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法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和順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民國90年6月5日解除委任)
朱元宏律師 (民國97年12月19日除名)
被 告 温修峯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緝字第101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民事訴訟
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修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
第101號判決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