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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341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3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杰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 華民國107 年11月3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何杰儒犯踰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砂輪機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何杰儒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另於民國102 年、103 年間,因 竊盜及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1 年、4 月、3 月、3 月、5 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4 年9 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 護管束,於同年10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 已執行完畢。又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0月,嗣於106 年6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 不知悔改,於107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0 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陳柏諺所經營,位於臺中 市○○區○○路0 段000 ○00號「頭張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見該資源回收場無人看管,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自資源回收場大門底下縫隙鑽入後,徒手竊取陳柏諺 所有置於該處之砂輪機1 台(價值約新臺幣800 元),得手 後隨即以上開機車載運離去,惟因發現該砂輪機無法使用, 遂將之棄置在臺中市○○區○○○道路水溝內。嗣陳柏諺發 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 上情。 三、處罰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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