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森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皓偉
被 告 陳茂庚
廖進銈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64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陳茂庚、廖進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8萬5千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茂庚應給付原
告100萬元,及自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
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