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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易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偵字第25651 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佑承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業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 ,告訴人復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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