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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34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李金政被訴散布文字誹謗及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公訴不受 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金政與告訴人許東欽係朋友關係,被 告因與告訴人許東欽間有私人恩怨。㈠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 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以其所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 0號,未扣案)在臉書(FACEBOOK)以暱稱「陳君佑」名義 ,接續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足以毀損告訴人許東欽名譽之文字 。㈡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6年10月30日凌晨3時多許, 前往附表三所示之地點,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毀損附表三 所示之車輛(毀損情形如附表三所示),足生損害於附表三 所示之告訴人許東欽、許裕隆及天然食品機械有限公司(已 更名為天然肉品有限公司,下稱天然公司)。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李金政上開行為被訴罪名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 字誹謗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14條、 第35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許東欽 試行修復式司法後,已取得告訴人許東欽之諒解,且告訴人 許東欽、許裕隆、天然公司均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 訴聲請狀3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第49至50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就本案所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即起訴書附 表二編號4部分),由本院另行以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審結,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附表一(FACEBOOK截圖,即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內容 │ ├──┼────────────────────────┤ │1 │陳君佑》台中太平大里霧人什麼都可以po14分鐘前許東│ │ │欽用計逼走兩個小孩母親厚顏無恥騙兩個小孩認 │ │ │Novia.Wu兩人在阻止親生母親與小孩相見在騙小孩母親│ │ │不要他們你兩真毒所有事你兩敢在所有人面前一一對質│ │ │你們不敢只會在背後造謠生事 │ ├──┼────────────────────────┤ │2 │陳君佑》台中潭子4小時前賺錢賺黑心錢Novia.Wu 還是│ │ │故意接近人然後在叫許東欽四處跟人哭說老婆與誰有染│ │ │你兩最常用的計有跟這兩人接觸的小心由其那些說就信│ │ │不懂分是非的人 │ ├──┼────────────────────────┤ │3 │陳君佑》台中太平大里霧人什麼都可以 po20 小時前此│ │ │人無情無義程度令人好笑當年北屯果菜市場因細故他父│ │ │親大哥與人衝突許東欽卻能與他前妻躲在車上從頭看他│ │ │家被圍毆若非他前妻說漏嘴還真不敢相信勸與此人有接│ │ │觸勿被此人表面言行舉之所騙 │ ├──┼────────────────────────┤ │4 │陳君佑》台中太平大里霧人什麼都可以 po7 月 28 日 │ │ │19:36請看到此文大家分享豈有此理若有不實可提告永 │ │ │平路三段 230 巷智凱飼料油負責人許東欽吳佳蓉 15 │ │ │年前無怨無仇你兩用吳女名聲陷我與不義我都隱忍下來│ │ │直至工廠最後一天許東欽你還拿當年陷害我的事諷刺我│ │ │事發後與吳女又四處說我搶你女人你兩太可惡你開口要│ │ │我幫你我沒計仇做的跟狗一樣換來卻是一次又一次的污│ │ │辱次事認識這兩人當年事太平很久人都知道覺非虛假願│ │ │負法律責任 │ ├──┼────────────────────────┤ │5 │陳君佑》台中潭子7月30日16:11內容同編號4 │ ├──┼────────────────────────┤ │6 │陳君佑》太平人(讚)出來7月28日15:30內容同編號4 │ ├──┼────────────────────────┤ │7 │陳君佑》台中人大小事週二11:47內容同編號4 │ ├──┼────────────────────────┤ │8 │陳君佑內容同編號47月30日16:10 │ ├──┼────────────────────────┤ │9 │陳君佑》台中潭子週日16:11內容同編號4 │ └──┴────────────────────────┘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時間、地址 │被害人、毀損情形 │ ├──┼────────┼────────────────┤ │1 │106年10月30 日凌│被害人許裕隆(車號 000-0000 號)李│ │ │晨3時3分許及同日│金政騎機車前往該處,手持其所有之│ │ │凌晨3時20分許、 │伸縮警棍(未扣案),毀損許裕隆所有│ │ │在臺中市太平區正│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 │ │誠街58號 │之前、後、左側之玻璃。 │ ├──┼────────┼────────────────┤ │2 │106 年 10 月 30 │被害人許東欽(車號 0000-00號)李金│ │ │日凌晨 3 時多許 │政騎機車前往該處,手持上開伸縮警│ │ │、在臺中市太平區│棍,毀損許東欽所有車牌號碼 0000 │ │ │永平路 3 段 230 │-CS號自用小客車之鈑金(左右 A 柱 │ │ │巷 1 號(工廠) │、左後葉、後車箱蓋)、玻璃(前擋風│ │ │ │、左右前門、左右後門、左右固定、│ │ │ │後擋風之玻璃)及後燈殼。 │ ├──┼────────┼────────────────┤ │3 │106年10月30 日凌│被害人天然公司(車號 000-00)李金 │ │ │晨3時多許、在臺 │政前往該處,手持上開伸縮警棍,毀│ │ │中市○○區○○路│損天然公司所有車牌號碼 000-0 0 │ │ │3段230 巷1號(工 │號自用大貨車之鈑金(含面板、右彎 │ │ │廠) │角、右後照鏡)、右後視鏡、玻璃(含│ │ │ │前擋風、左右前門之玻璃)。 │ ├──┼────────┼────────────────┤ │4 │106年10月30 日凌│被害人許裕隆(車號 0000-00號)李金│ │ │晨3時20 分許、在│政騎機車前往該處,手持上開伸縮警│ │ │臺中市太平區正誠│棍,毀損許裕隆所有車牌號碼 0000 │ │ │街58號 │-US號自用小貨車之前擋風、右側之 │ │ │ │玻璃。 │ ├──┼────────┼────────────────┤ │5 │106年10月30 日凌│許東欽(車號 000-0000 號)被告在該│ │ │晨3時20 分許、在│處,以腳踹許東欽所有停放在該處之│ │ │臺中市太平區正誠│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街58號 │致該機車向撞至該處之柱子,導致里│ │ │ │程錶總式及燈罩破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