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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4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 年度附民字第410 號 原   告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廖昱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5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昱奇被訴106年度訴字第750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廖昱奇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