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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吳孟哲       諶亦蕙 被   告 陳建佑       佑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江耀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10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 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 年度附民字第298 號)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 官陳斐琪」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張清洲、法官張德寬 、法官陳斐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 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姓名 之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清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 記 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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