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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1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盧奕兒 被   告 瑩鑫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法 (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並於同年2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憑,而原告所稱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尚在檢察官偵查中(他字案件),故偵查程序尚未終結,被 告(本件起訴狀被告欄僅列載法人)亦無相關刑事案件繫屬 本院,有本院電話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原告於刑事訴訟案件尚未繫屬法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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