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仁助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9108 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謝仁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9108 號為緩
起訴
處分,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確定,106 年12月26日
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
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其
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
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參照)。被告行為後,
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
法即新法之規定,
無庸為
新舊法比較。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
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並於105 年12月14日施行,是關
於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
之特別規定,先予敘明。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仁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9108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5 年12月27日確定,106 年12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 份
在卷
可稽。又被告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犯行,
業據被
告於偵訊時
坦承不諱(見核交卷第29頁反面),並有東映動
畫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47頁)、台灣
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見警卷第57頁)、國際
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61頁)、貞觀法
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68、74、103 頁)、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見警卷第78、
80頁)、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見警卷第102 頁)、文彬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出具之鑑定
書(見警卷第114 頁)
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5所示之「仿
冒法拉利商標手錶」,固未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商品,然關
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
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
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
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
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本院
審酌法拉利為國際知名品牌,被
告未能提出經法拉利商標權人授權可販賣商品之證明,且其
已於警詢時供承知悉法拉利的商品是仿冒等語(見警卷第4
頁),因認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亦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從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海賊王商標風扇 │116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 │
│ 2 │仿冒海賊王商標玩具 │9 │105 年度大型│
├──┼────────────┼────┤保字第152 號│
│ 3 │仿冒海賊王商標行動電源 │6 │
扣押物品清單│
├──┼────────────┼────┤ │
│ 4 │仿冒海賊王商標鑰匙圈 │132 │ │
├──┼────────────┼────┤ │
│ 5 │仿冒海賊王商標貼片 │50 │ │
├──┼────────────┼────┤ │
│ 6 │仿冒海賊王商標零錢包 │36 │ │
├──┼────────────┼────┤ │
│ 7 │仿冒海賊王商標小風扇(玩│22 │ │
│ │具) │ │ │
├──┼────────────┼────┤ │
│ 8 │仿冒海賊王商標藍芽自拍器│6 │ │
├──┼────────────┼────┤ │
│ 9 │仿冒海賊王商標皮夾 │32 │ │
├──┼────────────┼────┤ │
│10 │仿冒海賊王商標吊飾 │493 │ │
├──┼────────────┼────┤ │
│11 │仿冒BENZ商標打火機 │27 │ │
├──┼────────────┼────┤ │
│12 │仿冒哆啦A夢商標吊飾 │2 │ │
├──┼────────────┼────┤ │
│13 │仿冒哆啦A夢商標手錶 │7 │ │
├──┼────────────┼────┤ │
│14 │仿冒Adidas商標手錶 │11 │ │
├──┼────────────┼────┤ │
│15 │仿冒法拉利商標手錶 │2 │ │
├──┼────────────┼────┤ │
│16 │仿冒PUMA商標手錶 │2 │ │
├──┼────────────┼────┤ │
│17 │仿冒NIKE商標手錶 │24 │ │
├──┼────────────┼────┤ │
│1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錶 │25 │ │
├──┼────────────┼────┤ │
│1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吊飾 │1 │ │
├──┼────────────┼────┤ │
│2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行動 │1 │ │
│ │電源 │ │ │
├──┼────────────┼────┤ │
│21 │仿冒GUCCI商標打火機 │1 │ │
├──┼────────────┼────┤ │
│22 │仿冒BMW商標打火機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