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3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杰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梁
乃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並
聲請認罪協商,本院
裁定進行認罪
協商程序後,於中
華民國107 年11月3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何杰儒犯踰越門扇
竊盜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柒月。
未
扣案之砂輪機壹台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何杰儒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另於民國102 年、103 年間,因
竊盜及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1 年、4 月、3 月、3 月、5 月確定,
嗣經
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4 年9 月16日
假釋出監付
保
護管束,於同年10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
已執行完畢。又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0月,嗣於106 年6 月14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
不知悔改,於107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0 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陳柏諺所經營,位於臺中
市○○區○○路0 段000 ○00號「頭張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見該資源回收場無人看管,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自資源回收場大門底下縫隙鑽入後,徒手竊取陳柏諺
所有置於該處之砂輪機1 台(價值約新臺幣800 元),得手
後隨即以上開機車載運離去,惟因發現該砂輪機無法使用,
遂將之棄置在臺中市○○區○○○道路水溝內。嗣陳柏諺發
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
上情。
三、處罰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罰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