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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木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執聲字第67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壹仟元紙鈔合計貳佰張)、圓筒形 梨山茶葉罐貳罐、綠色福壽梨山茶葉手提紙袋壹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木仁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919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確定,107 年2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 押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茶葉禮盒、手提紙袋等物,係 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 ,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法。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919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58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 年2 月25日確定,於107 年2 月 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㈡而扣案之20萬元、茶葉2 罐、手提紙袋為被告為上開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犯行所用之物,且參諸被告供稱並無人指使其進 行行賄與其獲利係將土石方轉售與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價差,而其本案行賄之上開現金 係取自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預先支付之預付價金等情 認被告用以行賄之上開物品確屬被告所有之物,且若予以宣 告沒收,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所列情事,聲請人 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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