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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撤緩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92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39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凱鈞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鈞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6月29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誠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5,0 00元,給付方法為自105年7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給付15,0 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於105年8月1日確定。惟受刑人未按期清償,迄今僅給 付15,000元,顯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情 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29日以10 5年度審簡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誠詣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5,000元,給付方法為自105年7月 15日起,於每月15日給付1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於105年8月1日確定在案 ,此有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9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上開判決確定後,受刑人僅 於105年7月15日給付15,000元,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知受刑人於106年5月25日到庭,受刑人表示其餘款項確 實尚未給付,3個月內會將剩餘款項13萬元全部清償等語。 惟嗣後受刑人並未清償亦無法聯繫等情,有執行筆錄影本、 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足見執行機關已給予受刑人履行上 開緩刑負擔之機會,惟受刑人卻藉故拖延而不為履行,堪認 受刑人已無積極履行上揭緩刑負擔之意思,不僅影響被害人 之權益,且未珍惜法院諭知緩刑之寬典,足認其違反緩刑條 件之情節已屬重大,亦無從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 定,原宣告之緩刑確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按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之要件相符,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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