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盧奕兒
被 告 瑩鑫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
適法
(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
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並於同年2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上之收文章戳
可憑,而原告
所稱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尚在檢察官
偵查中(他字案件),故
偵查程序尚未終結,被
告(本件起訴狀被告欄僅列載
法人)亦無相關
刑事案件繫屬
本院,有本院電話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原告於刑事訴訟案件尚未繫屬法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