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暉茹
選任辯護人 高馨航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
議庭
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暉茹犯
業務侵占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黃暉茹自民國104 年10月9 日起,受僱於利寶成衣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北市○○區○○路○○
○ 號,下稱利寶公司),並受利寶公司指派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的「愛買復興店」BOBSON專櫃,負責該專櫃
銷售服飾、牛仔褲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
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基於業務侵占之
接續犯意,利
用販賣商品之際,將其業務上掌管的褲子等服飾
予以侵吞入
己,並出售給不特定人,合計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85 萬
7,246 元。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
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暉茹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偵查中之
自白及警詢
之陳述。
(二)
告訴代理人曾寶圍、林佳胤於偵查中的指述。
(三)專櫃人員勞動契約書、商品條碼、訂貨單、臺中復興愛買
盤點誤差金額表、庫存盤點作業表、切結書、
和解契約書
。
二、論罪與量刑:
(一)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
(二)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前因竊盜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02 年9 月10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
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於103 年8 月29日
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則被告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
1.任職於
告訴人利寶公司,不知恪盡職守,竟為圖一己私利
,而侵占告訴人公司所有的服飾並變賣,破壞從事業務之
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有之尊重,
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高達185 萬7,246 元之損害。
2.
犯後坦承
犯行,並於偵查中即與告訴人公司以80萬元的金
額達成和解,然僅履行一部分後,就無力繼續履行,經檢
察官
起訴後,再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
犯罪後態度。
3.自陳之
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
4.
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至於被告、辯護人雖請求本院給予被告
緩刑宣告,且
告訴
代理人亦表示同意本院將被告應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賠償告
訴人之內容作為附帶條件而給予被告緩刑宣告(見本院卷
第55頁),然被告既有前述構成累犯的前案紀錄,核與刑
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的要件不符,本院即無從給予被告緩
刑宣告,附帶說明之。
三、
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未
扣案之業務侵占款項185 萬
7,246 元,係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公
司達成和解且已給付部分款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
定,故不予宣告沒收。尚未履行之部分,被告既已同意依如
附表所示之方式賠償告訴人公司,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
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再
諭知沒收及追徵,恐有過苛
之
虞,故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
追徵,附帶說明之。
參、應
適用之
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何采蓉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 元以下
罰金。
【附表】
被告應給付被害人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元
,其支付方式為: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
前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匯入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
行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