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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簡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62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06 年度智易字第63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勝宏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勝宏明知HELLO KITTY 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0000)、凱 蒂貓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0000)、MY MELODY 圖樣(商標 註冊號00000000)、蛋黃哥gudetama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 0000)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商標,STARBUCK S (商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為美商史塔巴克斯公 司所註冊之商標,小叮噹DORAEMON(商標註冊號00000000) 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商標,天裕TENLUXE ( 商標註冊號00000000)、應克污(商標註冊號00000000)為 天裕行有限公司(下稱天裕行)註冊之商標。陳勝宏向阿里 巴巴網站不詳賣家,購買上附表所示之同一或類似仿冒商品 ,其中附表編號10部分之去污膏外包裝,顯示為天裕行公司 製造,而在該商品外包裝載有「天裕」之名稱及「Mfd byTE NLUXE CO . ,LTD . TAIPEI」之文字,表示該等商品係由天 裕行製造之用意,屬於準私文書,係仿冒天裕行「天裕」、 「應克污」商標之物。陳勝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販 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12月間起,在 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住處,使用電腦 上網,在其架設之「綸綸麻嬰兒用品批發」網頁,販售附表 所示之仿冒商品,對購買該等仿冒品之人行使上述偽造私文 書,足生損害於天裕行。嗣經警方於105 年11月3 日持搜索 票,在其住處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人證】 ㈠告訴人林素娥 1.告訴人林素娥於105年5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10至12 頁)。 2.告訴人林素娥於105年10月13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79至 80頁)。 ㈡證人陳郁燕 1.證人陳郁燕於105年8月1日第一次之警詢筆錄(警卷第13 至18頁)。 2.證人陳郁燕於105年8月1日第二次之警詢筆錄(警卷第19 至21頁)。 3.證人陳郁燕於105年10月13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79至80 頁)。 4.證人陳郁燕於105年11月2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偵卷第83 至84頁反面)。 5.證人陳郁燕於106年6月12日之偵訊筆錄暨具結結文(偵卷 第88至89頁反面,第90頁)。 【書證】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HELLO KITTY、MY MELODY、蛋黃哥)(警卷第34至52頁反面)。 2.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警卷 第53至56頁)。 3.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警卷第57頁 正反面)。 4.理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STARBUCK)(警 卷第58至67頁)。 5.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 書(警卷第68至76頁)。 6.天裕行有限公司提出之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天裕TENLUXE)、 市值估價表(警卷第78至84頁)。 7.「綸綸麻嬰兒用品批發」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警卷第85至 100頁)。 8.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1638號搜索票(警卷第101頁)。 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02至107頁)。 10.現場搜索照片4張(警卷第109至110頁)。 11.陳勝宏違反商標法案件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警卷第111 至115頁)。 12.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10至 14頁)。 13.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 大型保字第36號)(偵卷第21頁)。 14.天裕行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提出之: ①「TENLUXE 天裕及圖」第614934號商標註冊證暨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准予延展公文(偵卷第29至30頁)。 ②「INK LEANER應克污及圖」第0000000號商標註冊證 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予延展公文(偵卷第31至33頁 )。 ③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108號起訴書(偵 卷第34至36頁)。 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89號刑事簡易判決(偵 卷第37至40頁)。 ⑤被告於其網站上就仿品之說明及買家提問之問與答( 偵卷第41至54頁)。 ⑥-1.http://綸綸麻批發社.tw/商品,網站首頁(偵卷 第55至58頁)。 ⑥-2網路時光回溯器查詢http://綸綸麻批發社.tw/商品 網站之資料(偵卷第59至67頁)。 ⑦馬里論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偵卷第68頁)。 ⑧經濟部國貿局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偵卷第69頁)。 15.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與被告簽立之和解契約書(偵卷第71 頁)。 16.天裕行有限公司與證人陳郁燕簽立之和解契約書及道歉 啟事(偵卷第85頁正反面)。 17.被告陳勝宏於106年6月12日提出之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偵卷第91至99頁)。 1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哆啦A 夢)(核交卷第5至9頁)。 19.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院大型保字第74號)(本院卷第 34頁)。 20.商標遠端檢索系統(INK LEANER應克污及圖)(本院卷 第35頁)。 【物證】:如附表所示扣案物。 【被告】 1.被告陳勝宏於106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2至7頁) 。 2.被告陳勝宏於106年4月5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7至8頁) 。 3.被告陳勝宏於106年6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88至89頁 反面)。 三、論罪科刑: ㈠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規 定,以文書論。本案被告販賣之去污膏包裝上印有「天裕」 之名稱及「Mfd by TENLUXE CO . ,LTD .TAIPEI」之文字, 用以表示該產品係天裕行公司製造之用意之證明,核屬刑法 第220 條第1 項規定之準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及刑法第216 條、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被告自102 年12月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陳列本 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陳列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 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 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商標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數罪名,應成立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天 裕行人員上網購買仿冒去污膏24條,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 是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惟因購買者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 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故無從成立販賣既遂,被告所為乃屬 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然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 自無法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為該商標 建立相當之聲譽,並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且大幅度使該 商標之商品增添附加價值,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 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 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有礙 公平交易秩序,並進而破壞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 聲譽,其行為當應加以非難。惟念及被告未曾有任何犯罪紀 錄,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 解,並均已和解賠償完畢,另被告自陳學歷為技術學院畢業 ,早上在市場幫忙,晚上做網拍,家中尚有中風的父親、妻 子及2 名子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 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 緩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上開規定,均沒收之 。 五、另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 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之規 定,上開易服社會勞動係屬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之權限,附此 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品名商標 │種類 │數量 │侵害商標註冊號│ ├──┼─────────┼─────┼───┼───────┤ │1 │MY MELODY 圖樣商標│手機手指扣│113件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2 │MY MELODY 圖樣商標│吸塵器 │34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3 │蛋黃哥圖樣商標 │吸塵器 │7支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4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水壺 │136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5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餐具組 │47支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6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開瓶器 │59支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 │ │ │ │ ├──┼─────────┼─────┼───┼───────┤ │7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零錢包(起│6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訴書誤載為│ │ │ │ │ │開瓶器) │ │ │ ├──┼─────────┼─────┼───┼───────┤ │8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開瓶器 │48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9 │STARBUCK圖樣商標 │杯墊 │320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 │ │ │ │ ├──┼─────────┼─────┼───┼───────┤ │10 │天裕TENLUXE 圖樣商│去污膏 │1018支│00000000 │ │ │標(提告) │ │(含告│00000000 │ │ │ │ │訴人提│ │ │ │ │ │出的24│ │ │ │ │ │支,起│ │ │ │ │ │訴書誤│ │ │ │ │ │載為10│ │ │ │ │ │06支)│ │ ├──┼─────────┼─────┼───┼───────┤ │11 │HELLO KITTY 圖樣商│杯墊 │95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2 │HELLO KITTY 圖樣商│手機架 │40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3 │HELLO KITTY 圖樣商│零錢包 │32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4 │HELLO KITTY 圖樣商│捲線器 │120組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5 │HELLO KITTY 圖樣商│開罐器 │62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6 │HELLO KITTY 圖樣商│面紙盒套 │7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7 │HELLO KITTY 圖樣商│手機手指扣│196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8 │HELLO KITTY 圖樣商│餐具組 │61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9 │HELLO KITTY 圖樣商│吸塵器 │38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20 │HELLO KITTY 圖樣商│水壺 │555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21 │MY MELODY 圖樣商標│零錢包 │43件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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