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38號
原 告 安達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萬能
被 告 林立中
被 告 杜永光
被 告 丁樑泉
被 告 張曉君
被 告 陳俊憲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得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
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
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
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
不得認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又刑事被告
縱有因背信或
侵
占而侵害公司財產之情事,其直接被害人仍為公司本身,該
公司股東僅係基於股東之個人地位間接被害而已,並非犯罪
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69 號
裁定意旨
參照)。再按,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等因詐欺、虛偽標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792 、26732 號提起公訴(
即本院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號案件)在案,是以本件被告
等非因涉犯對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之侵
占、背信或詐欺等罪名而遭
起訴,則福懋公司初已非上開條
文
所稱之直接被害人,至
堪認定;縱若福懋公司為直接被害
人者,
揆諸首揭實務見解,本件原告亦僅為基於股東之個人
地位間接被害而已,自不合於條文所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之要件。從而,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原
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
回。至原告仍得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訴請被告等賠償其所受
損失,
自不待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
諭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