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原 告 蔡清春
蔡汶煌
蔡坤松
前列二原告共同法定
代理人
潘庭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
被 告 王春發即勁發工程行
鼎強浪板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昱翔
被 告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潘仲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