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偵字第25651 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佑承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
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業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
,告訴人
復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
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