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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4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洽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錦源 被   告 林豐勝即盈豐農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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