辦,我說那不是我們的東西我們不要,剛
好何小姐有打電話到我們公司,我沒有接到電話,我說不是
我們的東西那就拿給她,我是這麼跟小姐講的,是我同意沈
挽瀾蓋章讓她領回押標金,是我指示沈挽瀾去蓋用光射公司
大小章讓何春燕領回吳鳳案的押標金,因為寄到我們公司(
本院卷二第17-18頁)。
⒉(被告問)第二次修平案投標的時候結標日是10月12日,10
月12日中午打電話給我,因為第二次學校要求一定要有公司
的人,沒有辦法代理去,沈挽瀾打電話給我,我說我沒有辦
法去,所以沈挽瀾說一定要棄標,投標的話利潤也不是很好
,我就不參與。吳鳳案的押標金要退回,被告有打電話給我
問我到底要不要蓋章?要不要還給她(何春燕)?首羿公司
的邱總有打電話給我說他太太(何春燕)做這些事情是不成
熟的,後來我送存證信函給首羿,再來又發函兩次給首羿,
他們律師回函很不客氣說是我們公司本身內部的問題,才觸
動我想要提告,事實上從頭到尾我也沒有一定要提告,後來
因為這一點我才提告,後來邱先生在電話中很客氣的跟我道
歉,我說對不起如果你早一點來跟我道歉的話,我想我可以
接受,但是我已經陳報上去了,他有說他太太一些問題,被
告公司成立17年,被告從82年認識我,被告公司沒有借過別
人或用過我的牌子去做違法的事,有我就告沈挽瀾」等語(
本院卷二第18頁反面-19頁),是何春燕在使用光射公司大
小章在吳鳳案投標文件上之前,從未曾直接與左敏㨗聯繫,
亦未經左敏㨗授權,應
堪認定。
㈢證人何春燕歷次證述如下:
⒈證人何春燕於105年7月29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高雄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5875號偵查中證稱有以光射
公司名義參與吳鳳科技大學系爭標案
等情,但證稱:伊是經
過高龍公司沈挽瀾之同意,始向高龍公司借得光射公司之大
小章使用,伊有請沈挽瀾跟光射公司打聲招呼,他只回伊說
他跟光射公司之左總(指
告訴人左敏㨗)是20、30年的老朋
友,所以當下伊覺得左敏㨗一定有授權給他,所以光射公司
的大小章才會放在沈挽瀾那裡等語(高雄地檢105年他字第
5875號卷第12頁反面)。
⒉於106年7月26日偵查供述:「我是首羿公司人事主管,有處
理公司標案問題,何春萍是我弟弟,也是業務經理,首羿公
司有參與吳鳳大學104年度電子講桌採購案,得標廠商是首
羿公司,參與開標人是何春萍,我跟高龍公司的沈挽瀾借光
射公司大小章去投標,沈挽瀾有授權我可以使用,我是用電
話跟沈挽瀾說吳鳳大學這個案子,可不可以借大小章給我去
投標,我本來跟高龍公司借大小章投標,但卻拿到光射公司
的章,我有問沈挽瀾說為何是光射公司的章,不是高龍公司
的章,沈挽瀾說他跟光射公司是多年好朋友,所以我覺得光
射公司有授權給沈挽瀾,當時我不認識光射公司的人,我沒
有跟光射公司的人確認是否同意授權,我是跟沈挽瀾確認,
我是105年10月初叫林佩汶去高龍公司拿光射公司的章,後
來光射公司收到吳鳳大學退回的押標金時,光射公司助理通
知我去領回,吳鳳大學有打電話問光射公司,為何光射公司
在高雄,投標單郵戳在台中,後來我有請沈挽瀾幫我跟光射
公司說明,光射公司才知道是我們投標的,唐玲是高龍公司
的助理或會計,沈挽瀾跟我說標單上的聯絡人寫唐玲,首羿
公司總經理是我先生邱士文,押標金領回收據上是我先去光
射公司拿押標金跟收據,再到高龍公司,由高龍公司的人蓋
章,因為光射公司的大小章一直放在高龍公司,光射公司投
標單上面資料是我寫的,大小章也是我蓋的」等語(105年
度他字第8081號卷第13-14頁)。
⒊證人何春燕於本院107年5月16日審理時證稱:
⑴(檢察官主詰問)被告他是我的上游廠商算是供應商,我是
在首羿公司任職,首羿是我先生的公司,我擔任行政主管,
首羿公司有參與吳鳳科技大學104年度電子講桌採購案,我
有跟沈總借光射的章投標,在這個吳鳳案之前沈總請我幫忙
修平科技大學的一個標,我這邊有一個LINE的紀錄有整個協
助的過程,在吳鳳案之前我先協助修平科技大學去投標,沈
總就拿光射的大小章跟一些的投標證明文件,所有的標單都
是我這邊協助處理的,章的取得也是被告給我的,我有明確
說要用在吳鳳案,因為在修平案的後續文件都是我處理的,
後續有一個押標金需要領回,所以光射的大小章還在我這裡
,因為在我這裡吳鳳有個案子,我就打電話跟沈總說:『我
吳鳳有一個小案子想要請你幫忙,
比照修平的模式用光射去
投標』,沈總在電話中很爽快的就答應我說『妳拿去用』,
被告跟光射公司是什麼關係我不清楚,從修平案到吳鳳案這
幾天的過程中這顆章往返3次,我都是從沈總的公司或是他
公司的人交給我的,所以我絕對相信沈總這光射的章,就是
光射有表現代理授權給他,我沒有疑問,再來就是沈總是業
界的前輩,我相信他是有這個主導權的,且吳鳳案後續的押
標金也是寄回光射,在開標結束後,押標金寄回光射的時候
,他的助理有打電話到我公司請我去把押標金領回,我在領
回的同時因為學校要簽回必須要用印,我又拿著這份文件到
沈總的公司去蓋章,這時候章已經在沈總的公司不在我這裡
,我已經還給他了。押標金回簽的部分,我有請我的南區助
理當天去光射取回吳鳳寄回去的押標金,然後馬上到沈總的
公司蓋章,因為我知道借牌不對,我就趕快把這件事情處理
完畢,我是跟沈總借這個大小章的,對於左敏㨗高雄地檢署
105年5月25日(提示105他字1741號第44頁背面)所述,他
不知道光射公司的名義有被拿去做吳鳳科技大學的投標案使
用,那個是我先跟沈總借章在先投標,事後因為吳鳳的採購
覺得為什麼我的地址在台中,所以他就打電話到光射去問,
因為我們有出席開標人員,我就馬上打給沈總請他跟光射打
個招呼,沈總就說妳打給左先生打個招呼,我就打電話給左
先生說這個章是我跟沈總借的,我有解釋這一段等語(本院
卷二第7頁反面-8頁反面)。
⑵(辯護人
反詰問)高龍公司沈挽瀾曾經因為處理光射公司參
加修平投標案而託人交給我光射公司的大小章,還有投標的
文件,第一次是我們的人去拿。林佩汶去高龍公司拿光射的
大小章,就是高龍公司的沈挽瀾為了處理光射公司參加修平
投標案,而請託我去拿的,會去拿是因為修平案,就是修平
科大104年度案名是休閒活動創意設計實作系統休旅觀光產
業行銷季競賽教學模擬系統各一套,我在104年12月10日到
高雄與沈挽瀾、左敏㨗就本案會談,但不是就本案會談,是
有另外一個大成商工的案子,因為這個案子是在吳鳳案的兩
個月後,是因為大成商工的案子競標遇到的,因為這個案子
是我規劃的,我取得的成本比較低,但是是光射左先生標走
的,我下去是因為這個案子下去的,並不是吳鳳案,他們一
開始就講吳鳳案,在下去之前一直跟我說不能錄音,一坐下
去他們就針對吳鳳案開始講,我104年12月10日到高雄會談
這個事情,我有看到錄音譯文,我自己下去的我沒有帶律師
下去。(提示被告沈挽瀾107年2月6日準備書狀被證五)。
我在錄音裡面說因為高龍公司沈挽瀾處理光射參加修平投標
案,所以剛好有光射的大小章,並且使用光射的所有文件,
就如同我剛才說我口頭上電話跟他借的,因為我要處理修平
的押標金,所以章在我這裡。104年10月2日沈挽瀾在台中首
羿公司處理光射參加修平投標案的文件,沈挽瀾處理完之後
,應該是有一個工程師陪我開標,開標後他就把光射的大小
章帶走,他沒有在我公司處理文件,所有的招標文件都是我
經手處理的,章有帶走,因為我用完要還他。高龍公司陳德
銘沒有在104年10月6日的時候,交給我光射公司的大小章以
及投標文件,日期我不確定,但是我沒有跟這個人有任何的
接觸。104年10月9日沈挽瀾、張莉芳沒有到台中首羿公司處
理光射公司參加修平投標案的第二標文件,第二標的所有文
件也是我處理的。(問:沈挽瀾跟張莉芳處理完後,有無將
光射公司的大小章留在首羿公司沒有帶走?)沈挽瀾是第二
次開標請工程師,因為學校對開標的內容有質疑,所以他派
了一個工程師陪同開標,帶走的應該是那位陪同開標的工程
師,時間我沒有很確定,或者是他留著,因為我後面有一個
押標金需要領回,因為票是我去開的。吳鳳投標案公告是在
10月初左右,我是在10月8日投標的,我向沈挽瀾借章的同
時他爽快的答應,他是隔天吳鳳科技大學打電話質疑的時候
,他有提醒叫我打電話給左先生打個招呼,這是在借章之後
的隔天。我在錄音譯文裡面有說沈挽瀾要求我應該要知會光
射公司,第一、我覺得我下去不是針對吳鳳案,所以他們在
問我吳鳳案的細節,我是念及沈總借我章,我要顧及他跟左
總的交情,我沒有很明確的再去解釋這件事情,因為對我來
講這件事情已經是過去了,我下去協調的是大成商工的案子
,不是吳鳳案,所以我沒有針對這個事件做很多解釋。錄音
譯文裡面根本就沒有提到大成案,只有修平案跟吳鳳案,是
他只擷取前面的,我可以提出當時LINE的紀錄就是後面的大
成案。我在偵查中第一次應訊的時候,我先跟沈挽瀾打電話
借章在先,後續他才跟我說他跟左總是2、30年的老朋友,
所以我不會有質疑這個章是沒有授權,所以我就用了,我有
打電話借這個章是經過口頭授權的。事實上我有打電話跟沈
挽瀾借這個章,他口頭答應我拿去用。偵查中第二次應訊,
沈挽瀾對於我使用光射公司的大小章這部分,他跟我說他無
法作主,也就是說他沒有同意我做使用,這部分他也說是因
為修平的案子交在我那邊,然後也沒有說要借給我作為吳鳳
案的投標案,然後檢察官就這一段話
訊問我對於沈挽瀾的話
有何意見,我說沒有,是當天調沈挽瀾來的時候,其實沒有
陳述得很清楚,因為檢察官一直說他沒有針對他的問題回答
,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在講什麼,只有
傳喚沈挽瀾這一次而已
,我只有見過他這一次。我當場有講「沒有」這兩個字,但
是沈挽瀾一直沒有針對檢察官的敘述做回答,他還沒有講到
吳鳳案,整案都沒有講到吳鳳,因為這個很快就結束了,時
間拖很晚。章有往返三次,第一次因為修平案我請我的助理
去拿章,因為剛好我們隔天要開會,第二次因為我的助理在
高雄,是不是他拿回去的我不知道,因為第一次修平案是廢
標,因為規格有問題沒有標成,所以有第二次,第二次是因
為他有派了一個工程師來跟我一起開標問規格,這個章是他
拿回去的,第三次是因為我去蓋章了,我的押標金需要有光
射的章,收據必須要讓學校結案,所以我到光射打電話請沈
挽瀾說我等一下去你那邊蓋章,然後他說他不在,我請他交
代裡面的助理,那真的就是讓我蓋回來了,我在104年12月8
日委託律師回覆給光射公司的時候,我說光射公司是自己內
部的人員所為,這個是在左敏㨗的
告訴狀證六裡面,我有做
這件事,因為吳鳳案是在10月份,左敏㨗提出告訴是在12月
份,因為我們中間都已經協調好了,所以我沒有承認吳鳳案
我借章圍標這件事,所以我才發這個函,我發給吳鳳科大跟
光射公司,因為左先生先發函說我盜刻他的大小章去投吳鳳
的標,這個其實都已經在吳鳳案兩個月後,他告我是因為大
成案,我沒有跟高龍公司的唐玲接觸過,這個是沈挽瀾在修
平投標案的時候用LINE跟我講(證人當庭提出LINE對話紙本
紀錄)。(提示Linda唐玲跟被告來往文件)我沒有接觸過
她,我沒有必要對她,我只要接收我的資料就好,我不會去
看誰mail給我的,我是看她給我的資料是不是我要的等語(
本院卷二第8頁反面-12頁反面)。
⑶(檢察官行
覆主詰問)(提示辯護人107年2月6日準備書狀
錄音譯文第6頁)被告沒有說他沒有辦法替光射公司做主這
句話,是事後吳鳳案我打電話跟他說請他跟左先生打個招呼
,因為吳鳳科大在查這件事情,他才請我跟左先生打招呼的
,是在開標當天不是事先。(提示高雄地檢署105他5875 號
卷105年7月29日訊問筆錄第2頁)吳鳳案結束我是有把章還
給高龍。學校把押標金寄到光射,他的助理通知我,我當下
就請高雄的助理去光射拿,順利拿到之後我就馬上打給沈挽
瀾說這個需要他幫我蓋章,然後我就馬上拿去他公司蓋,也
蓋到了,不是沈挽瀾蓋章,他在外面,他請裡面的助理,我
不知道她是誰,我的助理說是有點年紀大的小姐蓋給她的,
她去她就蓋給我了,我在去之前就打電話跟沈挽瀾說這一份
押標金的收據需要他幫我蓋章,然後他說他不在公司,我請
他交代裡面的小姐幫我蓋,那我也順利蓋到了,我去光射拿
押標金跟到高龍公司蓋章是同一個時間點的事情。我在電話
中跟沈挽瀾講請他蓋章的時候,有跟他說這個是吳鳳案的議
價標單還有收據這部分,而且標單上面也有寫吳鳳的抬頭(
本院卷二第12頁反面-13頁)。
⑷(辯護人行
覆反詰問)(提示辯護人107年2月6日準備書狀
錄音譯文第4頁)錄音譯文裡面有提到沈挽瀾跟我說要知會
,我在開標當天有打電話給左先生說章是沈挽瀾借我的,他
講說可能Clark(沈挽瀾)跟我說要知會,知會是在事後不
是事前,事後吳鳳案開標當天知會,是因為學校在查,然後
沈挽瀾請我把這個狀況也讓左先生知道,投標之前沒有知會
左敏㨗,沈挽瀾先借我章,我就投標了,是開標之前吳鳳案
在查,打電話到他的公司,他請我知會,我再打電話到他的
公司知會說這個章是沈挽瀾借我的,是事後開標當天,但是
沈挽瀾授權是在我開標之前就授權我去投(本院卷二第13頁
反面)。
⑸(被告問)修平案光射公司第一次是缺席,吳鳳跟修平公告
時間點不一樣,但是他們會有備標期,這個時間是有重疊的
,開標日期我不確定,但開標時間點有重疊。13日修平開標
的時候,因為要做產品說明,沈挽瀾派高龍公司工程師來,
我們把印章跟相關資料請他攜回,吳鳳是10月14日才開標,
可是我在10月7日還是8日就投吳鳳的標,15日助理就通知我
去領押標金跟蓋章。修平案分成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
我有幫光射填價格標,是沈挽瀾跟我講的,講首羿投66萬、
光射投87萬,這個在LINE上面有很清楚的講,整個修平案都
是沈挽瀾引導的,我只是照做(本院卷二第14-15頁)。
⑹(審判長問)在蓋用吳鳳案的章取得日期我不確定,但是中
間的往返不是我的助理林佩汶去拿就是他們的業務拿給我的
,林佩汶去拿應該是投修平案第一次,修平還有第二標。因
為時間有點久,我自己有一個記錄,我必須要再去翻出來,
那個時間點是很準確的,因為當下我有把所有都記錄下來。
我有一個時序表,從修平案9月30日到12月份我有一個時序
表。時序表是吳鳳案10月份的時候做的。(問:為何訴訟這
麼久沒有拿出來?妳在
另案也沒有拿出來?)我有給我的律
師,包括所有LINE的紀錄還有所有標單文件、決標紀錄我都
有提供。我提出的LINE都是講修平案圍標內容,借章用在吳
鳳案我沒有用LINE問是因為我知道我圍標,如果沈挽瀾沒有
授權給我,他為何要打電話通知我去領押標金,然後還蓋章
給我?押標金是學校寄到光射公司的。沈挽瀾說他跟左敏㨗
是2、30年的老朋友。這個是我的無知,我認為他有法定代
理表現,因為他是業界的前輩,我完全相信他。我不認識光
射,所以沒有跟光射求證,沈挽瀾說跟他是2、30年的老朋
友,而且這三次的章都是從沈挽瀾那邊取得的。這次使用在
吳鳳案的章取得的目的原來是要蓋在修平上面的,因為章剛
好在我那邊又要投吳鳳案,我電話中跟沈挽瀾借光射的章投
標,比照修平的模式投標。聯絡人寫唐玲因為就是比照修平
的模式,因為我認為她就是光射的聯絡人,兩份標單的文件
都是一樣的(本院卷二第15-17頁)。
⑺何春燕
自承為實際將光射公司大小章蓋用在吳鳳案投標文件
上,以光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人,是自應由何春燕提出其
確實獲得光射公司負責人左敏㨗授權之憑據,何春燕從未提
出左敏㨗授權之證據,反稱係被告沈挽瀾授權伊蓋用,然沈
挽瀾並非光射公司負責人,亦非左敏㨗之
代理人,客觀上自
無權限得以授權何春燕,何春燕為首羿公司行政主管,為正
常
智識程度且有相當歷練之成年人,當知上開事理,其所述
向被告請求授權乙節,當與事理不符。況且證人何春燕與被
告沈挽瀾利害相反,為利害關係人(若何春燕經合法授權,
其即無偽造私文書
犯行,若無合法授權,其涉嫌行使偽造私
文書),自難僅憑何春燕片面證稱其受有被告沈挽瀾授權,
而對沈挽瀾為不利之認定。縱使何春燕認為沈挽瀾與左敏㨗
為20-30年好朋友,然在左敏㨗授權高龍公司投標修平案尚
出具書面授權書,此為何春燕所明知,沈挽瀾在左敏㨗未書
面授權的狀況下,當無以口頭授權何春燕使用光射公司大小
章之權限,何春燕所述誤信被告有權授權其使用光射公司大
小章云云,難以採信。
㈣證人唐玲(高龍公司之會計)於105年5月18日在高雄地檢署
105年度他字第1741號案件偵查中具
結證稱略以,伊從未在
吳鳳科技大學系爭標案之相關投標文件中簽名,也沒有授權
他人簽名,等語(高雄地檢105年度他字第1741號卷第39頁
反面)。
足證「吳鳳科技大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投標
廠商聯絡人「唐玲」之署押確係偽造,證人何春燕於本院證
稱,會留唐玲為聯絡人是因為套用修平模式,然唐玲顯然不
知情其為光射公司投標吳鳳案之聯絡人,尚難僅憑何春燕將
高龍公司不知情唐玲做為聯絡人,即認被告有授權何春燕使
用光射公司大小章。被告沈挽瀾為高龍公司負責人,若確有
授權,並同意何春燕以高龍公司職員唐玲為吳鳳案之投標廠
商聯絡人,應會立即指示職員唐玲配合,亦會立即知會其好
友左敏㨗,因光射公司順利得標,未來有履約問題,若未得
標,則有退押標金等後續手續需辦理,校方隨時可能聯絡光
射公司在投標文件上所留之聯絡人唐玲,被告當無可能於授
權何春燕使用光射公司大小章後,卻刻意不告知唐玲和左敏
㨗,導致校方生疑之理?依照卷內證據,亦看不出被告有何
刻意隱瞞左敏㨗,私下同意何春燕冒用左敏㨗所經營之光射
公司大小章在吳鳳案投標文件之
犯罪動機或利益,實難想像
被告會甘冒違法風險,逾越左敏㨗之授權,私下將光射公司
大小章授權何春燕使用於投標文件上,是被告所述並未授權
何春燕使用光射公司大小章乙節,尚堪採信。
㈤復依照104年12月10日沈挽瀾、何春燕、左敏㨗等人會談譯
文內容,何春燕稱:「我跟Clark(指沈挽瀾)為什麼會有
,他為什麼會有這個東西給我,是因為,修平那個案子,吳
鳳就在修平這個案子的隔一天,就是開標當天,我有打電話
給Clark講說,因為我有一個標,那學校希望我那個,你可
不可以借我,因為才20幾萬的標就是小案子,緣由是因為修
平,因為當天又有一個案子,我覺得是
彼此信任,我不曉得
高龍跟左先生是什麼,我完全不知道,我就剛好有,又很急
,我就有跟Clark講,但是可能Clark跟我講說要知會,我只
記得一句話說,妳要弄好,妳不要害我,我覺得我們做這麼
久,我覺得這是一個默契的彼此信任,我忽略掉正式的授權
,...因為真的金額不大,我覺得說有一些小細節是我沒有
注意,因為我不曉得你們兩家的關係,我怎麼知道這家不是
他的,...因為她查之後,我才知道原來你們兩家是不一樣
」等語(本院卷一第51-55頁),從未明確指稱有經沈挽瀾
授權,而是說「可能Clark跟我講說要知會...我覺得這是一
個默契的彼此信任」,然其顯未按照被告要求,知會或聯繫
左敏㨗,實難採信何春燕證稱曾經沈挽瀾授權使用光射公司
大小章之證詞。
㈥至於檢察官所舉蓋有光射公司大小章印文之廠商投標/議價
標單、廠商資格審核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吳鳳科技大學投
標標價清單、吳鳳科技大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吳鳳科技
大學設備明細單、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列印單等相關投標
審查文件或資料,及退押標金收據、投標文件之投遞郵件封
面影本、存證信函、光射公司於案發後致首羿公司函、吳鳳
科技大學系爭標案相關投標/開標/決標、臺中郵局函附相關
郵寄資料等證據,僅能證明客觀上何春燕係以光射公司名義
投標,然無法證明被告沈挽瀾曾基於幫助何春燕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意思,提供光射公司大小章給何春燕使用之行為。
四、綜上,檢察官起訴被告沈挽瀾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168條之
偽證罪嫌,主要係依何春燕片面證稱其獲得沈挽瀾口頭授權
乙節,然何春燕所述與事理不符,其既然要使用光射公司大
小章,理應徵詢光射公司負責人左敏㨗之授權,
而非取得高
龍公司負責人沈挽瀾授權,若確實經被告授權,於三方協調
時,應會立即明確指出係經被告授權,然其係於左敏㨗提出
偽造文書告訴後,為脫免自己刑事責任,始證稱係依照沈挽
瀾「口頭授權」辦理云云,並無客觀事證
可佐,是應
堪認定
係何春燕自行逾越權限盜用光射公司印章,尚難認為被告沈
挽瀾有何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證行為。此外,本院復查
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
本件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靖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