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 乙○(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
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6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