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羽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4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羽緁為勝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職
業駕駛,以駕駛營業用小客車為主要業務,為執行駕駛業務
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8 時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用小客車,由臺中市○○區○○路沿河北路左轉
瀋陽路行駛,途經臺中市○○區○○路與瀋陽路口時,理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行車管制號誌正常,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且行駛至交岔路口於左轉
時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致告訴人蔣學堯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直行而來時,閃避不及,
當場與被告許羽緁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蔣
學堯受有左側脛骨閉鎖性骨折、左下肢多處挫傷之傷害。案
經告訴人蔣學堯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許羽緁係觸犯刑
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蔣學堯
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在卷為憑,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