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6222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06 年度智易字第63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勝宏
犯行使
偽造準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勝宏明知HELLO KITTY 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0000)、凱
蒂貓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0000)、MY MELODY 圖樣(商標
註冊號00000000)、蛋黃哥gudetama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
0000)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商標,STARBUCK
S (商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為美商史塔巴克斯公
司所註冊之商標,小叮噹DORAEMON(商標註冊號00000000)
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商標,天裕TENLUXE (
商標註冊號00000000)、應克污(商標註冊號00000000)為
天裕行有限公司(下稱天裕行)註冊之商標。陳勝宏向阿里
巴巴網站不詳賣家,購買上附表所示之同一或類似仿冒商品
,其中附表編號10部分之去污膏外包裝,顯示為天裕行公司
製造,而在該商品外包裝載有「天裕」之名稱及「Mfd byTE
NLUXE CO . ,LTD . TAIPEI」之文字,表示該等商品係由天
裕行製造之用意,屬於
準私文書,係仿冒天裕行「天裕」、
「應克污」商標之物。陳勝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意圖販
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12月間起,在
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住處,使用電腦
上網,在其架設之「綸綸麻嬰兒用品批發」網頁,販售附表
所示之仿冒商品,對購買該等仿冒品之人行使上述偽造私文
書,足生損害於天裕行。
嗣經警方於105 年11月3 日持
搜索
票,在其住處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二、
證據名稱:
【
人證】
㈠
告訴人林素娥
1.
告訴人林素娥於105年5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10至12
頁)。
2.告訴人林素娥於105年10月13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79至
80頁)。
㈡
證人陳郁燕
1.證人陳郁燕於105年8月1日第一次之警詢筆錄(警卷第13
至18頁)。
2.證人陳郁燕於105年8月1日第二次之警詢筆錄(警卷第19
至21頁)。
3.證人陳郁燕於105年10月13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79至80
頁)。
4.證人陳郁燕於105年11月23日之
準備程序筆錄(偵卷第83
至84頁反面)。
5.證人陳郁燕於106年6月12日之偵訊筆錄
暨具結結文(偵卷
第88至89頁反面,第90頁)。
【
書證】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HELLO
KITTY、MY MELODY、蛋黃哥)(警卷第34至52頁反面)。
2.萬國
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警卷
第53至56頁)。
3.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警卷第57頁
正反面)。
4.理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
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STARBUCK)(警
卷第58至67頁)。
5.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
書(警卷第68至76頁)。
6.天裕行有限公司提出之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天裕TENLUXE)、
市值估價表(警卷第78至84頁)。
7.「綸綸麻嬰兒用品批發」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警卷第85至
100頁)。
8.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1638號
搜索票(警卷第101頁)。
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
、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02至107頁)。
10.現場搜索照片4張(警卷第109至110頁)。
11.陳勝宏違反商標法案件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警卷第111
至115頁)。
12.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10至
14頁)。
13.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
大型保字第36號)(偵卷第21頁)。
14.天裕行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提出之:
①「TENLUXE 天裕及圖」第614934號商標註冊證暨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准予延展公文(偵卷第29至30頁)。
②「INK LEANER應克污及圖」第0000000號商標註冊證
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予延展公文(偵卷第31至33頁
)。
③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108號
起訴書(偵
卷第34至36頁)。
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89號刑事簡易判決(偵
卷第37至40頁)。
⑤被告於其網站上就仿品之說明及買家提問之問與答(
偵卷第41至54頁)。
⑥-1.http://綸綸麻批發社.tw/商品,網站首頁(偵卷
第55至58頁)。
⑥-2網路時光回溯器查詢http://綸綸麻批發社.tw/商品
網站之資料(偵卷第59至67頁)。
⑦馬里論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偵卷第68頁)。
⑧經濟部國貿局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偵卷第69頁)。
15.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與被告簽立之
和解契約書(偵卷第71
頁)。
16.天裕行有限公司與證人陳郁燕簽立之和解契約書及道歉
啟事(偵卷第85頁正反面)。
17.被告陳勝宏於106年6月12日提出之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偵卷第91至99頁)。
1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哆啦A
夢)(核交卷第5至9頁)。
19.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院大型保字第74號)(本院卷第
34頁)。
20.商標遠端檢索系統(INK LEANER應克污及圖)(本院卷
第35頁)。
【
物證】:如附表所示
扣案物。
【被告】
1.被告陳勝宏於106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2至7頁)
。
2.被告陳勝宏於106年4月5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7至8頁)
。
3.被告陳勝宏於106年6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卷第88至89頁
反面)。
三、論罪
科刑:
㈠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規
定,以文書論。本案被告販賣之去污膏包裝上印有「天裕」
之名稱及「Mfd by TENLUXE CO . ,LTD .TAIPEI」之文字,
用以表示該產品係天裕行公司製造之用意之證明,
核屬刑法
第220 條第1 項規定之準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及刑法第216 條、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被告自102 年12月間起至
為警查獲時止,陳列本
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陳列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
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
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
以評價,屬
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商標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數罪名,應成立
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斷。天
裕行人員上網購買仿冒去污膏24條,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
是被告雖有販賣之
故意,惟因購買者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
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故無從成立販賣
既遂,被告所為
乃屬
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然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
自無法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
附此敘明。
㈡爰
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為該商標
建立相當之聲譽,並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且大幅度使該
商標之商品增添附加價值,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
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
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有礙
公平交易秩序,並進而破壞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
聲譽,其行為當應加以非難。惟念及被告未曾有任何犯罪紀
錄,兼衡酌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
解,並均已和解賠償完畢,另被告自陳學歷為技術學院畢業
,早上在市場幫忙,晚上做網拍,家中尚有中風的父親、妻
子及2 名子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㈢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
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
緩刑如主文所示。
四、
沒收部分: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附表
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上開規定,均沒收之
。
五、另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
聲請易科罰
金者,得以提供
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之規
定,上開易服社會勞動係屬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之權限,附此
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需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
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品名商標 │種類 │數量 │侵害商標註冊號│
├──┼─────────┼─────┼───┼───────┤
│1 │MY MELODY 圖樣商標│手機手指扣│113件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2 │MY MELODY 圖樣商標│吸塵器 │34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3 │蛋黃哥圖樣商標 │吸塵器 │7支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4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水壺 │136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5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餐具組 │47支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6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開瓶器 │59支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 │ │ │ │
├──┼─────────┼─────┼───┼───────┤
│7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零錢包(起│6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訴書誤載為│ │ │
│ │ │開瓶器) │ │ │
├──┼─────────┼─────┼───┼───────┤
│8 │哆啦A 夢圖樣商標 │開瓶器 │48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9 │STARBUCK圖樣商標 │杯墊 │320個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 │ │ │ │ │
├──┼─────────┼─────┼───┼───────┤
│10 │天裕TENLUXE 圖樣商│去污膏 │1018支│00000000 │
│ │標(提告) │ │(含告│00000000 │
│ │ │ │訴人提│ │
│ │ │ │出的24│ │
│ │ │ │支,起│ │
│ │ │ │訴書誤│ │
│ │ │ │載為10│ │
│ │ │ │06支)│ │
├──┼─────────┼─────┼───┼───────┤
│11 │HELLO KITTY 圖樣商│杯墊 │95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2 │HELLO KITTY 圖樣商│手機架 │40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3 │HELLO KITTY 圖樣商│零錢包 │32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4 │HELLO KITTY 圖樣商│捲線器 │120組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5 │HELLO KITTY 圖樣商│開罐器 │62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6 │HELLO KITTY 圖樣商│面紙盒套 │7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7 │HELLO KITTY 圖樣商│手機手指扣│196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8 │HELLO KITTY 圖樣商│餐具組 │61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19 │HELLO KITTY 圖樣商│吸塵器 │38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20 │HELLO KITTY 圖樣商│水壺 │555件 │00000000 │
│ │標(不提告) │ │ │ │
├──┼─────────┼─────┼───┼───────┤
│21 │MY MELODY 圖樣商標│零錢包 │43件 │00000000 │
│ │(不提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