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煥金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
被 告 蔡純賢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純賢被訴偽造文書等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2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均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均已不合法,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均失所附麗,亦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