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吳孟哲
諶亦蕙
被 告 陳建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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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被告之
法定
代理人 江耀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10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建佑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
第1610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吳孟哲、諶亦蕙業
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
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