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御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被 告 許增龍
被 告 陳昭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貿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16025 號、106 年度偵字第1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增龍、陳昭慶共同犯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
往管制地區罪,各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御楊有限公司因其
代理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貿易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許增龍、陳昭慶、御楊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許增龍於民國97年間設立御楊有限公司(下稱御楊公司),
並為實際負責人,綜理該公司業務;陳昭慶為該公司國貿部
經理,負責聯繫國外客戶及辦理出口等業務。御楊公司所生
產之淨(濾)水器設備及零組件部分產品,係屬經濟部公告
「輸往北韓及伊朗之敏感貨品清單(SCL ,下稱敏感清單)
」內之戰略性高科技管制貨品,應事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下稱國貿局)申請並取得國貿局核發之輸出許
可證,始能
報運出口至管制地區伊朗。許增龍、陳昭慶接受伊朗籍賣家
GHASSEM HAMZEH POUR ALAVI (護照號碼:M00000000 ,以
下簡稱:GHASSEM )之訂單後,於104 年8 月6 日,由陳昭
慶出面委託不知情之禾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禾宇公司)負
責人陳建榮(所涉犯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之未經許可
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再由陳建榮轉委託不知情之洽發報關有限公司(下稱洽發公
司)負責人紀清龍填載第DA/BA/04/199/E4408號出口報單【
下稱4408報單】,貨品稅則號別8421.21.90.00-1 (無輸出
管制規定),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申報同
屬敏感清單之管制商品濾水器零件等貨品至伊朗,惟其中如
附表二編號2 至6 、15、19、24至27號所示之濾水器零件貨
品稅則號別應歸列8421.99.90.00-8 ;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
之濾水器零件稅則號別應歸列8413.91.00.00-5 ;如附表二
編號10所示之濾水器零件稅則號別應歸列8413.81.90.00-8
,均屬敏感清單內之管制貨品,輸出規定為「S01 」,屬敏
感清單內列管出口或再出口至北韓及伊朗之項目。
嗣遭海關
查獲未依規定於出口前向國貿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
TC)輸出許可證,而責令該批貨品全部退關出倉(
公訴意旨
認此部分
犯行涉犯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罪嫌部分,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後述)。
詎許增龍、陳昭慶2 人均明知
該公司以4408報單預備輸往管制國家伊朗之貨品(濾水器及
其零件),業經臺中關
裁定上開商品屬敏感清單而予退關,
竟仍於同年月7 日,再度接受GHASSEM 添購如附表三編號31
至57所示商品之訂單,並與GHASSEM 共同基於未經申請許可
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伊朗之
犯意聯絡,由GHAS
SEM 提供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非屬於輸出管制國家,下稱阿
聯)之杜拜港虛構買方ISLAND SKY TRADING LLC之資料予御
楊公司,再由御楊公司將該虛構買方資料提供禾宇公司陳建
榮,復由陳建榮轉委託洽發公司另製作第DA/BA/04/199/E46
21號出口報單【下稱4621報單】,申報貨品出口至阿聯杜拜
港,經臺中關核定以C1方式(免審免驗)通關後,御楊公司
即於同年月25日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貨品(其內屬於敏感清單
者詳如附表三所示)委由不知情之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七洋聯運公司)裝櫃於HUA HANG 3(華航三號)貨櫃
船運至大陸廈門,於同年9 月5 日改裝運至PENEAR(培納)
貨櫃船駛往中東,並停靠阿聯杜拜港,惟該貨櫃實際並未在
杜拜港卸船,而繼續運往伊朗BAND ARABBAS(阿巴斯港),
於同年月23日抵達阿巴斯港後,再改由ABTIN 貨櫃船於同年
10月9 日運抵最終目的地伊朗BAN DARIMAMK HOMEINI(荷梅
尼港),並由GHASSEM 順利提領,以此方式將上開已遭查獲
退關及GHASSEM 新添購之敏感管制商品輸出至管制國家伊朗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
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御楊公司、兼代表人許增龍、被告陳昭慶均同意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有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23頁反面至第25頁反面、第72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
茲就本判決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
於
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
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
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
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
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
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
,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
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
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
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看法相同
)。本件被告御楊公司、兼代表人許增龍、被告陳昭慶均同
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
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
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
於審理
期日提示予被告御楊公司、兼代表人許增龍、被告陳
昭慶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得
心證之理由
一、
訊據被告御楊公司、兼代表人許增龍、被告陳昭慶對於前述
如附表二所示之產品遭臺中關退關出倉後,已知悉淨(濾)
水器設備零件屬於敏感清單之貨品,仍接受GHASSEM 之訂購
,將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在內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
屬敏感清單者如附表三所示)再度委託禾宇公司負責人陳建
榮轉委託洽發公司製作4621報單,並委由七洋聯運公司將上
開產品裝櫃於華航三號後輸出,且該產品最終係運至伊朗
等
情均
坦承不諱,然
矢口否認有何未經申請許可輸出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伊朗之行為,並均辯稱:當初產品遭臺
中關退關後,有跟GHASSEM 說明我國相關規定,然而因為退
款非常麻煩,GHASSEM 向我們表示將產品運往杜拜港即可,
我們是依GHASSEM 之要求將產品運往杜拜港,至於GHASSEM
後來又以不知名方法將上開產品運往轉運至伊朗,並非我們
所能控制。本件的貿易條件係採取FOB (Free On Board )
,我們的責任只到臺灣的港口而已云云。經查:
(一)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分別為被告御楊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
人,且被告許增龍授權被告陳昭慶代理該公司接受GHASSE
M 訂購如附表二所示貨品中,因有屬於敏感清單之貨品而
經臺中關退關出倉,嗣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再次接受GHAS
SEM 之訂購,而將如附表三所示屬於敏感清單之貨品,透
過禾宇公司負責人陳建榮委託洽發公司負責人紀清龍將上
開貨品申報出口至阿聯杜拜港,經臺中關核定以C1方式(
免審免驗)通關,被告等人又將上開貨品委由七洋聯運公
司裝櫃於華航三號貨運船運至大陸地區廈門港,嗣於104
年9 月5 日改裝至培納貨櫃船,先停靠於杜拜港、然該貨
櫃並未於杜拜港卸貨,而是繼續運往伊朗阿巴斯港,於同
年月23日抵達阿巴斯港後,再度改裝至ABTIN 貨櫃船,於
同年10月9 日運抵伊朗荷梅尼港,並由GHASSEM 提領等情
,
業據證人陳建榮(見偵16025 卷第200 頁正反面、第54
至56頁)、證人即七洋聯運業務黃柏元(見偵16025 卷第
209 頁反面至第210 頁、調查局卷第13至14頁反面)、御
楊公司會計人員黃文婷(見偵16025 卷第210 頁正反面)
、證人即臺中關承辦出口分估及放行等業務之人員吳思弘
(見偵16025 卷第200 頁反面至第201 、107 至109 頁反
面)於偵查中
具結及調查時、證人紀清龍(見偵16025 卷
第93至94頁反面、調查局卷第19至20頁)、臺中關C1審核
員蔡芃芬(見調查局卷第58至59頁)於調查時證述明確,
並有臺中關104 年8 月20日中普業二字第1041013465號函
暨所附4408報單、商業發票及型錄等資料(見調查局卷第
130 頁反面至第139 頁)、國貿局104 年9 月1 日貿央管
字第1048004768號函、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違規案件裁
處前意見陳述表、敏感清單(見偵16025 卷第157 至163
頁反面、第178 至186 頁)、
扣押物品清單、4621報單、
提單、貨櫃動態表(見偵107 卷第35至45頁)、國貿局10
6 年8 月10日貿管字第1060007392號函並檢附貨品分類及
輸出入規定(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等件在卷
可稽,並有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扣案可證,核與被告等人前揭
任意性自
白相符,則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屬實。
(二)被告等人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許增龍於105 年11月23日
調查時陳稱:我在同年5 月26日調查筆錄內之供述不實在
,當初我表示4408報單貨品並未重新出口,而是將貨品轉
售給同業,這部分沒有說實話,該批遭退關的貨品,我們
仍然依伊朗客戶GHASSEM 之要求,先出口之杜拜,再轉口
至伊朗。被退關時我們有跟GHASSEM 說明,他於104 年8
月中旬有到御楊公司討論這件事情,我們有提供遭臺中關
退關的資料給他看,GHASSEM 就提供杜拜的買方ISLAND S
KY TRADING LLC給御楊公司辦理報關手續,該批貨物的最
終目的地是伊朗,提領人是GHASSEM 沒錯。本件因為我跟
GHASSEM 語言溝通有障礙,所以全權授權被告陳昭慶負責
處理貨品運送交付買方事宜,被告陳昭慶交涉結果都會向
我報告,也獲得我的同意,因GHASSEM 親自到御楊公司討
論,我們有要求GHASSEM 提供杜拜買方,貨品才能順利輸
往杜拜港,GHASSEM 再將
上揭貨品轉口至伊朗。因為GHAS
SEM 已經全數付清款項,如果要退款也很麻煩。我們知道
GHASSEM 這批貨最終目的地就是伊朗,但礙於國貿局管制
規定,我們出貨到杜拜,之後再轉至伊朗等語(見調查局
卷第1 頁反面至第4 頁);被告陳昭慶於105 年12月23日
調查時陳稱:我在同年5 月26日調查筆錄內之部分供述不
實在,4408報單的貨品遭臺中關退關後,我們立即與GHAS
SEM 聯絡,GHASSEM 於104 年8 月12日到御楊公司討論後
,決定將貨品運到杜拜港。我於5 月26日製作調查筆錄時
表示「本公司曾試著向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但經瞭解
後發現申請輸出許可證所需時間約2 個月以上,經與GHAS
SEM 溝通並取得諒解後,即取消該筆交易,未再辦理出口
」等語,是會錯意,當時我以為是問我說有沒有將貨品出
口至管制地區(伊朗或北韓),因此才會有這樣的回答。
七洋聯運公司有將貨品提單寄給我們公司,我們再將提單
寄給ISLAND SKY TRADING LLC等語(見偵107 卷第23至24
頁反面),而佐以前開提單上亦載明該貨櫃之卸貨港為荷
梅尼港,顯見被告許增龍、陳昭慶當時均知悉伊朗籍買家
GHASSEM 向御楊公司訂購如附表三所示貨品係欲輸入管制
地區伊朗,而仍與GHASSEM 協商後,由被告許增龍、陳昭
慶以前述方式報關,使臺中關人員誤以為上開貨品確係欲
出口至阿聯杜拜港,實際
乃輸往管制地區伊朗,足見被告
等人所辯並不足採。至被告御楊公司與GHASSEM 雖採取FO
B 之方式進行交易,然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所
欲處罰者乃係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與當事
人間採取何種交易方式無關,被告等人一再以此置辯,要
屬無憑。
(三)至被告許增龍、陳昭慶雖提出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鑑
定結果表辯稱其輸往伊朗之貨品並非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云
云,然其送驗之貨品與本案貨品是否相同尚非無疑,況觀
諸依上開鑑定結果表
所載:(右上角說明欄)「本鑑定結
果表不含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之項目……」,本
院自無從以此而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
附此敘明。
二、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人或
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
為不必要者,得予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
定有明文。而不能調查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者,依該條第2 項第1 、3 款之規定,即均屬不必要調查之
證據。被告許增龍、陳昭慶雖具狀聲請
傳喚國貿局貿易安全
與控管小組組員(見本院卷第29、34頁正反面),以調查國
貿局所述管制物資針對特定地區之公布,相關廠商該如何知
悉、是否單獨通知相關廠商抑或僅通知公會轉發等情,然被
告許增龍、陳昭慶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遭退關出倉後,業
已知悉其所輸出之淨(濾)水器零件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為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所不爭執,
則此部分證據即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
綜上所述,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御楊公司所辯無非事後
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等犯行明確,均應予
依法論科。
參、論罪
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所為,均係犯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
1 款之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被告
御楊公司因其
法人之代表人即被告許增龍、其法人之受雇人
即被告陳昭慶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依同法第27條第2 項之
規定,應科處罰金。
二、起訴意旨雖漏未就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及御楊公司輸出如附
表三編號31至42、45至55所示貨品至管制地區伊朗部分一併
提起公訴,但該部分與經本院
論罪科刑之未經許可輸出戰略
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部分,具有
單純一罪關係,自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及GHASSEM 間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許增龍教育程
度為高職畢業、現為御楊公司之負責人、陳昭慶教育程度為
大學畢業,二人長期均從事國際貿易之業務,
智識程度均非
低。(二)被告許增龍與陳昭慶所輸出者雖屬於經濟部管制
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但所輸出之淨(濾)水器零件等貨品
多係一般家庭民生用品,對於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不高;(
三)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於調查局人員偵辦初始謊稱遭臺中
關退關後,並未再次輸出前揭貨品,
嗣經調查人員詢問證人
即御楊公司會計人員黃文婷後,再度向被告許增龍、陳昭慶
確認,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始坦承原先所述不實,然
迄未能
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四)被告許增龍自陳已婚、育有
3 名子女之生活狀況;被告陳昭慶自陳已婚、配偶為泰國人
、小孩也在泰國,目前留職停薪在泰國照顧妻、子。(五)
被告許增龍、陳昭慶之品行、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六
)被告御楊公司因本案獲得之價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
告許增龍、陳昭慶如主文第1 項之刑,並科被告御楊公司如
主文第2 項所示之罰金。
肆、
沒收部分:
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104 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被告御楊公司所有而為本案犯罪
所用或所生之物,然上開資料價值低微,且沒收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二、被告御楊公司販賣如附表三所示之貨品給GHASSEM ,因而取
得美金10萬0,253 元,業據被告許增龍於105 年11月23日調
查局製作筆錄時陳述明確(見調查局卷第2 頁),而屬本案
之
犯罪所得,然本院審酌被告御楊公司實際確有販賣如附表
三所示之貨品給GHASSEM ,且上開貨品雖屬經濟部管制之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但所輸出之淨(濾)水器零件等貨品多係
一般家庭民生用品,如將上開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
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另共同基於未經申請許
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之犯意聯絡,先後:
(一)於103 年底或104 年初某日,由被告許增龍授權被告
陳昭慶代理被告御楊公司接受伊朗籍賣家GHASSEM 之訂購後
,由被告陳昭慶於104 年4 月10日委託禾宇公司負責人陳建
榮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再由陳建榮轉委託不知情之洽發公司
負責人紀清龍填載第DA/BA/04/199/E1794號出口報單【下稱
1794報單】,貨品稅則號別8421.21.90.00-1 (無輸出管制
規定),向臺中關報運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1 批,並將其中
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9 、10、14、17所示屬於敏感清單貨
品之濾水器零件,以C3(應審應驗)方式通關,輸出至管制
地區伊朗。(二)其等接受伊朗籍賣家GHASSEM 之訂購後,
於104 年8 月6 日,再次委託禾宇公司負責人陳建榮辦理出
口報關手續,再由陳建榮轉委託不知情之洽發公司負責人紀
清龍填載4408報單,貨品稅則號別8421.21.90.00-1 (無輸
出管制規定),向臺中關申報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至伊朗,
惟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 至6 、15、19、24至27號所示之濾水
器零件貨品稅則號別應歸列8421.99.90.00-8 ;如附表二編
號9 所示之濾水器零件稅則號別應歸列8413.91.00.00-5 ;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濾水器零件稅則號別應歸列8413.81.
90.00-8 ,均屬敏感清單內之管制貨品,輸出規定為「S01
」,屬敏感清單內列管出口或再出口至伊朗之項目。嗣遭海
關查獲未依規定於出口前向國貿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SHTC)輸出許可證,而責令該批貨品全部退關出倉。因認被
告許增龍、陳昭慶係涉犯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之未經
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嫌,御楊公司之代
表人、受雇人因違反上開規定,應依貿易法第27條第2 項規
定對公司科以罰金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
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
判例同此見解)。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亦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2 人涉犯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嫌、
被告御楊公司涉犯貿易法第27條第2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許增龍、陳昭慶之陳述、證人陳建榮、紀清龍、吳思弘、
證人即臺中關業務二組出口業務課人員【負責分估工作】羅
進財於偵查中具結或警詢時之證述、臺中關105 年1 月15日
中普業二字第1051001351號函暨所附1794報單、商業發票及
裝箱單等資料、國貿局105 年9 月22日貿央管字第10500087
44號函、104 年9 月17日貿央管字第1042850455號函(見偵
16025 卷第143 至146 、197 至198 頁反面)及前揭臺中關
104 年8 月20日中普業二字第1041013465號函暨所附4408報
單、商業發票及型錄等資料、國貿局104 年9 月1 日貿央管
字第1048004768號函暨所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違規案件
裁處前意見陳述表、敏感清單等件在卷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固坦承有先後將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貨品輸出至管制地區伊朗,且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經臺中
關退關出倉等情,但堅決否認有何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嫌,均辯稱:對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貨品中有部分屬於敏感清單一事並不知情,是直到如附表二
所示之貨品遭臺中關退關出倉後才知道此事,並無將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輸出至管制地區伊朗之
故意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分別為被告御楊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
人,及被告許增龍授權被告陳昭慶代理該公司接受GHASSE
M 之訂購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委託禾宇公司負責人
陳建榮辦理出口報關,並由陳建榮再委任洽發公司負責人
紀清龍填載4408報單,貨品稅則編號為8421.21.90.00-1
,向臺中關申報上開貨品輸出至伊朗,然因如附表二編號
2 至6 、15、19、24至27號所示之濾水器零件貨品稅則號
別應歸列8421.99.90.00-8 ;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濾水
器零件稅則號別應歸列8413.91.00.00 -5;如附表二編號
10所示之濾水器零件稅則號別應歸列8413.81.90.00-8 ,
均屬敏感清單內之管制貨品,輸出規定為「S01 」,屬敏
感清單內列管出口或再出口至北韓及伊朗之項目。嗣遭海
關查獲未依規定於出口前向國貿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SHTC)輸出許可證,而責令該批貨品全部退關出倉等情
,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合先敘明。又被告許增龍授權被告
陳昭慶接受伊朗籍賣家GHASSEM 之訂購後,於104 年4 月
10日委託禾宇公司負責人陳建榮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再由
陳建榮轉委託不知情之洽發公司負責人紀清龍填載1794報
單,貨品稅則號別8421.21.90.00-1(無輸出管制規定) ,
向臺中關報運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1 批,並將其中如附表
一編號4 至6 、9 、10、14、17所示屬於敏感清單之濾水
器零件,以C3(應審應驗)方式通關,輸出至管制地區伊
朗等情,已據證人陳建榮、紀清龍、羅進財證述明確,並
有上開臺中關105 年1 月15日中普業二字第1051001351號
函暨所附1794報單、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資料附卷
可憑,
核與被告許增龍、陳昭慶上述任意性自白相符,亦
堪信為
真正。
(二)就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有無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至管制地區故意之認定:
1.公訴意旨雖執國貿局戰率性高科技貨品輸出違規案件裁處
前意見陳述表影本,而主張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於1794報
單經查獲後,其等即有填載上開違規案件裁處前意見陳述
表,自無法推諉不知云云。然依證人吳思弘於調查時證稱
:本件被告御楊公司就4408報單之貨品未依規定先申請輸
出許可證,故本關將貨品退關。被告御楊公司違反規定,
我欲移請國貿局裁罰時,清查該公司出口報單,發現1794
報單也違規,一併移請裁罰等語(見偵16025 卷第108 頁
反面),則國貿局就有關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中有部分屬
於敏感清單一事乃係於如附表二所示貨品遭臺中關退關後
始得知此事;且國貿局係於如附表二所示貨品遭臺中關退
關出倉後,始於104 年9 月1 日以貿央管字第1048004768
號函表示被告御楊公司就4408報單及1794報單貨品中有屬
於敏感清單者,而已違反貿易法第13條之規定,並要求被
告御楊公司填載前開意見陳述表,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方
於同年月9 日填載該意見陳述表,國貿局再於同年月14日
以貿央管字第1042850455號函表示:「一…三、查貴公司
係沿用C3通關方式核准出口之稅號申報(如本年4 月10日
出口報單DA/BA/04/199/E1794),考量違規情節,本次不
予處分,惟為保障貴公司權益以避免觸法,請貴公司注意
下列事項…。」尚無從以此推論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於同
年4 月10日及8 月6 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委託禾宇公司辦理出口報關時,即已知悉上開貨品
需於出口前向國貿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才
能出口。至證人陳建榮於偵查時雖具
結證稱:「(御楊公
司於104 年4 月10日曾被查獲相同案件,但本件104 年8
月6 日被查獲這批被告推說不知道這是屬於敏感清單的商
品,既有查獲經驗為何會推說不知?)被告應該會知情,
但我們報關行不會去深究,所以我們不知情。」等語,然
檢察官所提出之問題基礎事實顯已與上述證據不符,自無
從以證人陳建榮前述回答而為不利於被告許增龍、陳昭慶
之認定。
2.證人羅進財於調查時雖證稱:國內對廠商貨品是否屬高科
技貨品或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類管制貨品採自主
管理,廠商須事先確定是否要向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等
語(見偵16025 卷第70頁反面)。且觀諸前述國貿局105
年9 月22日貿央管字第1050008744號函雖記載:「一、…
二、本局辦理『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於修正公
告時,均函知相關公協會週知,並每年於臺北、新竹、臺
中、高雄等地舉辦『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計畫宣導會』
,會中除介紹戰略性高科技管制規定外,亦說明相關管制
清單,另本局網頁亦可查詢該管制清單內容。」然被告許
增龍於調查時辯稱:我不瞭解貿易法相關進出口規定,也
沒有參加過國貿局的講習,是遭臺中關退關後才知道伊朗
為經濟部公告之管制地區等語(見偵16025 卷第32頁反面
至第33頁);被告陳昭慶於調查時陳稱:因為貿易法規眾
多,我沒有針對國貿法規定特別研究瞭解,被告御楊公司
不曾派員參加過國貿局舉辦的研習,是因為本次被退關後
,才瞭解SCL 貨品出口相關管制規定等語(見偵16025 卷
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而檢察官就被告許增龍、陳昭慶
或被告御楊公司是否有親自或指派人員參加前述之宣導會
,抑或上網查詢相關資訊等節,並未提出被告等人參加宣
導會出席紀錄、簽到簿等資料以證明之,則被告許增龍、
陳昭慶
縱有疏未確認之行為,也僅係出於過失,本院仍無
法以此認定被告許增龍、陳昭慶確有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之故意。
3.證人陳建榮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及調查時證稱:當初4408報
單的貨品被告陳昭慶表示是整組的,我才以此申報稅則號
8421.21.90.00-1 ,並依被告陳昭慶提供的資料繕製文件
後,再提供給洽發公司,洽發公司再以該稅則號聲請報關
。我曾經質疑被告陳昭慶為何要拆散為零件卻以整組的稅
則號申報,但被告陳昭慶向我表示這樣報就好了,我是做
他的生意,或許有商業機密,我也不便過問太多等語(見
偵16025 卷第56頁),然被告陳昭慶縱然要求證人陳建榮
將零件以整組之稅則號報關,亦無從以此即遽認被告許增
龍、陳昭慶明知4408報單之貨品內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況被告許增龍於調查時陳稱:我不清楚管制清單貨品,17
94報單是被告御楊公司第一次自行接單報關出口,所以沿
用整機編號,並非刻意規避,詳細情形要問被告陳昭慶等
語(見偵16025 卷第35頁反面);被告陳昭慶於調查時陳
稱:我們公司認為是整組的,輸出至伊朗後也可組裝成整
組的濾水器設備等語,亦非全然與常情不符,亦與證人陳
建榮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被告陳昭慶的意思是說
因為貨品是整組販售,所以可以用整組的稅則去通關,我
認為這個合理,才用整組的稅則去投單等語(見本院卷第
78頁反面),故本院亦無從憑此認定被告許增龍、陳昭慶
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之故意。
4.至被告許增龍於調查時雖陳稱:我於97年間自行獨資成立
被告御楊公司,被告御楊公司主要出口國家為伊朗等語(
見偵16025 卷第32頁反面);被告陳昭慶於調查時陳稱:
被告御楊公司目前出口整櫃貨品的只有伊朗,其他量比較
少的國家如澳洲、泰國、越南、羅馬尼亞、科威特、英國
都是用空運,只有伊朗用海運等語(見偵16025 卷第9 頁
反面),然被告陳昭慶於調查時亦陳稱:「(御楊公司曾
否輸出『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SCL )貨品至伊朗
?)本公司僅於104 年4 月10日銷售SCL 貨品到伊朗,但
是當時並不知道該貨品是受管制的」等語(見偵16025 卷
第9 頁反面),檢察官復未舉證被告御楊公司於104 年4
月10日以前已有輸出屬於敏感清單貨品之紀錄,自無從僅
以被告御楊公司主要輸出國家為伊朗乙節,即認定被告許
增龍、陳昭慶知悉如附表一、二所示貨品中有屬於敏感清
單者。
5.準此,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有未經許可輸出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之故意乙節,既非全然無疑,
本院即無從為不利於被告許增龍、陳昭慶之認定。
(三)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5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輸出」
,解釋上須行為人已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運離我國國境之
外,其行為始屬
既遂,縱行為人欲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然尚未運離我國國境者,其行為自仍止於未遂階段,此
與運輸毒品以行為人已起運離開現場,其
構成要件之輸送
行為即已完成之情形並不相同,而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
條第1 款所定之「輸出」概念相同。經查,本件被告許增
龍、陳昭慶接受伊朗籍賣家GHASSEM 之訂購後,委託禾宇
公司負責人陳建榮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委託洽發公司負
責人紀清龍向臺中關申報輸出至管制地區伊朗,然經海關
查獲未依規定於出口前向國貿局申請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許可證,而責令該批貨品全部退關出倉,業如前述,
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 至6 、9 至10、15、19、24至27號
所示之貨品並未運離我國,且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
之罪並未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是被告許增龍、陳昭慶此部
分行為亦與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要件有間,而無
從以該罪相繩,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亦構成該罪名,容有誤
會。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許增龍、陳昭慶、御楊公司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貿易法
第2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罪嫌,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
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御楊
公司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
,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御楊公司之認定,本
件不能證明被告許增龍、陳昭慶、御楊公司犯罪,依法自應
為此部分犯嫌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貿易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貿易法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
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其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附表一】1794報單
┌──────┬────────────┬─────────┬────────┬──────┐
│申報項目編號│申報項目名稱 │申報稅則號 │海關認定稅則號 │敏感貨品清單│
├──────┼────────────┼─────────┼────────┼──────┤
│ 1 │"SUPER CRYSTAL" │8421.21.90.00-1 │ │ │
│ │SC-11PMF,6 STAGES WATER │ │ │ │
│ │PURIFER:(SUPER CRYSTAL │ │ │ │
│ │LOGO) │ │ │ │
├──────┼────────────┼─────────┼────────┼──────┤
│ 2 │RO TUBE SCISSOR │8421.21.90.00-1 │8213.00.90.00-8 │ │
├──────┼────────────┼─────────┼────────┼──────┤
│ 3 │WHITE RO TUBE 300 │8421.21.90.00-1 │3917.32.00.10-6 │ │
│ │METER/ROLL │ │ │ │
├──────┼────────────┼─────────┼────────┼──────┤
│ 4 │RO MEMBRANE HOUSING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WHIT,1/8" │ │ │ │
├──────┼────────────┼─────────┼────────┼──────┤
│ 5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WHITE1/4"; CHAO LUNG │ │ │ │
├──────┼────────────┼─────────┼────────┼──────┤
│ 6 │10" CAP WHITE HOUSING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CLEAR1/4";CHAO LUNG │ │ │ │
├──────┼────────────┼─────────┼────────┼──────┤
│ 7 │ST-33 LNLINE COCONUT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SHELL G.A.C WHITE │ │ │ │
│ │(CRYSTAL WATER LOGO) │ │ │ │
├──────┼────────────┼─────────┼────────┼──────┤
│ 8 │"CRYSTAL WATER" │8421.21.90.00-1 │ │ │
│ │ST-33 LNLINE │ │ │ │
│ │MINERALIZED" YELLOW │ │ │ │
│ │(CRYSTAL WATER LOGO) │ │ │ │
├──────┼────────────┼─────────┼────────┼──────┤
│ 9 │PUMP HEAD │8421.21.90.00-1 │8413.91.00.00-5 │ Ⅴ │
├──────┼────────────┼─────────┼────────┼──────┤
│ 10 │BOOSTER PUMP(CRYSTAL │8421.21.90.00-1 │8413.81.90.00-8 │ Ⅴ │
│ │WATER LOGO) │ │ │ │
├──────┼────────────┼─────────┼────────┼──────┤
│ 11 │ADAPTER DC24V 12A │8421.21.90.00-1 │8504.40.99.90-0 │ │
│ │(CRYSTAL WATER LOGO) │ │ │ │
├──────┼────────────┼─────────┼────────┼──────┤
│ 12 │WRENCH FOR 10"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 13 │KT-33 LNLINE COCONUT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SHELL G.A.C WHITE │ │ │ │
├──────┼────────────┼─────────┼────────┼──────┤
│ 14 │5GAL TANKPAC PLASTIC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TP19P) │ │ │ │
├──────┼────────────┼─────────┼────────┼──────┤
│ 15 │10"OCB │8421.21.90.00-1 │ │ │
├──────┼────────────┼─────────┼────────┼──────┤
│ 16 │10"CTO │8421.21.90.00-1 │ │ │
├──────┼────────────┼─────────┼────────┼──────┤
│ 17 │5GAL TANKPAC PLASTIC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 18 │20"BIG 1"NPTCAP BLACK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HOUSINGBLUE(CHAO LUNG) │ │ │ │
├──────┼────────────┼─────────┼────────┼──────┤
│ 19 │QST-33,NANO SILVER │8421.21.90.00-1 │ │ │
├──────┼────────────┼─────────┼────────┼──────┤
│ 20 │Q-5044, L CONNECTOR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附表二】4408報單
┌──────┬────────────┬─────────┬────────┬──────┐
│申報項目編號│申報項目名稱 │申報稅則號 │海關認定稅則號 │敏感貨品清單│
├──────┼────────────┼─────────┼────────┼──────┤
│ 1 │CS-11PMF 6 STAGES WATER │8421.21.90.00-1 │ │ │
│ │PURIFER │ │ │ │
├──────┼────────────┼─────────┼────────┼──────┤
│ 2 │20"BIG 1"NPTCAP BLACK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HOUSINGBLUE, ORGANIC │ │ │ │
├──────┼────────────┼─────────┼────────┼──────┤
│ 3 │20"BIG 1"NPTCAP BLACK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HOUSINGBLUE, CHAO LUNG │ │ │ │
├──────┼────────────┼─────────┼────────┼──────┤
│ 4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WHITE1/4" SINGLE ORING, │ │ │ │
│ │ORGANIC │ │ │ │
├──────┼────────────┼─────────┼────────┼──────┤
│ 5 │10" CAP WHITE HOUSING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CLEAR1/4" SINGLE ORING,│ │ │ │
│ │ORGANIC │ │ │ │
├──────┼────────────┼─────────┼────────┼──────┤
│ 6 │10"BIG 1"NPTCAP BLACK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HOUSINGBLUE, CHAO LUNG │ │ │ │
├──────┼────────────┼─────────┼────────┼──────┤
│ 7 │RO TUBE SCISSOR │8421.21.90.00-1 │8213.00.90.00-8 │ │
├──────┼────────────┼─────────┼────────┼──────┤
│ 8 │WHITE RO TUBE 300 │8421.21.90.00-1 │3917.32.00.10-6 │ │
│ │METER/ROLL,1/4" │ │ │ │
├──────┼────────────┼─────────┼────────┼──────┤
│ 9 │PUMP HEAD │8421.21.90.00-1 │8413.91.00.00-5 │ Ⅴ │
├──────┼────────────┼─────────┼────────┼──────┤
│ 10 │BOOSTER PUMP │8421.21.90.00-1 │8413.81.90.00-8 │ Ⅴ │
├──────┼────────────┼─────────┼────────┼──────┤
│ 11 │ADAPTER DC24V 12A │8421.21.90.00-1 │8504.40.99.90-0 │ │
├──────┼────────────┼─────────┼────────┼──────┤
│ 12 │TESTING METER FOR │8421.21.90.00-1 │9026.20.92.00-7 │ │
│ │PRESSUER TANK │ │ │ │
├──────┼────────────┼─────────┼────────┼──────┤
│ 13 │HOUSING WRENCH FOR 10"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 14 │HOUSING WRENCH, BIG BLUE│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 15 │TP19P 5GAL TANKPAC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PLASTIC │ │ │ │
├──────┼────────────┼─────────┼────────┼──────┤
│ 16 │TANK BALL VALVE 1/4" │8421.21.90.00-1 │8481.80.90.00-6 │ │
│ │NPTF X1/4"NPTF, │ │ │ │
├──────┼────────────┼─────────┼────────┼──────┤
│ 17 │TANK BALL VALVE 1/4"OD │8421.21.90.00-1 │8481.80.90.00-6 │ │
│ │X1/4"NPTF,QC │ │ │ │
├──────┼────────────┼─────────┼────────┼──────┤
│ 18 │AUTO SHUT-OFF VALVE, │8421.21.90.00-1 │8481.80.90.00-6 │ │
│ │1/4"OD,QC │ │ │ │
├──────┼────────────┼─────────┼────────┼──────┤
│ 19 │FLOW RESTRICTOR, 300ML,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1/4"OD, QC │ │ │ │
├──────┼────────────┼─────────┼────────┼──────┤
│ 20 │Q-6044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 21 │Q-7544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 22 │Q-7044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 23 │QTWD0404 │8421.21.90.00-1 │3926.90.90.90-8 │ │
├──────┼────────────┼─────────┼────────┼──────┤
│ 24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WHITE1/4" SINGLE ORING, │ │ │ │
│ │ORGANIC │ │ │ │
├──────┼────────────┼─────────┼────────┼──────┤
│ 25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CLEAR1/4" SINGLE ORING,│ │ │ │
│ │ORGANIC │ │ │ │
├──────┼────────────┼─────────┼────────┼──────┤
│ 26 │R.O.TANK 14 GAL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 27 │R.O.TANK 20 GAL │8421.21.90.00-1 │8421.99.90.00-8 │ Ⅴ │
├──────┼────────────┼─────────┼────────┼──────┤
│ 28 │SHOES SAMPLE(F.O.C.) │6402.19.00.10-9 │ │ │
├──────┼────────────┼─────────┼────────┼──────┤
│ 29 │SOLENOID VALVE SAMPLE │8421.21.90.00-1 │8481.80.90.00-6 │ │
│ │(F.O.C.) │ │ │ │
├──────┼────────────┼─────────┼────────┼──────┤
│ 30 │AIR PURIFIER │8421.39.90.00-1 │8421.39.10.00-8 │ │
└──────┴────────────┴─────────┴────────┴──────┘
【附表三】4621報單
┌──────┬────────────┬─────────┬────────┬──────┐
│申報項目編號│申報項目名稱 │申報稅則號 │海關認定稅則號 │敏感貨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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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C-11PMF,6 STAGES WATER │8421.21.90.00-1 │ │ │
│ │PURIFER:(SUPER CRYSTAL │ │ │ │
│ │LOGO)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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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BIG 1"NPTCAP BLACK │8421.99.90.00-8 │ │ Ⅴ │
│ │HOUSINGBLUE, ORGANI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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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BIG 1"NPTCAP BLACK │8421.21.90.00-1 │ │ Ⅴ │
│ │HOUSINGBLUE, CHAO LUN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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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99.90.00-8 │ │ Ⅴ │
│ │WHITE1/4" SINGLE ORING, │ │ │ │
│ │ORGANI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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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 CAP WHITE HOUSING │8421.99.90.00-8 │ │ Ⅴ │
│ │CLEAR1/4" SINGLE ORING,│ │ │ │
│ │ORGANI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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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BIG 1"NPTCAP BLACK │8421.99.90.00-8 │ │ Ⅴ │
│ │HOUSINGBLUE, CHAO LUN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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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RO TUBE SCISSOR │8421.99.90.0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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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HITE RO TUBE 300 │3917.32.00.10-6 │ │ │
│ │METER/ROLL,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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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UMP HEAD │8413.91.00.00-5 │ │ 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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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BOOSTER PUMP │8413.81.90.00-8 │ │ 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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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ADAPTER DC24V 12A │8504.40.99.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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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TESTING METER FOR │9026.20.92.00-7 │ │ │
│ │PRESSUER TAN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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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OUSING WRENCH FOR 10" │3926.90.90.9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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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OUSING WRENCH, BIG BLUE│8421.21.90.0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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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TP19P 5GAL TANKPAC │8421.99.90.00-8 │ │ Ⅴ │
│ │PLASTI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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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TANK BALL VALVE 1/4" │8481.80.90.00-6 │ │ │
│ │NPTF X1/4"NPTF,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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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TANK BALL VALVE 1/4"OD │8481.80.90.00-6 │ │ │
│ │X1/4"NPTF,Q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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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AUTO SHUT-OFF VALVE, │8481.80.90.00-6 │ │ │
│ │1/4"OD,Q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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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FLOW RESTRICTOR, 300ML, │8421.99.90.00-8 │ │ Ⅴ │
│ │1/4"OD, Q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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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Q-6044 │3926.90.90.9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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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Q-7544 │3926.90.90.90-8 │ │ │
├──────┼────────────┼─────────┼────────┼──────┤
│ 22 │Q-7044 │3926.90.90.90-8 │ │ │
├──────┼────────────┼─────────┼────────┼──────┤
│ 23 │QTWD0404 │3926.90.90.90-8 │ │ │
├──────┼────────────┼─────────┼────────┼──────┤
│ 24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99.90.00-8 │ │ Ⅴ │
│ │WHITE1/4" SINGLE ORING, │ │ │ │
│ │ORGANI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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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99.90.00-8 │ │ Ⅴ │
│ │CLEAR1/4" SINGLE ORING,│ │ │ │
│ │ORGANI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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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R.O.TANK 14 GAL │ │ │ 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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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R.O.TANK 20 GAL │8421.99.90.00-8 │ │ 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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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SHOES SAMPLE(F.O.C.) │6402.19.00.1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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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SOLENOID VALVE SAMPLE │8481.80.90.00-6 │ │ │
│ │(F.O.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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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AIR PURIFIER │8421.39.10.00-8 │ │ │
├──────┼────────────┼─────────┼────────┼──────┤
│ 31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99.90.00-8 │ │ │
│ │CLEAR1/4" SINGLE ORING,│ │ │ │
│ │ORGANIC │ │ │ │
├──────┼────────────┼─────────┼────────┼──────┤
│ 32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99.90.00-8 │ │ │
│ │CLEAR1/4" SINGLE ORING,│ │ │ │
│ │ORGANIC │ │ │ │
├──────┼────────────┼─────────┼────────┼──────┤
│ 33 │10"UDF(NEW CAP) │8421.99.90.0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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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 OCB │8421.99.90.00-8 │ │ │
├──────┼────────────┼─────────┼────────┼──────┤
│ 35 │WHITE RO TUBE 300 │8421.99.90.00-8 │ │ │
│ │METER/ROLL,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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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RO MEMBRANE HOUSING │8421.99.90.00-8 │ │ │
│ │WHITE,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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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ST-00-00 QST-33 LNLINE │8421.99.90.00-8 │ │ │
│ │COCONUT SHELL G.A.C │ │ │ │
│ │WHIT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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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ST-00-00 QST-33 LNLINE │8421.99.90.00-8 │ │ │
│ │MINER ALIZED" YELLOW │ │ │ │
│ │HOUSIN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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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KT-33-04 KT-33 LNLINE │8421.99.90.00-8 │ │ │
│ │COCONUT SHELL G.A.C │ │ │ │
│ │WHIT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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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QST-33,NANO SILVER │8421.99.90.00-8 │ │ │
├──────┼────────────┼─────────┼────────┼──────┤
│ 41 │TP19P 5GAL TANKPAC │8421.99.90.00-8 │ │ │
│ │PLASTIC │ │ │ │
├──────┼────────────┼─────────┼────────┼──────┤
│ 42 │FLOW RESTRICTOR,300ML, │8421.99.90.00-8 │ │ │
│ │1/4"OD,QC │ │ │ │
├──────┼────────────┼─────────┼────────┼──────┤
│ 43 │Q-4044 │3926.90.90.90-8 │ │ │
├──────┼────────────┼─────────┼────────┼──────┤
│ 44 │Q-7044 │3926.90.90.9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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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UV1 │8421.99.90.00-8 │ │ │
├──────┼────────────┼─────────┼────────┼──────┤
│ 46 │UV2 │8421.99.90.00-8 │ │ │
├──────┼────────────┼─────────┼────────┼──────┤
│ 47 │R.O.TANK 14 GAL │8421.99.90.00-8 │ │ │
├──────┼────────────┼─────────┼────────┼──────┤
│ 48 │R.O.TANK 20 GAL │8421.99.90.00-8 │ │ │
├──────┼────────────┼─────────┼────────┼──────┤
│ 49 │R.O.TANK 4.2 GAL(TP16) │8421.99.90.00-8 │ │ │
├──────┼────────────┼─────────┼────────┼──────┤
│ 50 │10"CTO │8421.99.90.00-8 │ │ │
├──────┼────────────┼─────────┼────────┼──────┤
│ 51 │FLOW RESTRICTOR, 350ML, │8421.99.90.00-8 │ │ │
│ │1/4"OD, QC │ │ │ │
├──────┼────────────┼─────────┼────────┼──────┤
│ 52 │FLOW RESTRICTOR, 420ML, │8421.99.90.00-8 │ │ │
│ │1/4"OD, QC │ │ │ │
├──────┼────────────┼─────────┼────────┼──────┤
│ 53 │FLOW RESTRICTOR, 550ML, │8421.99.90.00-8 │ │ │
│ │1/4"OD, QC │ │ │ │
├──────┼────────────┼─────────┼────────┼──────┤
│ 54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99.90.00-8 │ │ │
│ │WHITE1/4", CHAOLUN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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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10" CAPWHITE HOUSING │8421.99.90.00-8 │ │ │
│ │CLEAR1/4", CHAOLUNG │ │ │ │
├──────┼────────────┼─────────┼────────┼──────┤
│ 56 │Q-5044 │3926.90.90.90-8 │ │ │
├──────┼────────────┼─────────┼────────┼──────┤
│ 57 │SCOOTER(SAMPLE-F.O.C.) │8025.59.90.90-9 │ │ │
└──────┴────────────┴─────────┴────────┴──────┘
【附表四】扣案物
七洋聯運公司裝船資料、出貨單、GHASSEM 電子郵件聯繫紀錄、
GHASSEM 簽證申辦資料、銷貨簡要表電磁記錄光碟、最終用途書
面切結書、產品型錄、出口資料、御楊公司國外匯款匯入單、出
貨單、稅務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