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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3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煥金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蔡純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純賢被訴偽造文書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2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均已不合法,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均失所附麗,亦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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