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8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49號 原   告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陳明傑       張紹喜       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3528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明傑、張紹喜、光隆股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陳述,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明傑、張紹喜、光隆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