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 年度附民字第410 號
原 告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騰彥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被 告 廖昱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5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昱奇被訴106年度訴字第750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廖昱奇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