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易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昭甫受僱於華二空油壓有限公司擔任 司機,平日以載運材料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 106 年5 月5 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 車,沿臺中市○里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同路與 大里路交岔路口,正欲直行穿越大里路時,其原應注意汽車 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 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依當 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前方號誌為圓形紅燈,而貿然以時速每小時約50公里 之速度穿越上開路口,適告訴人楊正雄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機車,附載告訴人楊陳秀娥,沿大里路由西往東方 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並依綠燈號誌指示直行穿越德芳南 路,李昭甫上開自小客貨車左前車頭處與楊正雄上開重機車 右側車身處發生碰撞,致楊正雄、楊陳秀娥人車倒地,楊正 雄並受有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右側鎖骨骨幹移位閉 鎖性骨折、頭皮挫傷、未明示側性前胸壁挫傷、腹壁挫傷、 創傷性氣血胸等傷害,楊陳秀娥受有第十一胸椎及第四腰椎 壓迫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李昭甫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昭甫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正雄 及楊陳秀娥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 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1141號調解程 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