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鈞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
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92號
),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39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凱鈞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凱鈞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6月29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
刑1年2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誠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5,0
00元,給付方法為自105年7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給付15,0
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於105年8月1日確定。惟受刑人未
按期清償,
迄今僅給
付15,000元,顯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情
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29日以10
5年度審簡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誠詣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5,000元,給付方法為自105年7月
15日起,於每月15日給付1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於105年8月1日確定在案
,此有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9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惟上開判決確定後,受刑人僅
於105年7月15日給付15,000元,
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知受刑人於106年5月25日到庭,受刑人表示其餘款項確
實尚未給付,3個月內會將剩餘款項13萬元全部清償等語。
惟
嗣後受刑人並未清償亦無法聯繫
等情,有執行筆錄影本、
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參。足見執行機關已給予受刑人履行上
開
緩刑負擔之機會,惟受刑人卻藉故拖延而不為履行,
堪認
受刑人已無積極履行
上揭緩刑負擔之意思,不僅影響被害人
之權益,且未珍惜法院
諭知緩刑之寬典,足認其違反緩刑條
件之情節已屬重大,亦無從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
定,原宣告之緩刑確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按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之要件相符,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