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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訴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光       何宗勳       傅財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王志仁       陳水河       陳瑞欽       松達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蔡秀女 上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 終結,茲查本案之被告甫於民國108年3月5日,因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另案遭判決,影響本件之犯罪事實認定,故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