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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3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森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皓偉 被   告 陳茂庚       廖進銈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64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陳茂庚、廖進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8萬5千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茂庚應給付原 告100萬元,及自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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