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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24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伊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 第648 號)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伊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 五日所成立一○七年度中司調字第五五○八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 容(含金額、給付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向遠揚人力仲介有限 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張伊茜自民國104 年4 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18日止,受僱 於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 樓「遠揚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下稱遠揚公司)擔任翻譯及管理人員,負責印文翻譯、 管理印尼籍勞工之人事派遣工作,並代公司收取服務費用, 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任職期間為解決對外所積欠之債務 ,需財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反覆、延續實 施業務侵占之集合犯意,自104 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7 年1 月18日止,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一所 示客戶交付服務費用共65筆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69萬 1822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未繳回遠揚公 司。經遠揚公司向客戶催收費用,查覺有異,經清查張伊 茜所經手之代收款項,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伊茜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張瑜珊於偵查時之指訴。 ㈢、卷附遠揚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張伊茜之勞工保險 加保申請表、張伊茜自行書寫之自白書影本、106 年5 月3 日、同年月4 日自白書影本、107 年1 月18日自白書影本、 張伊茜之遠揚員工預支單、票號592975之本票影本、信昌塑 膠有限公司仲介服務費簽收單影本、遠揚人力仲介遭被告侵 占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張伊茜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 ㈡、被告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先後侵占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一 所示遠揚公司之客戶所交付服務費用65筆,共計69萬1822元 ,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該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 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案,素行 尚佳,惟其正值青壯之年,原應依循正當途徑獲取經濟收入 ,竟貪圖不法利益,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遠揚公司客戶所 交付服務費用,供其償還債務之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侵占之款項非少,並考量被告事後與告訴人遠揚公司之代理 人張瑜珊調解成立,分期付款賠償全威有限公司75萬6820元 (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47 號民事判決已判決被告應給付 遠揚公司75萬6820元)一節,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47 號 民事判決書、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5508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43頁正反面)可稽,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及被告自 承受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曾從事人力仲介、服飾店門市 員工等工作(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始終坦 承犯行,且已與陳文田達成調解,並與陳文田達成分期付款 賠償之民事調解,已詳如前述,足見被告顯有悔悟之意,其 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知被告緩刑5 年,以 啟自新。為督促被告確實依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5508號 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即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履行對告訴人遠揚 公司之損害賠償,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同 時諭知應依前揭如附表二所示調解筆錄之內容向告訴人遠揚 公司支付賠償款項,至金額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又上揭被告應對告訴人遠揚公司給付之損 害賠償,緩刑宣告附帶之負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規定,被告違反上揭負擔情節重大,檢察官如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向法 院聲請撤銷對被告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㈤、至被告上開業務侵占所得69萬1822元,雖未扣案,但被告事 後業與遠揚公司之代理人張瑜珊達成調解,分期付款賠償該 公司之損失,已詳如前述,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 歸還告訴人全威有限公司,本院參酌刑法第38之1 條第5 項 之立法意旨,故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之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及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 ├──┼──────────────┼───────────┤ │1 │東泰工人臺灣服務費 │20,100元 │ ├──┼──────────────┼───────────┤ │2 │榕泉工人臺灣服務費 │45,500元 │ ├──┼──────────────┼───────────┤ │3 │可成工人臺灣服務費 │16,060元 │ ├──┼──────────────┼───────────┤ │4 │翔勁工人回國機票費 │41,700元 │ ├──┼──────────────┼───────────┤ │5 │郭士聖女佣辦理護照展延費用 │4,500元 │ ├──┼──────────────┼───────────┤ │6 │張明煌女佣回國機票費用 │9,200元 │ ├──┼──────────────┼───────────┤ │7 │賴易聰女佣辦理護照展延費用 │4,500元 │ ├──┼──────────────┼───────────┤ │8 │聖久工人回國機票費 │14,700元 │ ├──┼──────────────┼───────────┤ │9 │聖久阿喜居留證費 │1,000元 │ ├──┼──────────────┼───────────┤ │10 │廖松一女佣阿娜居留證費 │1,000元 │ ├──┼──────────────┼───────────┤ │11 │詠峰黃義居留證費 │2,000元 │ ├──┼──────────────┼───────────┤ │12 │日益葉諾居留證費 │2,000元 │ ├──┼──────────────┼───────────┤ │13 │磐石武柔居留證費 │2,000元 │ ├──┼──────────────┼───────────┤ │14 │正新阮文輝居留證費 │2,000元 │ ├──┼──────────────┼───────────┤ │15 │台洧陳清玄居留證費 │2,000元 │ ├──┼──────────────┼───────────┤ │16 │誼錦阮文長居留證費 │2,000元 │ ├──┼──────────────┼───────────┤ │17 │昇原阮黃英居留證費 │2,000元 │ ├──┼──────────────┼───────────┤ │18 │世明阮文俊居留證費 │2,000元 │ ├──┼──────────────┼───────────┤ │19 │立將黎文德居留證費 │2,000元 │ ├──┼──────────────┼───────────┤ │20 │邰展工人臺灣服務費 │11,920元 │ ├──┼──────────────┼───────────┤ │21 │中川工人臺灣服務費 │6,800元 │ ├──┼──────────────┼───────────┤ │22 │明德工人臺灣服務費 │12,720元 │ ├──┼──────────────┼───────────┤ │23 │信昌工人臺灣服務費 │3,000元 │ ├──┼──────────────┼───────────┤ │24 │泰錡工人臺灣服務費 │10,550元 │ ├──┼──────────────┼───────────┤ │25 │泰錡工人貸款費用 │60,000元 │ ├──┼──────────────┼───────────┤ │26 │明德工人蘇恩哆健保核退款 │100,400元 │ ├──┼──────────────┼───────────┤ │27 │明德工人貸款費用 │18,417元 │ ├──┼──────────────┼───────────┤ │28 │明德工人臺灣服務費 │3,060元 │ ├──┼──────────────┼───────────┤ │29 │泰錡工人貸款費用 │30,695元 │ ├──┼──────────────┼───────────┤ │30 │圓竣工人辦理護照費用 │4,500元 │ ├──┼──────────────┼───────────┤ │31 │豐田工人辦理護照費用 │4,500元 │ ├──┼──────────────┼───────────┤ │32 │榕泉工人臺灣服務費用 │4,700元 │ ├──┼──────────────┼───────────┤ │33 │賴大彬工人辦理護照費用 │4,500元 │ ├──┼──────────────┼───────────┤ │34 │可成工人臺灣服務費 │6,950元 │ ├──┼──────────────┼───────────┤ │35 │陳雪工人辦理護照費 │4,500元 │ ├──┼──────────────┼───────────┤ │36 │紳旺工人回國機票費 │9,500元 │ ├──┼──────────────┼───────────┤ │37 │聖久工人辦理護照費 │4,500元 │ ├──┼──────────────┼───────────┤ │38 │楊志剛工人薪資款 │7,900元 │ ├──┼──────────────┼───────────┤ │39 │圓竣安迪續聘文件認證費 │4,500元 │ ├──┼──────────────┼───────────┤ │40 │圓竣安迪續聘居留證費用 │5,000元 │ ├──┼──────────────┼───────────┤ │41 │圓竣安迪續聘回國機票 │14,500元 │ ├──┼──────────────┼───────────┤ │42 │圓竣阿多續聘文件認證費 │5,000元 │ ├──┼──────────────┼───────────┤ │43 │圓竣阿多續聘回國機票費 │15,000元 │ ├──┼──────────────┼───────────┤ │44 │紳旺友諾回程機票費差額 │3,500元 │ ├──┼──────────────┼───────────┤ │45 │鄭貴真工人回程機票費 │13,000元 │ ├──┼──────────────┼───────────┤ │46 │翔勁力扎續聘文件費 │5,000元 │ ├──┼──────────────┼───────────┤ │47 │翔勁力扎續聘居留證費 │3,500元 │ ├──┼──────────────┼───────────┤ │48 │翔勁亞那續聘文件費 │5,000元 │ ├──┼──────────────┼───────────┤ │49 │翔勁亞那續聘回程機票費 │13,000元 │ ├──┼──────────────┼───────────┤ │50 │日益蘇迪辦理護照費用 │4,000元 │ ├──┼──────────────┼───────────┤ │51 │日益蘇迪辦理續聘文件費 │10,000元 │ ├──┼──────────────┼───────────┤ │52 │聖久亞弟護照差額 │500元 │ ├──┼──────────────┼───────────┤ │53 │聖久游諾斯續聘文件費 │5,000元 │ ├──┼──────────────┼───────────┤ │54 │聖久游諾斯回程機票費 │13,000元 │ ├──┼──────────────┼───────────┤ │55 │中川威力續聘文件費 │5,000元 │ ├──┼──────────────┼───────────┤ │56 │東泰蘇瓦弟機票費 │14,500元 │ ├──┼──────────────┼───────────┤ │57 │洪秀宗女佣機票費 │14,450元 │ ├──┼──────────────┼───────────┤ │58 │鄭慶文女佣機票費 │13,900元 │ ├──┼──────────────┼───────────┤ │59 │陳世哲臺灣服務費 │1,800元 │ ├──┼──────────────┼───────────┤ │60 │陳世哲臺灣體檢費 │2,000元 │ ├──┼──────────────┼───────────┤ │61 │陳世哲臺灣居留證費 │3,000元 │ ├──┼──────────────┼───────────┤ │62 │信昌服務費 │1,500元 │ ├──┼──────────────┼───────────┤ │63 │陳文益機票費 │10,000元 │ ├──┼──────────────┼───────────┤ │64 │陳重光護照費 │4,800元 │ ├──┼──────────────┼───────────┤ │65 │廖仁志機票費 │16,000元 │ ├──┼──────────────┼───────────┤ │總計│ │691,822元 │ └──┴──────────────┴───────────┘ 附表二: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5508 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調解內容: 相對人(即張伊茜)願給付聲請人(即遠揚人力仲介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陳威旭)新臺幣(下同)75萬6820元。 給付方法: 自民國107 年11月26日起,於每月26日前各給付1 萬5000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外, 相對人就未清償餘額,應再加給付自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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