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易字第 7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羽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4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羽緁為勝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職 業駕駛,以駕駛營業用小客車為主要業務,為執行駕駛業務 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8 時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用小客車,由臺中市○○區○○路沿河北路左轉 瀋陽路行駛,途經臺中市○○區○○路與瀋陽路口時,理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行車管制號誌正常,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且行駛至交岔路口於左轉 時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致告訴人蔣學堯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直行而來時,閃避不及, 當場與被告許羽緁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蔣 學堯受有左側脛骨閉鎖性骨折、左下肢多處挫傷之傷害。案 經告訴人蔣學堯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許羽緁係觸犯刑 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蔣學堯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