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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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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緝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法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和順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民國90年6月5日解除委任)       朱元宏律師 (民國97年12月19日除名) 被   告 温修峯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緝字第1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修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 第101號判決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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