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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侵訴字第 11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侵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尹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2829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3 日上午11時在 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參罪,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106 年11月間,經由WooTalk 通訊軟體結識代 號0000-000000 女子(真實姓名詳卷,00年0 月生,下稱甲 ○),乙○○明知當時甲○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 竟仍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於106 年11月間之某日夜間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於不違反 甲○意願狀況下,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而對甲○ 為性交1 次。 ㈡、於106 年12月19日夜間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之「春天溫泉泡湯旅館」222 號房,於不違反甲○意願狀 況下,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而對甲○為性交1 次 。 ㈢、於107 年1 月間之某日夜間11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 旁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於不違反甲○意願狀況下 ,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而對甲○為性交1 次。 甲○之母代號0000-000000A之友人查看甲○手機時發覺有異 ,經代號0000- 000000A 詢問甲○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27條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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