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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易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瑞南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丁家豪 被   告 莊正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32358、32359、32360號、107年度偵字第2023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為詠信服裝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巷 ○○號1樓,下稱詠信公司)及瑞信百貨商行(址設臺中市○ 區○○街○○○號1樓,下稱瑞信百貨行)之負責人,經營學校 制服批發零售事業;丙○○之子乙○○擔任詠信公司之經理 ,協助丙○○處理相關事務;庚○○為魔術文具店(址設臺 中市○區○○路○○○號)之負責人,長期受詠信公司委託寄 賣臺中市南區樹義國民小學(下稱辛○○○)制服、運動服 。緣辛○○○於民國104年6月間辦理104至106學年度新生學 用品(制服、運動服)承製銷售廠商之招商評選時,已於規 格需求規範書上明載:「本校校徽已申請專利許可中,非經 本校同意,不得使用本校校徽於產品銷售,如有違法販售行 為,本校得採取法律行動逕行處理……。」等語,丙○○透 過乙○○檢具企劃書等資料以詠信公司名義參加辛○○○之 招商評選,對於上開公告之文件所載,當可知悉辛○○○於 招商評選審核完成後,將以「辛○○○校徽」申請智慧財產 權。之後辛○○○於104年6月30日完成供應廠商審核,並於 辛○○○學校網站上公告選定富華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華公司)、華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程公司)為合 格廠商,辛○○○之校徽圖樣並於104年11月16日取得商標 註冊(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並於同日專屬授權予丁 ○○,且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授權登記;辛○○○校長 戊○○並以公告方式告知家長「本校已將本校校徽申請商標 許可在案(註冊第00000000O號商標)。本校已將商標專屬 授權給丁○○先生,將校徽商標用於製作本校制服及運動服 上。為保障學生穿的權利,本校嚴格監督專屬授權廠商相關 衣服質料及品質,請家長向獲本校推薦之廠商洽購制服及運 動服」。丙○○因為詠信公司參加辛○○○之招商評選落選 ,心有不甘,明知辛○○○為了管控校服之製造品質及保障 合格廠商之權益,而將校徽圖樣註冊為商標權利,丙○○與 乙○○、庚○○自104年11月16日起共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 犯意聯絡,接續在瑞信百貨行、魔術文具店販賣侵害辛○○ ○校徽商標圖樣之制服、運動服;丙○○與乙○○又接續自 106年4月19日起共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在福田彩 色照相器材行(址臺中市○區○○路○○○號1樓,下稱福田照 相行,福田照相行之負責人林金葉、柯國明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處分確定)寄賣侵害辛○○○校徽商 標圖樣之制服、運動服。經丁○○發現後,於106年6月22 日至24日分別前往福田照相行、魔術文具店、瑞信百貨行等 處,佯裝為買家蒐證購得前揭侵害辛○○○校徽商標圖樣之 制服、運動服,經警於106年7月2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106年度聲搜字第1608號)至福田照相行、魔術文具店、瑞 信百貨行等處搜索,並扣得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侵害商標 之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同法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同法第159條之5所明 定。對於本件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 能力,檢察官及被告丙○○、乙○○、庚○○、被告丙○○ 之辯護人均未爭執,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聲明 異議,經本院審認結果,上開證據均無違法取得或證明力明 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關於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乙○○、庚○○固坦承販賣使用辛○○○ 校徽商標圖樣之制服、運動服,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 法之犯行。㈠被告丙○○辯稱:於附表一、二、三所示地點 查扣之辛○○○制服、運動服皆為伊詠信公司製造及委託臺 南成衣廠商己○○製造,係在106年11月16日以前所製造, 106年11月16日之後伊都沒有製造了,伊只是把庫存的商品 賣掉,伊不知道辛○○○將校徽註冊為商標之事,伊若知道 伊就不會販賣了;㈡被告乙○○辯稱:伊在詠信公司雖掛名 經理,其實只是負責送貨工作,對於辛○○○校徽註冊為商 標乙事伊完全不知情;㈢被告庚○○辯稱:在伊魔術文具店 扣到的制服、運動服都是104年12月以前向詠信公司進貨的 ,對於商標權之事伊並未聽說也不知情;㈣被告丙○○之辯 護人為被告丙○○辯稱:①被告丙○○自91年起開始承製販 賣辛○○○之學生制服、運動服,並使用該校校徽10餘年之 久,91學年度至97學年度辛○○○以招標簽約方式決定承製 廠商,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辛○○○改採市場自由競爭, 並以口頭承諾方式告知承製廠商,104年3月30日辛○○○成 立服裝委員會並召開第一次會議,同年5月4日召開第三次會 議決議通過制服改版,6月11日辛○○○於網站上放置招商 公告並要求欲參加招商之廠商於6月25日下午5點前檢送資料 以供審核,公告內容並未提及校徽註冊商標乙事,6月30日 完成供應廠商審核,合格廠商為富華公司及華程公司,並於 7月11日至12日開放訂購及套量制服,8月23日至24日提供現 場販售,11月16日辛○○○取得商標註冊證,並於同日將註 冊商標授權給丁○○,而非授權給辛○○○審核通過之富華 公司、華程公司,辛○○○於104年6月11日所放置之招商文 件並未提及校徽註冊商標乙事,被告丙○○並未知悉辛○○ ○註冊商標、商標授權之事;㈡至於台中市南區樹義國民小 學104-106學年度新生學用品規格需求規範書,係辛○○○ 於6月25日下午4時38分放置於網站上,該需求規範書為何不 與制服招商公告於同天同方式公告,是否有其他目的操作尚 有疑義,其次規範書上內容為本校校徽已申請專利許可中, 並未提及校徽商標註冊權利使用於制服、運動服使用上,換 言之需求規範書係針對辛○○○新生學用品,新生學用品並 非限於制服、運動服,新生學用品尚有書包、水壺、便當盒 、帽子等其他學用品,且係規範校徽申請專利許可中,此與 被告丙○○於本案所使用校徽於承製制服、運動服之商標爭 議,並無直接相關,更遑論辛○○○係於11月16日方才取得 商標註冊,被告丙○○自始未能知悉辛○○○註冊商標乙事 等語。 二、依商標法第12條規定,我國商標法係採公示制度,一經公告 ,任何人均不得主張不知,且依據同法第33條之規定,商標 一經註冊公告,權利人即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自不可主 張不知。核其立法宗旨在保護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之權益,禁 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以免混淆,並維公益。是以 ,倘商標經註冊公告後仍任許隨意主張不知他人業經註冊之 商標,藉以規避商標法之規範,即喪失商標法公示制度之立 法宗旨,是為當然。且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不論商標權 之歸屬有無爭議,凡商標權未經撤銷或廢止前,其商標權均 有效存在,故行為人不得主張其主觀上認所使用之商標係不 合法而取得登記者,欲阻卻其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相同 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故意。查,本件辛○○○之校 徽圖樣於104年11月16日取得商標註冊,此有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核發之商標註冊證可稽(見偵32358號卷第80頁),並 於104年11月1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專屬授權於 丁○○,授權期間自104年11月16日至107年11月15日止,此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12月2日智商40015字第104805962 70號函可憑(見偵32358號卷第81頁),是辛○○○之校徽 圖樣業經商標註冊乙事應無疑義,被告丙○○、乙○○、庚 ○○及辯護人自不得以辛○○○將校徽圖樣註冊為商標之動 機可議,作為抗辯之理由。 三、被告丙○○、乙○○、庚○○固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應 予審究者,係被告丙○○、乙○○、庚○○對於辛○○○之 校徽圖樣業經商標註冊乙事是否知悉,經查: (一)證人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4年間他帶 了兩家協力廠商通過辛○○○制服、運動服的招商評選, 後來辛○○○校徽取得商標註冊,將商標權專屬授權給他 ,簽約由商標專利事務所辦理,104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把專屬授權的函寄給他的時候,他有跟學務處的主任說必 須通知有販售辛○○○制服的廠商說這個商標已經授權, 學務處的主任說違反商標法問題很嚴重會去通知;丙○○ 評選落選以後,就一直找很多民意代表去向校方要求希望 能繼續販賣辛○○○的制服、運動服,校方表示學校校徽 已經註冊商標且已授權,民意代表都表示會轉告請託的人 ,但丙○○還是一直在賣辛○○○的制服、運動服,家長 都有跟他反應說學校賣的和外面賣的不一樣,他有跟辛○ ○○校長、學務處主任、家長會反應,但他沒有要求校方 處理,因為校方光要應付民意代表,已經一個頭兩個大了 ;他最後於106年6月間決定提告,是因為看到丙○○在福 田照相行外面擺放的布條旗幟,宣稱詠信公司是辛○○○ 指定之優良廠商,讓他忍無可忍;評選通過後104年7月他 第一次去辛○○○販賣制服、運動服時,庚○○就主動來 找他,說知道他是合法的廠商也是授權的廠商,希望能販 賣他的制服、運動服,他跟庚○○說要賣他的衣服可以, 但不能再繼續賣詠信公司的衣服,庚○○答應要把詠信公 司寄賣的衣服退回去,後來他發現庚○○沒有把詠信公司 的衣服退回去,他就不讓庚○○繼續賣他的衣服,他在 104年10月間把衣服收回來的時候,還有跟庚○○強調這 個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反面至114 頁)。 (二)證人即辛○○○校長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他是在 103年8月間就任辛○○○校長,因為在103年7月間有媒體 報導辛○○○的制服被檢測出含有甲醛,當時詠信公司確 實是辛○○○製作校服最大宗的公司,家長會有先和詠信 公司談如何處理,詠信公司竟然以和校方沒有合約關係拒 絕處理,校方和家長會覺得很失望才決定重新招商;辛○ ○○是在104年5月辦理招商,當時已經在申請商標權了, 在招商的公告上已經註明通過評選的廠商會授予商標權, 詠信公司也有來參加評選,應該會看到招商公告上所寫的 ,只是到104年11月商標權登記才核准下來;104年7月間 通過評選的廠商已經來學校販賣新學年的制服、運動服, 學校在新生入學採購通知單上面都有註明校徽已經申請商 標權,販賣現場也有出示辛○○○授權給丁○○的公告, 學校還擺放在顯眼的地方,讓採購的家長都能夠知道;「 臺中市南區樹義國民小學104-106學年度新生學用品」規 格需求規範書是公告在辛○○○網站上,前言的部分已註 明辛○○○校徽已申請專利許可中,這裡的「專利」指的 是商標權;他本來不認識魔術文具店的庚○○,是庚○○ 主動來找他想要他引薦合格廠商,他聽了很高興,想說多 一個販賣據點也好,在過程中他一直跟庚○○強調商標已 經授權,賣合格廠商的制服、運動服是對的,他不認為庚 ○○不知道商標權的事;學校授權給合格廠商之後,詠信 公司還是一直在賣辛○○○的制服、運動服,從來沒有停 過,大家都知道,從103年11月間起長達四年,就有很多 民意代表一直來向校方施壓,一開始是希望不要用招商來 控製品質,後來是希望他不要管,讓合法廠商跟沒有授權 的廠商自己去糾紛就好,學校都不要介入,但是申請商標 是當初執行委員會的共識,既然已經授權了,校方對於授 權廠商還是要保障等語(見本院卷第116至124頁)。 (三)依上開證人戊○○之證述可知,辛○○○係因被媒體揭露 制服含有甲醛,辛○○○的家長會先要求最大供應製造廠 商即詠信公司處理,因未得到詠信公司善意的回應,辛○ ○○始決定重新招商選定可以配合的廠商,辛○○○為了 管控校服品質才以制服、運動服上的校徽申請商標權,並 專屬授權予評選合格的廠商,此有辛○○○103學年度服 裝委員會104年4月22日第二次會議紀錄決議內容:「為提 升學生購置校服時之品質及價格合理性,且保有校服上校 徽之專用權利,申請校徽商標化,所需費用申請員生消費 合作社剩餘款支用。」等語可稽(見偵32360號卷第126頁 ),並於104年5月1日由學務處主任謝明宏簽陳給校長戊 ○○核可,亦有辛○○○104年5月1日簽文及申請校徽商 標權實施計畫書在卷可憑(見偵32360號卷第130、131頁 ),足認辛○○○在104年5月間已著手進行申請校徽商標 權之事宜。辛○○○為了管控制服之供應廠商的品質,以 校徽申請商標實為教育界之創舉,校方定會公開宣傳以讓 前來參加評選之廠商心理有所準備,此有辛○○○於104 年6月間在學校網站上公告「臺中市南區樹國民小學104- 106學年度新生學用品」規格需求規範書之前言,開宗明 義即載明:「本校校徽已申請專利許可中,非經本校同意 ,不得使用本校校徽於產品銷售,如有違法販售行為,本 校得採取法律行動逕行處理………」可稽(見偵32358號 卷第87頁)。依之前的服裝委員會會議紀錄決議及學務處 主任簽陳,可知上開公告將「商標權」誤植為「專利許可 」,惟依被告丙○○、乙○○提出104年參加辛○○○評 選之企畫書中,其中亦有詠信公司以自己的商號及LOGO申 請商標權之商標註冊證(見本院卷第142頁),是被告丙 ○○、乙○○應可知關於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的智慧 財產權係屬商標權,而非專利權,被告丙○○、乙○○自 難以辛○○○的公告內容有此顯見之瑕疵作為抗辯之理由 。 (四)依上開證人丁○○之證述可知,自其取得商標權之專屬授 權後一再叮囑校方多方宣導,此有辛○○○制服、運動服 說明及通知單中載明:「關於本校校服『商標』註冊,是 因103年7月4日媒體報導辛○○○校服經檢驗『甲醛超標 』等問題,104年3月30日學校開始組成服裝委員會『各學 年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會中決議:透過商標註冊來保障 制服的品質及學生與家長的權益,一切程序均合法。」等 語(見本院卷第227頁);校方並於104、105、106、107 年度每年販售新生制服、運動服之校內攤位現場張貼公告 內容:「本校即(台中市南區辛○○○)已將本校校徵申 請簡標許可在案(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本校已將商標 專屬授權給丁○○先生,將校徽商標用於製作本校制服及 運動服上。為保障學生穿的權利,本校嚴格監督專屬授權 廠商相關衣服質料及品質,請家長向獲本校推薦之廠商洽 購制服及運動服。本校同時支持正版廠商打擊不法侵權及 盜版之行為,本校同意專屬授權人依法檢舉不法侵權廠商 ,以維護學生穿的權利,特此公告。」等語(見本院卷第 229至232頁)。被告丙○○所經營之詠信公司係販賣辛○ ○○制服、運動服之最大競爭者,依被告丙○○之經驗法 則,應較一般消費大眾具有更高之注意能力及對產品相關 市場之敏銳度,對於校方種種支持告訴人宣示豈有可能 充耳不聞。 (五)再依證人戊○○所述自103年11月間起長達四年,飽受台 中市多位民意代表施壓之困擾,證人戊○○雖未明指背後 請託之人即為詠信公司,惟在103年7月媒體揭露制服含有 甲醛之前,詠信公司係辛○○○的制服最大供應廠商,辛 ○○○為管控校服品質的種種作為,首當其衝遭受不利益 者即為詠信公司,亦即僅有詠信公司有請託民意代表向校 方表達欲繼續販售辛○○○制服、運動服之必要。被告丙 ○○自辛○○○決意重新招商起至辛○○○已聲明將商標 權授權予告訴人之後,仍不願意放棄販售辛○○○制服、 運動服之生意,因而一再請託民意代表為其說項,關於辛 ○○○為管控校服供應廠商而將校徽商標化之緣由更, 應該係心知肚明,自不能以從未接獲辛○○○或專屬授權 人之明確告知,即認定被告丙○○無法知悉辛○○○之校 徽圖樣業經商標註冊。依前論述,自得認定被告丙○○係 故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六)被告乙○○身為詠信公司之經理,且於104年代表詠信公 司參加辛○○○之招商評選,此有辛000000-000學年 度新生服裝送審清單可稽(見偵32360號卷第118頁),被 告乙○○對於在招商前,詠信公司與辛○○○間所發生之 「甲醛事件」溝通失敗自非一概不知,對於招商落選後詠 信公司所作之種種努力亦難置身事外;又依證人林金葉於 警詢中證稱:「(警方於上述執行現場查扣何物?數量為 何?上記扣案物品為何人所有?做何用途?)辛○○○商 標的學生制服上衣、運動服上衣。總共查扣249件。是詠 信服裝公司的經理乙○○所寄賣的,販賣給客人。」、「 (詠信服裝公司的經理乙○○於何時將上述查扣物品寄放 再妳相館寄賣?)分別在106年4月19日、106年5月6日、 106年6月6日、106年6月23日,我有提供詠信服裝公司的 出貨單影本供警方參考。」等語(見偵32358號卷第21、 22頁),是被告乙○○亦應認定故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 (七)被告庚○○曾在104年8月至10月間販售過告訴人丁○○製 造之辛○○○制服、運動服,之後又經告訴人收回制服、 運動服,此有估價單可稽(見偵32360號卷第149至150頁 ),足認被告庚○○當知告訴人丁○○與詠信公司係處於 競爭之敵對關係;且依前開證人丁○○及戊○○之證述, 均明確指出已多次告誡被告庚○○不要再販賣詠信公司製 造之辛○○○制服、運動服,以免觸犯商標法,是被告庚 ○○亦可認定故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四、至於檢察官起訴被丙○○、乙○○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 之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基於行銷目的,未得商標權人 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嫌云云 。查,依辛○○○103學年度服裝委員會104年5月4日第三次 會議紀錄決議內容:「為提升學生校服之品質,減少甲醛殘 留之可能,小幅度改變夏季制服領子之樣式,將原有之白領 修改成與褲子相同之顏色,除此之外,包含夏季制服的剩餘 樣式與其他校服的所有樣式不予改變。」等語(見偵32360 號卷第136頁)及104年學年度校服訊息通知單記載:「親愛 的家長們:大家好!本校104學年度學生校服(含制服及運 動服),104年5月4日經服裝委員會決議;5月5日經家長會 常務委員會通過;為提昇校服品質(含價格),改版款式公 告於家長會網頁上。」等語(見偵32360號卷第137頁);且 依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結證:「你在104年度獲 選為承製的廠商,該校的制服是否有改版?)有。(改版是 你自己的意思還是學校的意思?)那個是整個服裝委員會開 會的,不是我的意思。開會是他們學校內部的,我只是一個 廠商,我只知道他就改版,我就照著改版這樣做。(所以你 是收到改版的通知,至於是學校誰決定的你不知道?)是的 。(你改版之後製作學校制服跟舊款的舊商品有何不一樣? )制服的話領子就不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105頁及反 面)。是辛○○○早於104年5月間已公告自104學年度開始 辛○○○的校服有所改版,告訴人丁○○所帶領之協力廠商 於104年6月30日獲得評選合格後,亦是依校方之改版規定製 作辛○○○之校服;是若被告丙○○所經營之詠信公司,自 104年5月間得知辛○○○校服改版之公告後,即開始大量製 作制服、運動服,直至104年11月16日辛○○○取得商標權 註冊後即停止製作,亦非無可能;參酌證人己○○本院審理 時結證:「(你與被告丙○○配合多久?)一、二十年了。 (被告丙○○曾經將辛○○○制服、運動服交給你做嗎?) 制服有,但運動服沒有。(是否記得丙○○最後一次將辛○ ○○制服的工作交給你做是何時?)不記得了。(107年時 還有沒有交給你做?)沒有。(106年時還有沒有交給你做 ?)沒有。(105年時還有沒有交給你做?)可能也沒有。 (你不是說你們配合一、二十年了,為何從105年開始就沒 有幫丙○○做?)我做的制服不止做辛○○○,還有別的學 校的制服。以前我有做辛○○○的制服。」等語(見本院卷 第256頁反面至第257頁)。所以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詠信 公司於辛○○○取得商標註冊後,仍有製造辛○○○制服、 運動服之證據,依罪疑唯輕之法理,被告丙○○辯稱查扣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制服、運動服係於104年11月16日前 所製造,予採信。是檢察官起訴被丙○○、乙○○涉犯商 標法第95條第1款之罪名容有未洽,惟被告丙○○、乙○○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與檢察官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且被告丙○○、乙○○所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對被告丙○○、乙○○並無較不利或難以防禦之 情形,本院復已當庭告知被告丙○○、乙○○更正起訴法條 之意旨,俾利其行使防禦權,爰變更起訴法條, 五、此外,並有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60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23張(福田照相行)、蒐 證照片12張(魔術文具店)、蒐證照片10張(詠信公司)、 現場搜索查扣照片40張、詠信公司廣告單、辛○○○運動服 、制服鑑定報告等在卷可憑,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丙○○、乙○○、庚○○共同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犯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均足堪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丙○○、乙○○、庚○○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 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丙○○、乙○○、庚○○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 侵害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準此,行 為人侵害智慧財產之行為,通常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 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者,該等侵害智慧財產之犯行,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自行為之概念以觀,縱有多次侵害 商標之舉措,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自無併合論罪 可言。被告丙○○、乙○○、庚○○於密接期間內以相同方 式持續進行,而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接續犯,以 一罪論。 三、被告丙○○、乙○○、庚○○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丙○○、乙○○、庚○○均無前科,素行良好,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丙○○因參與辛 ○○○招商評選落選心有不甘,明知辛○○○為管控校服品 質特意將校徽商標化,仍恣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被告 乙○○身為被告丙○○之子,為協助被告丙○○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而參與聯繫販賣商家之工作;被告庚○○為圖販 賣牟利,經由校方及告訴人一再告誡,仍非法陳列、販賣侵 害商標商品,被告三人均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及我國致力於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並考量被告丙○○、乙○○、庚 ○○均否認犯行及於本案中所擔任之角色;兼衡被告丙○○ 仁自陳國中畢業,目前是詠信公司負責人,被告乙○○自陳 大學畢業,目前是詠信公司的經理,育有二名未滿12歲子女 ,被告庚○○自陳高中畢業,目前無業,育有二名分別就讀 大學及高中之子女(見本院卷第269頁之記載)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 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 二、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 使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故刑 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 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 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 ,依此次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 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 原則,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 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三、而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 將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是100年6月 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 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而應適用修正後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然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 自應適用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四、綜觀前述刑法及商標法之修正,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 ,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經本院函請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清點新舊款之分 別件數,詳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107年12月6日保二(刑二)字第1070469638號函及所附照片 (見本院卷第203至214頁),且經告訴人具狀表示意見(見 本院卷第218至221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丙○○、乙○○、庚○○自104年11月16日起至106年7月 26日查獲止,檢察官就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件數,因未提 出實際件數供本院參酌計算犯罪所得,本院自無法於本件罪 名項下宣告沒收;又刑罰本非以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失為主 要目的,被告因犯罪行為所衍生之對告訴人應負之民事賠償 責任,並未因其受刑事處罰即予以免除,告訴人仍得循民事 訴訟程序等相關救濟途徑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且本件告訴人 丁○○亦已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本院108年度智 附民字第15號)請求救濟。至於本件告訴人丁○○為查緝本 案而於106年6月22日以1,280元向福田照相行佯裝購買辛○ ○○制服、運動服(見偵32358號卷第61頁之收據),於106 年6月23日以1,450元向魔術文具店佯裝購買辛○○○制服( 見偵32359號卷第55頁之收據),於106年6月23日以960元向 瑞信百貨行佯裝購買辛○○○制服(見偵32360號卷第47頁 之收據),因告訴人丁○○並無購買之真意,是該等告訴人 丁○○交付之金額,非屬被告丙○○等人販賣侵害商標商品 所獲得之財物,故該等部分之金額,非屬被告等因本案犯罪 獲得之財物,無法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標 法第97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 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到庭提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查扣地點:福田照相行): ┌─────────────┬─────┬──────────┐ │ 型 式 │ 件 數 │ 備 註 │ ├─────────────┼─────┼──────────┤ │三角領運動服 │ 49件 │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 │ ├─────────────┼─────┼──────────┤ │夏季圓領短袖上衣制服 │ 48件 │舊款、男生制服 │ ├─────────────┼─────┼──────────┤ │夏季三角領短袖上衣制服 │ 86件 │新款、男生制服 │ ├─────────────┼─────┼──────────┤ │夏季圓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 │ 8件 │舊款、女生制服 │ ├─────────────┼─────┼──────────┤ │夏季立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 │ 64件 │新款、女生制服 │ └─────────────┴─────┴──────────┘ 【附表二】(查扣地點:魔術文具店): ┌─────────────┬─────┬──────────┐ │ 型 式 │ 件 數 │ 備 註 │ ├─────────────┼─────┼──────────┤ │三角領運動服 │ 154件 │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 │ ├─────────────┼─────┼──────────┤ │冬季長袖上衣制服 │ 94件 │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 │ ├─────────────┼─────┼──────────┤ │夏季圓領短袖上衣制服 │ 59件 │舊款、男生制服 │ ├─────────────┼─────┼──────────┤ │夏季三角領短袖上衣制服 │ 24件 │新款、男生制服 │ ├─────────────┼─────┼──────────┤ │夏季圓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 │ 47件 │舊款、女生制服 │ ├─────────────┼─────┼──────────┤ │夏季立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 │ 33件 │新款、女生制服 │ └─────────────┴─────┴──────────┘ 【附表三】 (查扣地點:瑞信百貨行): ┌─────────────┬─────┬──────────┐ │ 型 式 │ 件 數 │ 備 註 │ ├─────────────┼─────┼──────────┤ │三角領運動服 │ 608件 │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 │ ├─────────────┼─────┼──────────┤ │冬季長袖上衣制服 │ 1件 │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 │ ├─────────────┼─────┼──────────┤ │夏季圓領短袖上衣制服 │ 301件 │舊款、男生制服 │ ├─────────────┼─────┼──────────┤ │夏季三角領短袖上衣制服 │ 13件 │新款、男生制服 │ ├─────────────┼─────┼──────────┤ │夏季立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 │ 166件 │新款、女生制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