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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吳孟哲       諶亦蕙 被   告 陳建佑       佑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江耀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10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建佑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 第1610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吳孟哲、諶亦蕙業 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 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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