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侵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尹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2829 號),並
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認罪
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3 日上午11時在
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參罪,
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106 年11月間,經由WooTalk 通訊軟體結識代
號0000-000000 女子(真實姓名詳卷,00年0 月生,下稱甲 ○),
詎乙○○明知當時甲○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
竟仍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於106 年11月間之某日夜間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於不違反
甲○意願狀況下,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而對甲○
為性交1 次。
㈡、於106 年12月19日夜間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之「春天溫泉泡湯旅館」222 號房,於不違反甲○意願狀
況下,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而對甲○為性交1 次
。
㈢、於107 年1 月間之某日夜間11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
旁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於不違反甲○意願狀況下
,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而對甲○為性交1 次。
嗣
甲○之母代號0000-000000A之友人查看甲○手機時發覺有異
,經代號0000- 000000A 詢問甲○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27條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