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洪碧照
趙崇琨
趙芷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被 告 吳菘樂
聖壽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燕秋
被 告 何英銘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258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
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
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著有71年臺附字第5號
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聖壽食品有限公司及刑事部分之被告吳菘樂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洪碧照、趙崇琨、趙芷媺對其
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吳菘樂之刑事部分
,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訴字第258 號判決有罪,而被告聖壽
食品有限公司雖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等既係
主張被告聖壽食品有限公司應負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之
侵權行為責任,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揆諸上揭判例
意旨,被告聖壽食品有限公司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