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木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執聲字第67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壹仟元紙鈔合計貳佰張)、圓筒形
梨山茶葉罐貳罐、綠色福壽梨山茶葉手提紙袋壹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莊木仁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9190 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確定,107 年2 月24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
押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茶葉禮盒、手提紙袋等物,係
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
,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法。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919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58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 年2 月25日確定,
嗣於107 年2 月
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
上揭卷宗屬實。
㈡而扣案之20萬元、茶葉2 罐、手提紙袋為被告為上開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
犯行所用之物,且
參諸被告供稱並無人指使其進
行行賄與其獲利係將土石方轉售與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價差,而其本案行賄之上開現金
乃
係取自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預先支付之預付價金
等情,
堪
認被告用以行賄之上開物品確屬被告所有之物,且若
予以宣
告沒收,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所列情事,聲請人
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