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49號
原 告 陳志榮
訴訟
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被 告 陳明傑
張紹喜
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3528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陳明傑、張紹喜、光隆股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陳述,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明傑、張紹喜、光隆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