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66號
原 告 高峰藥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顧慶華
送達代收人 李瑋津
被 告 聶林峰
金宏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裕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聶林峰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
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