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天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4493號、第4494號、第4495號、第4519號、第4520號、第
8657號、第8680號、第9254號、第9324號、第10490號、第14386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天成犯如附表五所示之貳罪,均
累犯,各處如該等附表「罪刑
」欄所示之刑,
沒收部分各如該等附表「沒收」欄所示。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高天成各別起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天成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或摻雜其他有
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或抽換或
仿冒國內外產品,或塗改或變更有效
期間之標示,或所含有
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農藥屬偽農藥,依法不得加工、
分裝、販賣,且明知其並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下稱農委會)核發之農藥製造、加工許
可證,不得製
造、加工農藥,竟基於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之單一
集合
犯意,自民國96年年底某月起,經由不詳管道取得農藥原體
後,先後在南投縣草屯鎮坪頂里古坑巷某處工廠及臺中市大
里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里市,下同)大里路245號等處所
,利用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10、1-12至1-25、附表二編號
2-01、2-04、附表三編號6-01、6-02、6-04至6-23、6-25至
6-30所示之偽農藥、器械、原料為加工、分裝,俟完成成品
偽農藥後再販賣牟利。
㈡高天成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係屬禁用農藥,依法不得輸入
、販賣、
意圖販賣而儲藏,且除草劑Nitrofen(中文名:護
谷)業經主管機關公告自70年1月1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及輸
入,並自72年1月1日起禁止販售及使用,竟基於輸入、販賣
、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單一集合犯意,於97年3月間
,以陳振泰〈陳振泰幫助輸入禁用農藥罪部分,業經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於98年9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
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
高雄高分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61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
〉所擔任負責人之海宇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將其所購買之除
草劑Nitrofen(中文名:護谷)480公斤其中如附表四編號1
至4所示之Nitrofen(中文名:護谷)共104公斤,利用航班
號碼為CX0564、CI0618、CX0408及BR1852等班機之不知情、
已成年運輸人員於97年3月28日自香港運輸入臺灣,而輸入
禁用農藥Nitrofen(中文名:護谷)104公斤,復委託不知
情、已成年之佳羿航空貨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兆銘處
理報關等相關事務,待貨物抵臺後,不知情之曾兆銘即分別
以CX/97/680/43660、CX/97/680/43661、CX/97/680/4366 3
及CX/97/680/43662等號進口報單4紙,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申報進口CHEMICAL MATERIAL(即化學物品)各26公斤,合
計104公斤,
嗣經關務人員於97年3月28日扣得前揭禁用農藥
Nitrofen(中文名:護谷)104公斤,並取樣化驗,始查知
上情。高天成於98年2月12日前,就其餘Nitrofen(中文名
:護谷)376公斤部分則另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運輸人員
運輸入臺灣,而輸入禁用農藥Nitrofen(中文名:護谷)
376公斤,且就其中部分
予以販賣予不特定之農民藉以牟利
;部分(即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4所示)則意圖販賣而儲藏
在臺中市大甲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甲鎮,下同)經國路
2033號倉庫內準備販賣。
二、
嗣經警會同農委會人員於98年2月12日,分別在臺中市○○
區○里路000號
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在臺中市沙鹿
區(改制前為臺中縣沙鹿鎮,下同)北勢東路680巷30號之1
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
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改制
前為臺中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告及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高天成所犯,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
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
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
按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7款規定「製造:指將原料生產為農藥
原體之過程。」、同法條第8款規定「加工:指將農藥原體
生產為成品農藥之過程。」。被告陳稱:伊只有將農藥原體
生產為成品農藥,伊係購入農藥原體後,再加工生產為成品
農藥,之後再販售等語(見106訴緝1卷第96頁)。而
起訴書
所犯法條欄
所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農
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見98訴4112卷第13
頁反面),並無論及製造偽農藥罪,且
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
理時稱:起訴書只有起訴被告加工偽農藥,並無起訴被告製
造偽農藥,起訴書記載製造偽農藥部分係誤載,予以更正等
語(見106訴緝1卷第96頁),是
堪認本案並無起訴被告製造
偽農藥,先予敘明。
⒉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
不諱(見106訴緝1卷第95、117、118頁),復有被告於98年
2月13日、98年5月19日偵查(見98偵4519卷第41至43頁、
98偵4493卷第176至178頁)中之
自白在卷
可稽,並有
證人
何應昌於98年2月12日警詢、98年5月19日偵查(見㊴金門機
動
查緝隊卷第40至42頁、98偵4493卷第176至178頁)、證
人葉桐安於98年2月12日警詢、98年2月12日、98年7月1日偵
查(見98偵4519卷第3至8、36至38、129、130頁)中之證
述在卷
可參。又有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724號
搜索票影本、
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在卷可稽(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86至97、110至115、170
至179頁)、臺中市○○區○○路0000號現場圖(見㊳臺中
縣警察局卷第175頁),且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查
獲現場蒐證相片(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98至107、180至
194頁)在卷可證。再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10、1-
12至1-52、1-54、1-55、附表二編號2-01、2-04、附表三編
號6-01、6-02、6-04至6-23、6-25至6-31所示之物
可資佐證
。
⒊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6號、附表二編號2-01及附表
三編號6-01、6-02、6-04至6-23、6-25至6-30所示之物,經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驗局檢驗、判定之結果,如該等附表所示,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13日藥試化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檢驗報告(見98偵4519卷第44至
56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8年3月31日
防檢三字第0981484372號函檢送初步
鑑定結果(見98偵
4519卷第79至90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
所98年3月19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6號函檢送檢驗報告(
見98偵4495卷第81至166頁)在卷可稽。
⒋基上,足認被告之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認定。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106訴緝1卷第95、117、118頁),復有被告於98年
6月18日偵查(見98偵4519卷第119至121頁)中之自白在
卷可稽,並有證人即
另案被告即海宇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陳振泰於98年1月5日、98年1月20日、98年2月25日偵查
(見⑳澎湖地檢97偵975卷第6、7、59、60、67、68頁)、
證人朱昌輝於98年4月10日偵查(見⑳澎湖地檢97偵975卷第
109至113頁)、證人即佳羿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曾
兆銘於調查站(見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第7至9頁)之陳
述、證述在卷可證。又有禁用農藥一覽表(見106訴緝1卷第
67至72頁)、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督察辦公室97年5月19日(
97)北關督字第163號函
暨檢送之進口禁用農藥案件清表、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委任書、用途說明
、佳羿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員工朱紋賢之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詢
問筆錄、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
片、臺北關稅局委託基隆關稅局化驗報告、臺北關稅局通關
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見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第
17至33頁)、海宇貿易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㉑桃
園地檢97偵21750卷第46頁)、澎湖地院98年度訴字第11號
判決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
98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判決列印資料、最高法院100年度臺
上字第2590號判決列印資料、高雄高分院100年度上更(一
)字第61號判決列印資料、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724號搜索
票影本、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86至97、110至
115、170至179頁)、臺中縣○○鎮○○路0000號現場圖(
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175頁),且有附表一、二、三查獲
現場蒐證相片(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98至107、180至194
頁)在卷可證。再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55、
附表二編號2-06、附表三編號6-24、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
物可資佐證。
⒉而護谷自70年1月1日起即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及輸入,並自
72年1月1日起禁止販售及使用,有禁用農藥一覽表(見106
訴緝1卷第67至72頁)在卷可稽。又臺北關稅局所扣案如附
表四所示之化學物品經送基隆關稅局鑑定後,認主要成分為
Nitrofen(中文名:護谷,一種除草劑)。再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2-06、附表三編號6-24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藥物試驗所及動植物防疫檢驗局分別檢驗、判定之結果
:其成分為均含有「護谷」之禁用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13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5
號函檢送檢驗報告(見98偵4519卷第44、56頁)、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8年3月31日防檢三字第09814
84372號函檢送初步鑑定結果(見98偵4519卷第79、81、
87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19
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6號函檢送檢驗報告(見98偵4495
卷第81、158頁)在卷可稽。
⒊基上,足認被告之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農藥管理法第47條業於
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農藥管
理法第45條業於104年12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
日生效。茲⒈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製造
、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農藥管理法
第45條第1項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
萬元以下罰金。」,即修正後之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
法定刑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金」。⒉修正前農藥
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
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製造
、加工、分裝或輸入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
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
,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論科。
㈡次按所謂「農藥」,係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禁用農藥
」,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
、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偽農藥」則指未經核准擅自
製造、加工或輸入,或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或抽換或仿冒國內外產品,或塗改或
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或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
農藥,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1款、第6條及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所謂「加工」,指將農藥原體生產為成品農藥之過程
;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農藥管理法另有規定及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8款及第9條亦有
明文。被告未領有農委會核發之農藥製造、加工許可證,依
法不得為農藥製造、加工之行為。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
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修
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輸入禁用農藥罪。被告就犯
罪事實一、㈡輸入禁用農藥犯行,係利用不知情、已成年貨
運人員輸入,為間接
正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分裝、
販賣偽農藥之
低度行為,為其加工偽農藥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
;就犯罪事實一、㈡之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低
度行為,為其輸入禁用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㈣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1079號判決
參照)。被告
上揭加工偽農藥;上開輸入禁用農
藥之營業性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認為各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均屬法律上之集合犯,被
告上開犯罪事實一、㈠加工偽農藥之犯行;上開犯罪事實一
、㈡輸入禁用農藥之犯行,各為具有重複特質之營業性行為
,各應評價為集合犯之
包括一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加工偽農藥罪、輸入禁用農藥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988號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5年5月2日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㈦爰
審酌被告上開犯行,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管理之機制,
且所為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性命、健康
之虞,所
為誠值非難,並衡酌被告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輸入、
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種類、性質、數量等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且兼衡其教育
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2罪,分別量處如
附表五「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沒收部分:
㈠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
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
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
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
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
農藥或第7條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
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
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核其修正理由「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
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
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
司法機關裁判
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
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
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並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
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
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
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可知上開規定係將偽農藥與禁用農
藥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
,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
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見
解參照)。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依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
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
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
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依刑
法第38條規定:「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
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
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
追徵其價額。」。另為符合
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
,並考量
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
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
宣告第38條之沒收或
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
㈢查: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10、1-12至
1 -25、附表二編號2-01、2-04、附表三6-01、6-02、6-04
至6-23、6-25至6-30均係伊的,於犯罪事實一、㈠加工時用
到,附表二編號2-06、附表三編號6-24均係伊的,係犯罪事
實一、㈡禁用農藥有關之物品,附表四編號1至4均係伊以海
宇貿易有限公司名義輸入之物,均為伊所有等語(見106訴
緝1卷第112至116頁)。是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10、1
-12至1-25、附表二編號2-01、2-04、2-06、附表三6-01、
6-02、6-04至6-30、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依農藥管理
法查獲之禁用農藥、偽農藥、供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偽農
藥之器械、原料,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專業之主管機關執行
沒入。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3所示之電腦主機為朱昌輝所有,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106訴緝1卷第95頁),並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
持有人/保管人」欄上朱昌輝之簽
名可查(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90頁),又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2-02、2-03、2-05所示之物,證人葉桐安於98年2月12日
警詢、98年2月12日偵查、98年7月1日偵查中證稱:係以前
水專家有限公司承租倉庫做污水處理時所留下的等語(見㊳
臺中縣警察局卷第37頁、98偵4519卷第37、130頁),再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3所示之物,另案被告何應昌於98年5
月19日偵查中陳稱係其所有等語(見98偵4519卷第105頁
),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該等物品為其所有,亦否認於
本案犯行有使用(見106訴緝1卷第95、114、116頁)。則如
附表一編號1-53、附表二編號2-02、2-03、2-05、附表三編
號6-03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復無證據
足證為供本案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本案犯罪所得,爰
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之。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54、1-55、附表三編號6
-3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已據被告於98年5月19日偵查
(見98偵4519卷第103至105頁)、本院審理(見106訴緝1
卷第114至116頁)時陳述在卷,復有證人葉桐安於98年2月
12日警詢、98年2月12日偵查、98年7月1日偵查中之陳述、
證述(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37頁、98偵4519卷第37、
130頁)、另案被告何應昌於98年5月19日偵查之陳述(見
98偵4519卷第105頁)在卷可參。且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
52、1-54、1-55、附表三編號6-3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犯
罪事實一、㈠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
-55所示之物,且係供被告犯犯罪事實一、㈡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106訴緝1卷第114至116頁
),而係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修正後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54、1-55、附表三編號6-31
所示之物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之罪項下;如附表一編
號1-26至1-52、1-55所示之物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㈡之
罪項下,分別予以宣告沒收之。
⒋而以上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
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0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備註 │
│ │ │ │所98年3月13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98年3月31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 │ │
│ │ │ │5號函檢送檢驗報告 │號函檢送初步鑑定結果 │ │
│ │ │ ├──────────┬─────┼────┬─────┬─────┤ │
│ │ │ │ 檢驗結果 │卷頁出處 │檢驗後確│是否為違禁│卷頁出處 │ │
│ │ │ │ │ │認成分 │農藥、偽農│ │ │
│ │ │ │ │ │ │藥或單純違│ │ │
│ │ │ │ │ │ │反農藥管理│ │ │
│ │ │ │ │ │ │法之藥物 │ │ │
├──┼────────┼───┼──────────┼─────┼────┼─────┼─────┼───┤
│1-01│乳化劑L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研判為界面活性劑 │卷第45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分 │ │ │ │
├──┼────────┼───┼──────────┼─────┼────┼─────┼─────┼───┤
│1-02│SINOPOL 2309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研判為界面活性劑 │卷第46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分 │ │ │ │
├──┼────────┼───┼──────────┼─────┼────┼─────┼─────┼───┤
│1-03│SINOCOL AG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研判為界面活性劑 │卷第47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分 │ │ │ │
├──┼────────┼───┼──────────┼─────┼────┼─────┼─────┼───┤
│1-04│二甲苯 │ 1桶│含二甲苯(xylene) │98偵4519│二甲苯 │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二甲苯(xylene)為│卷第48頁 │ │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成品農藥中列管之其他│ │ │ │ │ │
│ │ │ │成分,91.7.9農委會農│ │ │ │ │ │
│ │ │ │糧字第0910020673號公│ │ │ │ │ │
│ │ │ │告,自92年1月9日始成│ │ │ │ │ │
│ │ │ │品農藥管制限量為10% │ │ │ │ │ │
├──┼────────┼───┼──────────┼─────┼────┼─────┼─────┼───┤
│1-05│DMSO │ 1桶│含二甲亞石風( │98偵4519│二甲亞 │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dimethyl sulfoxide)│卷第49頁 │石風 │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溶劑 │ │ │ │ │ │
│ │ │ │ │ │ │ │ │ │
├──┼────────┼───┼──────────┼─────┼────┼─────┼─────┼───┤
│1-06│甲醇(1) │ 1.5桶│含二甲基甲醯胺 │98偵4519│二甲基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N,N-dimethyl │卷第50頁 │醯胺 │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formamide) │ │ │ │ │ │
│ │ │ │※二甲基甲醯胺為第二│ │ │ │ │ │
│ │ │ │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 │ │ │ │ │
│ │ │ │編號:098-01)。 │ │ │ │ │ │
│ │ │ │92.12.16農委會農糧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公告成│ │ │ │ │ │
│ │ │ │品農藥中管制量為30% │ │ │ │ │ │
│ │ │ │ │ │ │ │ │ │
│ ├────────┤ ├──────────┼─────┼────┼─────┼─────┼───┤
│1-06│甲醇(2) │ │含甲醇(methanol) │98偵4519│甲醇 │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 │卷第51頁 │ │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 │ │ │ │
├──┼────────┼───┼──────────┴─────┴────┴─────┴─────┼───┤
│1-07│水浴器 │ 1臺│ │ │
├──┼────────┼───┼─────────────────────────────────┼───┤
│1-08│攪拌器 │ 1臺│ │ │
├──┼────────┼───┼─────────────────────────────────┼───┤
│1-09│推高機 │ 1臺│ │ │
├──┼────────┼───┼─────────────────────────────────┼───┤
│1-10│電子秤 │ 2臺│ │ │
├──┼────────┼───┼─────────────────────────────────┼───┤
│1-12│封瓶器 │ 1臺│ │ │
├──┼────────┼───┼─────────────────────────────────┼───┤
│1-13│手持攪拌機 │ 2臺│ │ │
├──┼────────┼───┼─────────────────────────────────┼───┤
│1-14│攪拌桶 │ 1個│ │ │
├──┼────────┼───┼─────────────────────────────────┼───┤
│1-15│液體攪拌機 │ 1臺│ │ │
├──┼────────┼───┼─────────────────────────────────┼───┤
│1-16│分裝桶 │ 2個│ │ │
├──┼────────┼───┼─────────────────────────────────┼───┤
│1-17│寶特瓶 │ 25箱│ │ │
├──┼────────┼───┼─────────────────────────────────┼───┤
│1-18│PE塑膠瓶 │ 3箱│ │ │
├──┼────────┼───┼─────────────────────────────────┼───┤
│1-19│鋁罐 │ 1箱│ │ │
├──┼────────┼───┼─────────────────────────────────┼───┤
│1-20│紙箱 │ 410個│ │ │
├──┼────────┼───┼─────────────────────────────────┼───┤
│1-21│標籤(蝨淨) │ 1箱│ │ │
├──┼────────┼───┼─────────────────────────────────┼───┤
│1-22│標籤(掰掰) │ 1箱│ │ │
├──┼────────┼───┼─────────────────────────────────┼───┤
│1-23│標籤(尚驚) │ 1箱│ │ │
├──┼────────┼───┼─────────────────────────────────┼───┤
│1-24│不鏽鋼攪拌槽 │ 1個│ │ │
├──┼────────┼───┼─────────────────────────────────┼───┤
│1-25│不鏽鋼攪拌槽 │ 1個│ │ │
├──┼────────┼───┼─────────────────────────────────┼───┤
│1-26│支出明細表 │ 2本│ │ │
├──┼────────┼───┼─────────────────────────────────┼───┤
│1-27│發票 │ 1本│ │ │
├──┼────────┼───┼─────────────────────────────────┼───┤
│1-28│匯款單 │ 1本│ │ │
├──┼────────┼───┼─────────────────────────────────┼───┤
│1-29│請款單 │ 1本│ │ │
├──┼────────┼───┼─────────────────────────────────┼───┤
│1-30│出貨單 │ 1本│ │ │
├──┼────────┼───┼─────────────────────────────────┼───┤
│1-31│估價單 │ 1本│ │ │
├──┼────────┼───┼─────────────────────────────────┼───┤
│1-32│大榮託運單 │ 1本│ │ │
├──┼────────┼───┼─────────────────────────────────┼───┤
│1-33│三聯複寫估價單 │ 1本│ │ │
├──┼────────┼───┼─────────────────────────────────┼───┤
│1-34│收支日記簿 │ 1本│ │ │
├──┼────────┼───┼─────────────────────────────────┼───┤
│1-35│銷售合同 │ 1本│ │ │
├──┼────────┼───┼─────────────────────────────────┼───┤
│1-36│網路資料等 │ 1批│ │ │
├──┼────────┼───┼─────────────────────────────────┼───┤
│1-37│傳真資料等 │ 1批│ │ │
├──┼────────┼───┼─────────────────────────────────┼───┤
│1-38│筆記本 │ 1本│ │ │
├──┼────────┼───┼─────────────────────────────────┼───┤
│1-39│房屋租賃契約書 │ 1本│ │ │
├──┼────────┼───┼─────────────────────────────────┼───┤
│1-40│農藥管理法規 │ 1本│ │ │
├──┼────────┼───┼─────────────────────────────────┼───┤
│1-41│雜項資料等 │ 1批│ │ │
├──┼────────┼───┼─────────────────────────────────┼───┤
│1-42│LG廠牌行動電話 │ 1支│ │ │
│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1張) │ │ │ │
├──┼────────┼───┼─────────────────────────────────┼───┤
│1-43│三星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
│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SIM │ │ │ │
│ │卡1張) │ │ │ │
├──┼────────┼───┼─────────────────────────────────┼───┤
│1-44│iPhone廠牌行動電│ 1支│ │ │
│ │話(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SIM │ │ │ │
│ │卡1張) │ │ │ │
├──┼────────┼───┼─────────────────────────────────┼───┤
│1-45│筆記本 │ 1本│ │ │
├──┼────────┼───┼─────────────────────────────────┼───┤
│1-46│請款單等 │ 1批│ │ │
├──┼────────┼───┼─────────────────────────────────┼───┤
│1-47│傳真資料等 │ 1批│ │ │
├──┼────────┼───┼─────────────────────────────────┼───┤
│1-48│原料資料等 │ 1批│ │ │
├──┼────────┼───┼─────────────────────────────────┼───┤
│1-49│個案委任書 │ 1本│ │ │
├──┼────────┼───┼─────────────────────────────────┼───┤
│1-50│原料傳真資料等 │ 1批│ │ │
├──┼────────┼───┼─────────────────────────────────┼───┤
│1-51│採購成本分析資 │ 1批│ │ │
│ │料等 │ │ │ │
├──┼────────┼───┼─────────────────────────────────┼───┤
│1-52│名片 │ 2盒│ │ │
├──┼────────┼───┼─────────────────────────────────┼───┤
│1-53│電腦主機 │ 1臺│ │朱昌輝│
│ │ │ │ │所有 │
├──┼────────┼───┼─────────────────────────────────┼───┤
│1-54│標籤紙 │ 1本│ │ │
├──┼────────┼───┼─────────────────────────────────┼───┤
│1-55│大榮託運單 │ 1本│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出處: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88至97頁 │
│備註:本表編號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訴書所載之原編號。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所示空壓機之所有權人為朱昌輝,並│
│ 未扣押(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88頁),故不列入本表中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備註 │
│ │ │ │所98年3月13日藥試化字第 │98年3月31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函文檢送檢驗報告 │號函文檢送初步鑑定結果 │ │
│ │ │ ├──────────┬─────┼────┬─────┬─────┤ │
│ │ │ │ 檢驗結果 │卷頁出處 │檢驗後確│是否為違禁│卷頁出處 │ │
│ │ │ │ │ │認成分 │農藥、偽農│ │ │
│ │ │ │ │ │ │藥或單純違│ │ │
│ │ │ │ │ │ │反農藥管理│ │ │
│ │ │ │ │ │ │法之藥物 │ │ │
├──┼────────┼───┼──────────┼─────┼────┼─────┼─────┼───┤
│2-01│不鏽鋼鍋(含半成│ 1只│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品) │ │ │卷第52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分 │ │ │ │
├──┼────────┼───┼──────────┼─────┼────┼─────┼─────┼───┤
│2-02│硫酸鎳液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水專家│
│ │(10公升) │ │ │卷第53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有限公│
│ │ │ │ │ │分 │ │ │司所留│
│ │ │ │ │ │ │ │ │下 │
├──┼────────┼───┼──────────┼─────┼────┼─────┼─────┼───┤
│2-03│淡綠色不明液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水專家│
│ │(20公升) │ │ │卷第54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1頁 │有限公│
│ │ │ │ │ │分 │ │ │司所留│
│ │ │ │ │ │ │ │ │下 │
├──┼────────┼───┼──────────┼─────┼────┼─────┼─────┼───┤
│2-04│改裝壓力反應鍋 │ 1只│ │ │ │ │ │ │
├──┼────────┼───┼──────────┼─────┼────┼─────┼─────┼───┤
│2-05│安息香酸鈉 │ 3包│含苯甲酸 │98偵4519│苯甲酸 │疑為生產農│98偵4519│水專家│
│ │ │ │(benzoic acid) │卷第55頁 │ │藥之原料 │卷第81頁 │有限公│
│ │ │ │ │ │ │ │ │司所留│
│ │ │ │ │ │ │ │ │下 │
├──┼────────┼───┼──────────┼─────┼────┼─────┼─────┼───┤
│2-06│琥珀色透明液體 │ 1支│含護谷(nitrofen) │98偵4519│護谷 │禁用農藥 │98偵4519│ │
│ │(試管裝) │ │※護谷(nitrofen)為│卷第56頁 │ │ │卷第81頁 │ │
│ │ │ │禁用農藥,因致畸形於│ │ │ │ │ │
│ │ │ │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 │ │ │ │ │
│ │ │ │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 │ │ │ │ │
│ │ │ │日始禁止銷售使用 │ │ │ │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1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出處: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113、115頁 │
│備註:本表編號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訴書所載之原編號。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 數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8年3 │ 備註 │
│ │ │ │所98年3月19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月31日防檢三字第0981484372號函檢送初步│ │
│ │ │ │6號函檢送檢驗報告 │鑑定結果 │ │
│ │ │ ├──────────┬─────┼───────┬─────┬─────┤ │
│ │ │ │ 檢驗結果 │卷頁出處 │檢驗後確認成分│是否為違禁│卷頁出處 │ │
│ │ │ │ │ │ │農藥、偽農│ │ │
│ │ │ │ │ │ │藥或單純違│ │ │
│ │ │ │ │ │ │反農藥管理│ │ │
│ │ │ │ │ │ │法之藥物 │ │ │
├──┼────────┼───┼──────────┼─────┼───────┼─────┼─────┼───┤
│6-01│巴克素 │ 162箱│含巴克素 │98偵4495│巴克素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aclobutrazol) │卷第136頁 │ │ │卷第86頁 │ │
├──┼────────┼───┼──────────┼─────┼───────┼─────┼─────┼───┤
│6-02│巴克素 │ 89桶│含巴克素 │98偵4495│巴克素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aclobutrazol) │卷第137頁 │ │ │卷第86頁 │ │
├──┼────────┼───┼──────────┼─────┼───────┼─────┼─────┼───┤
│6-03│包裝用標籤紙及包│ 91箱│ │ │ │ │ │何應昌│
│ │裝盒 │ │ │ │ │ │ │所有 │
├──┼────────┼───┼──────────┼─────┼───────┼─────┼─────┼───┤
│6-04│達滅芬 │ 6箱│含達滅芬 │98偵4495│達滅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dimethomorph) │卷第138頁 │ │ │卷第86頁 │ │
├──┼────────┼───┼──────────┼─────┼───────┼─────┼─────┼───┤
│6-05│偽藥 │ 13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滅達樂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39頁 │ │ │卷第86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滅達樂 │ │ │ │ │ │
│ │ │ │(metalaxyl) │ │ │ │ │ │
├──┼────────┼───┼──────────┼─────┼───────┼─────┼─────┼───┤
│6-06│巴克素 │ 7桶│含巴克素 │98偵4495│巴克素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aclobutrazol) │卷第140頁 │ │ │卷第86頁 │ │
├──┼────────┼───┼──────────┼─────┼───────┼─────┼─────┼───┤
│6-07│第滅寧 │ 1箱│含第滅寧 │98偵4495│第滅寧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deltamethrin) │卷第141頁 │ │ │卷第86頁 │ │
├──┼────────┼───┼──────────┼─────┼───────┼─────┼─────┼───┤
│6-08│不明液體 │ 1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6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 │ │ │ │ │
│ │ │ │分 │ │ │ │ │ │
├──┼────────┼───┼──────────┼─────┼───────┼─────┼─────┼───┤
│6-09│黑藥水 │ 35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avermectins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43頁 │ │ │卷第86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avermectins │ │ │ │ │ │
│ │ │ │※Avermectins係微生 │ │ │ │ │ │
│ │ │ │物Streptomyces │ │ │ │ │ │
│ │ │ │avermitilis之醱酵產 │ │ │ │ │ │
│ │ │ │物,其已知結構之主要│ │ │ │ │ │
│ │ │ │類似物有8種(A1a,A1b│ │ │ │ │ │
│ │ │ │,A2a,A2b,B1a,B1b,B2a│ │ │ │ │ │
│ │ │ │,B2b),會在醱酵產程│ │ │ │ │ │
│ │ │ │中同時產生,這些 │ │ │ │ │ │
│ │ │ │avermectins之生物活 │ │ │ │ │ │
│ │ │ │性類似,其中B1a及B1b│ │ │ │ │ │
│ │ │ │等二者經分離純化製成│ │ │ │ │ │
│ │ │ │農藥於我國登記為殺蟲│ │ │ │ │ │
│ │ │ │劑,政府公告之普通名│ │ │ │ │ │
│ │ │ │稱為「阿巴汀( │ │ │ │ │ │
│ │ │ │abamectin)」,未經 │ │ │ │ │ │
│ │ │ │純化之avermectins於 │ │ │ │ │ │
│ │ │ │我國尚未經登記為農藥│ │ │ │ │ │
│ │ │ │使用,但中國大陸有此│ │ │ │ │ │
│ │ │ │產品,稱為「阿維菌素│ │ │ │ │ │
│ │ │ │」,於本地俗稱「黑藥│ │ │ │ │ │
│ │ │ │水」 │ │ │ │ │ │
├──┼────────┼───┼──────────┼─────┼───────┼─────┼─────┼───┤
│6-10│T │ 1箱│含畢達本 │98偵4495│畢達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yridaben) │卷第144頁 │ │ │卷第86頁 │ │
├──┼────────┼───┼──────────┼─────┼───────┼─────┼─────┼───┤
│6-11│滅螺 │ 2箱│含亞滅培 │98偵4495│亞滅培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acetamiprid) │卷第145頁 │ │ │卷第86頁 │ │
├──┼────────┼───┼──────────┼─────┼───────┼─────┼─────┼───┤
│6-12│布莫混合 │ 1箱│含布芬淨 │98偵4495│布芬淨、亞滅培│偽農藥 │98偵4519│ │
│ │ │ │(buprofezin)、 │卷第146頁 │ │ │卷第86頁 │ │
│ │ │ │亞滅培 │ │ │ │ │ │
│ │ │ │(acetamiprid) │ │ │ │ │ │
├──┼────────┼───┼──────────┼─────┼───────┼─────┼─────┼───┤
│6-13│甲氯 │ 1箱│含賽滅寧 │98偵4495│賽滅寧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cypermethrin) │卷第147頁 │ │ │卷第87頁 │ │
├──┼────────┼───┼──────────┼─────┼───────┼─────┼─────┼───┤
│6-14│利谷-A │ 3箱│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研判為砷劑 │卷第148頁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7頁 │ │
│ │ │ │(Arsenic) │ │ │ │ │ │
├──┼────────┼───┼──────────┼─────┼───────┼─────┼─────┼───┤
│6-15│奈米碳酸鈣 │ 1批│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 │卷第149頁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7頁 │ │
│ │ │ │ │ │ │ │ │ │
├──┼────────┼───┼──────────┼─────┼───────┼─────┼─────┼───┤
│6-16│38(原) │ 3桶│含bismerthiazol │98偵4495│bismerthiazol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bismerthiazol(N │卷第150頁 │ │ │卷第87頁 │ │
│ │ │ │,N'-methylene-bis( │ │ │ │ │ │
│ │ │ │2-amino-5-thiol-1,3,│ │ │ │ │ │
│ │ │ │4-thiadiazole))為 │ │ │ │ │ │
│ │ │ │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 │ │ │ │ │
│ │ │ │劑「葉枯唑(又稱塞枯│ │ │ │ │ │
│ │ │ │唑、葉枯寧)」之有效│ │ │ │ │ │
│ │ │ │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 │ │ │ │ │
│ │ │ │用 │ │ │ │ │ │
├──┼────────┼───┼──────────┼─────┼───────┼─────┼─────┼───┤
│6-17│畢 │ 3桶│含畢達本(pyridaben │98偵4495│畢達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 │卷第151頁 │ │ │卷第87頁 │ │
├──┼────────┼───┼──────────┼─────┼───────┼─────┼─────┼───┤
│6-18│農藥原體 │ 2包│(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因滅汀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52頁 │ │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因滅汀( │ │ │ │ │ │
│ │ │ │emamectin benzoate)│ │ │ │ │ │
│ │ │ │※研判為農藥原體 │ │ │ │ │ │
├──┼────────┼───┼──────────┼─────┼───────┼─────┼─────┼───┤
│6-19│農藥原體 │ 2桶│含百滅寧 │98偵4495│百滅寧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ermethrin) │卷第153頁 │ │ │卷第87頁 │ │
├──┼────────┼───┼──────────┼─────┼───────┼─────┼─────┼───┤
│6-20│農藥原體 │ 1桶│(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54頁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 │ │ │ │ │
│ │ │ │分 │ │ │ │ │ │
├──┼────────┼───┼──────────┼─────┼───────┼─────┼─────┼───┤
│6-21│農藥原體 │ 1桶│(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55頁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 │ │ │ │ │
│ │ │ │分 │ │ │ │ │ │
├──┼────────┼───┼──────────┼─────┼───────┼─────┼─────┼───┤
│6-22│展著劑 │ 3箱│含畢達本 │98偵4495│畢達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yridaben) │卷第156頁 │ │ │卷第87頁 │ │
├──┼────────┼───┼──────────┼─────┼───────┼─────┼─────┼───┤
│6-23│黑藥水 │ 2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avermectins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57頁 │ │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avermectins │ │ │ │ │ │
│ │ │ │※Avermectins係微生 │ │ │ │ │ │
│ │ │ │物Streptomyces │ │ │ │ │ │
│ │ │ │avermitilis之醱酵產 │ │ │ │ │ │
│ │ │ │物,其已知結構之主要│ │ │ │ │ │
│ │ │ │類似物有8種(A1a,A1b│ │ │ │ │ │
│ │ │ │,A2a,A2b,B1a,B1b,B2a│ │ │ │ │ │
│ │ │ │,B2b),會在醱酵產程│ │ │ │ │ │
│ │ │ │中同時產生,這些 │ │ │ │ │ │
│ │ │ │avermectins之生物活 │ │ │ │ │ │
│ │ │ │性類似,其中B1a及B1b│ │ │ │ │ │
│ │ │ │等二者經分離純化製成│ │ │ │ │ │
│ │ │ │農藥於我國登記為殺蟲│ │ │ │ │ │
│ │ │ │劑,政府公告之普通名│ │ │ │ │ │
│ │ │ │稱為「阿巴汀( │ │ │ │ │ │
│ │ │ │abamectin)」,未經 │ │ │ │ │ │
│ │ │ │純化之avermectins於 │ │ │ │ │ │
│ │ │ │我國尚未經登記為農藥│ │ │ │ │ │
│ │ │ │使用,但中國大陸有此│ │ │ │ │ │
│ │ │ │產品,稱為「阿維菌素│ │ │ │ │ │
│ │ │ │」,於本地俗稱「黑藥│ │ │ │ │ │
│ │ │ │水」 │ │ │ │ │ │
├──┼────────┼───┼──────────┼─────┼───────┼─────┼─────┼───┤
│6-24│利谷(護谷) │ 2箱│含護谷(nitrofen) │98偵4495│護谷 │禁用農藥 │98偵4519│ │
│ │ │ │※護谷(nitrofen)為│卷第158頁 │ │ │卷第87頁 │ │
│ │ │ │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 │ │ │ │ │
│ │ │ │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 │ │ │ │ │
│ │ │ │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 │ │ │ │ │
│ │ │ │日始禁止銷售使用 │ │ │ │ │ │
├──┼────────┼───┼──────────┼─────┼───────┼─────┼─────┼───┤
│6-25│雙效百利 │ 4箱│含百利普芬 │98偵4495│百利普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yriproxyfen) │卷第159頁 │ │ │卷第87頁 │ │
├──┼────────┼───┼──────────┼─────┼───────┼─────┼─────┼───┤
│6-26│丹 │ 1箱│含培丹(cartap) │98偵4495│培丹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 │卷第160頁 │ │ │卷第87頁 │ │
├──┼────────┼───┼──────────┼─────┼───────┼─────┼─────┼───┤
│6-27│38 │ 1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bismerthiazol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61頁 │ │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bismerthiazol │ │ │ │ │ │
│ │ │ │※bismerthiazol(N │ │ │ │ │ │
│ │ │ │,N'-methylene-bis( │ │ │ │ │ │
│ │ │ │2-amino-5-thiol-1,3,│ │ │ │ │ │
│ │ │ │4-thiadiazole))為 │ │ │ │ │ │
│ │ │ │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 │ │ │ │ │
│ │ │ │劑「葉枯唑(又稱塞枯│ │ │ │ │ │
│ │ │ │唑、葉枯寧)」之有效│ │ │ │ │ │
│ │ │ │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 │ │ │ │ │
│ │ │ │用 │ │ │ │ │ │
├──┼────────┼───┼──────────┼─────┼───────┼─────┼─────┼───┤
│6-28│滅達樂 │ 1箱│含巴克素 │98偵4495│巴克素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aclobutrazol)、 │卷第162頁 │ │ │卷第87頁 │ │
│ │ │ │畢達本(pyridaben) │ │ │ │ │ │
│ │ │ │微量 │ │ │ │ │ │
├──┼────────┼───┼──────────┼─────┼───────┼─────┼─────┼───┤
│6-29│不明粉末 │ 1箱│含達滅芬 │98偵4495│達滅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dimethomorph) │卷第163頁 │ │ │卷第88頁 │ │
├──┼────────┼───┼──────────┼─────┼───────┼─────┼─────┼───┤
│6-30│因 │ 1箱│含達滅芬 │98偵4495│達滅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dimethomorph) │卷第164頁 │ │ │卷第88頁 │ │
├──┼────────┼───┼──────────┴─────┴───────┴─────┴─────┼───┤
│6-31│托運單 1本 │ 1本│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2033號 │
│卷頁出處: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172-173頁 │
│備註:本表編號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訴書所載之原編號。 │
└────────────────────────────────────────────────────────┘
附表四: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
┌──┬─────────┬───┬────────────────┬───┐
│編號│ 品名 │數量 │臺北關稅局委託基隆關稅局化驗報告│ 備註 │
│ │(申報單號碼) │ ├─────────┬──────┤ │
│ │ │ │化驗結果 │卷頁出處 │ │
├──┼─────────┼───┼─────────┼──────┼───┤
│1 │CHEMICAL MATERIAL │26公斤│主要成分為Nitrofen│㉑桃園地檢97│ │
│ │(申報單號碼: │ │(中文名:護谷) │偵21750卷第 │ │
│ │CZ0000000000) │ │一種除草劑 │43頁 │ │
├──┼─────────┼───┼─────────┼──────┼───┤
│2 │CHEMICAL MATERIAL │26公斤│主要成分為Nitrofen│㉑桃園地檢97│ │
│ │(申報單號碼: │ │(中文名:護谷) │偵21750卷第 │ │
│ │CZ0000000000) │ │一種除草劑 │43頁 │ │
├──┼─────────┼───┼─────────┼──────┼───┤
│3 │CHEMICAL MATERIAL │26公斤│主要成分為Nitrofen│㉑桃園地檢97│ │
│ │(申報單號碼: │ │(中文名:護谷) │偵21750卷第 │ │
│ │CZ0000000000) │ │一種除草劑 │43頁 │ │
├──┼─────────┼───┼─────────┼──────┼───┤
│4 │CHEMICAL MATERIAL │26公斤│主要成分為Nitrofen│㉑桃園地檢97│ │
│ │(申報單號碼: │ │(中文名:護谷) │偵21750卷第 │ │
│ │CZ0000000000) │ │一種除草劑 │43頁 │ │
├──┴─────────┴───┴─────────┴──────┴───┤
│扣案時所有人:收貨人為海宇貿易有限公司 │
│扣押地點: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快遞進口倉 │
│卷頁出處: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第34-37頁 │
└─────────────────────────────────────┘
附表五
┌─┬───────┬───────────────┬─────────────┐
│編│犯罪事實 │罪刑 │沒收 │
│號│ │ │ │
├─┼───────┼───────────────┼─────────────┤
│1 │犯罪事實一、㈠│高天成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
│ │ │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累犯│、1-54、1-55、附表三編號6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3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2 │犯罪事實一、㈡│高天成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
│ │ │五條第一項之輸入禁用農藥罪,累│、1-5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附表六:卷名簡稱對照
┌────────────────────┬───────────┐
│原卷名 │簡稱 │
├────────────────────┼───────────┤
│澎湖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975號卷 │⑳澎湖地檢97偵975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750 │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 │
│號卷 │ │
├────────────────────┼───────────┤
│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800號卷 │㊳臺中縣警察局卷 │
├────────────────────┼───────────┤
│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卷 │㊴金門機動查緝隊卷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98偵4493卷 │
│98年度偵字第4493號卷 │ │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4495號卷 │98偵4495卷 │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4519號卷 │98偵4519卷 │
├────────────────────┼───────────┤
│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12號卷 │98訴4112卷 │
├────────────────────┼───────────┤
│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號卷 │106訴緝1卷 │
└────────────────────┴───────────┘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