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14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王信昌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
前段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
告訴人賴麗理達成
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
可稽,告訴人因而於第
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1紙附
卷
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4313號
被 告 王信昌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0號
居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信昌平日以承攬從事
搬運工作為業,為從事搬運業務之人
,於民國106年9月間,向晴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晴暄公司
)承攬大理石材搬運工程,其後王信昌於同年11月30日上午
10時許,帶同另2名臨時工人,前往臺中市○○區市○○○
路○○○號「親家雲硯社區」地下1樓,進行搬運大理石材至31
樓之工作,以利晴暄公司進行31樓之精裝修工程,王信昌並
親自負責地下1樓電梯廊道出入口將堆放大理石材之兩輪手
推車(背高約120公分、背寬約40公分),推進電梯載運至
31樓電梯間之搬運工作,其原應注意施工材料及機具不得任
意堆置公共區域,亦不得阻擋妨礙公共廊道進出使用,而依
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同日11時27分許,王信
昌僱用之臨時工人將合計重約200公斤大理石材3片(單片長
約122公分、寬約119公分)之兩輪手推車停放在地下1樓電
梯廊道出入口處,擋住出入口約3分之2,妨礙他人進出使用
,
適在上開社區5樓從事裝修清潔工作之清潔工賴麗理與劉
冠宏,自5樓搬運裝放裝修廢棄物之大型紙箱至地下1樓電梯
廊道時,因出入口遭上開大理石手推車阻擋,經劉冠宏向王
信昌表達出入口遭阻擋之異議,王信昌竟未予置理,疏未注
意而貿然任由上開大理石材手推車阻擋妨礙電梯廊道出入口
之進出使用,逕自搬運另一車大理石材手推車搭乘電梯上樓
,因而致賴麗理於無奈之下,乃動手試圖推開上開大理石材
手推車,不意因大理石材過重,造成該兩輪手推車往後向賴
麗理方向傾倒,大理石材並壓砸賴麗理之下半身,賴麗理因
而受有右側踝部開放性傷口、右側脛骨下端第II型開放性骨
折等傷害。
二、案經賴麗理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王信昌
矢口否認涉有何業務過失傷害
犯行,辯稱:
「(事發當時,也就是被害人賴麗理跟另外清潔工劉冠宏搭
電梯到地下一樓,當時誰剛好在電梯口跟廊道內作業?)我
。」「(在清潔工搭電梯抵達地下一樓電梯門打開時,該兩
名清潔工是否推一個大紙箱廢棄物到電梯間?)對。」「當
時他們把紙箱搬出來,電梯門打開,我當時在電梯口旁邊,
就是按鍵面板旁邊,當時有放1、2片石材,放在推車上,廊
道外面有放3片,因為石材進不來,我是一片一片搬到電梯
門,把石材靠放牆壁,我等電梯來才徒手搬運石材進去。」
「因為我當時在搬石頭,還來不及反應,清潔工好像一男一
女,他們把垃圾箱拉出去,我沒有特別注意他們,當時我在
搬石頭,我站在旁邊等他們把紙箱拉出來,因為他們垃圾體
積也很大,他們把垃圾拉出去,然後一位阿姨去移石頭,當
時我正在搬石頭,我正要搬進去,就聽到石頭壓到他的腳。
」「(在電梯現場是誰有告知那位女清潔工不要挪動推車,
要移我們移就好?)我。」「(那當時那位女清潔工是不是
有跟你講說你們出不去,為何不將廊道口推車移開?)因為
當時我正在搬石頭,石頭很大片,我要先搬進去才要去移走
,他就等不及。」我當時僅是在搬運石材,我當時只是照我
標準工作程序在走,我也沒有想到他會去移石材,他當初沒
有跟我講清楚,我認為是溝通不良。」「我對於本案辯解我
當時僅是照我標準流程工作,我不認罪。」云云。然查,上
開事實除據告訴人賴麗理指訴在卷,核與
證人即上開社區保
全人員葉席酲、清潔工劉冠宏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
訴人之診斷證明書2紙、現場照片12張、監視影像列印畫面5
紙、上開社區地下一層平面圖、平面草圖各1紙、監視器位
置照片3張、手推車照片4張、親家雲硯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親家雲硯裝潢施工切結書等
在卷可稽。且參以「施工材料及
機(工)具存放以本戶室內為限,禁止任意堆置公共區域,
影響逃生、通行安全及觀瞻。」,有上開親家雲硯裝潢施工
切結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電梯及廊道係供該社區住戶或相
關人員工作出入使用之公共區域,自不得在無人在場看守之
情形下,任意堆置施工材料及機具,更不得因此而阻擋妨礙
其他使用人之通行出入,乃被告為上開搬運工作之施工現場
負責人,復親自參與地下1樓電梯廊道口至31樓間之搬運工
作,竟疏未注意,任由上開大理石材手推車阻擋妨礙告訴人
及其他人之通行使用,於地下1樓電梯廊道內,發見告訴人
與劉冠宏欲待通行使用之時,復未即時妥慎移開大理石材手
推車讓出通道出入口,以利他人通行出入,而逕自搭乘電梯
離開現場,致告訴人無奈之下,乃試圖自行搬移致生傷害結
果,被告上開業務行為
顯有過失。又被告因其過失行為,對
於正欲搬運廢棄物紙箱經過上開地點之告訴人,製造法所不
容許之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而導致告
訴人受傷之
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該傷害結果顯
可歸責於被
告,
堪認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結果間,顯有相當
因果
關係。綜據上述,被告罪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告訴意旨雖以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同條項後段之過
失致
重傷害罪嫌,惟查告訴人自始未提出證據資料足資證明
其所受傷害已達於
毀敗或嚴重減損肢體機能之程度,是告訴
意旨尚有誤解,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