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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0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杏宜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曾紫徽 被   告 朱桂賢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普威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謝錦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邱東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2896號、24838號、107年度偵字第8888號),於本院審 理中經被告等自白犯罪(107年度易字第1210號),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紫薇共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杏宜國際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參佰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普威國際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零柒拾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係「杏宜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杏宜公司)實際負 責人,丙○○係甲○○之妻子,為杏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丁○○係「普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普威公司)之負責 人,杏宜公司原為普威公司之下游販賣「普威手術記號筆( 滅菌)」(醫療器材許可證號:衛署醫器製醫字第003792號 )之醫療器材廠商。甲○○、丙○○及丁○○均明知製造 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第40條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准發醫療 器材製造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因甲○○、丙○○設立之杏宜 公司已與醫療院所簽定長期「普威手術記號筆」之供貨合約 ,然普威公司就上開手術記號筆之產線係以外銷為主,並無 足夠產量供貨予杏宜公司,甲○○、丙○○為穩定上開手術 記號筆供貨量、降低生產成本,及生產、交貨運送便利考量 ,與丁○○商議後,渠等均明知杏宜公司未領有行政院衛生 福利部核准之製造醫療器材許可證,仍共同基於製造未經核 准之醫療器材加以販賣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4月間至10 6年8月22日止,不定期由丁○○提供未消毒之手術記號筆、 量尺、藥物標籤紙、印有製造廠/藥廠名稱「普威國際有限 公司」之滅菌袋等材料,由甲○○、丙○○在杏宜公司位於 臺中市○區○○街○○○○號2樓內私設加工工廠,購置2 台封 口機、1 台束帶機,以裝填未消毒手術記號筆於包裝袋內並 封口之方式,違法製造上開手術記號筆之醫療器材,於製造 後並以普威公司之名義送不知情之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簡稱中國生化公司)進行滅菌,再由杏宜公司對外販 售至醫療院所;杏宜公司於上開期間,總計販賣粗字及細字 之「普威手術記號筆(滅菌)」予各醫療院所共計11 萬311 支,所得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5596元,而普威 公司出售予杏宜公司之手術記號筆材料總計得款175 萬8070 元。嗣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106年8月22日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杏宜公司、普威公司及普威公司設於 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之2工廠、中國生化公司 等處執行搜索,於杏宜公司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 封口機2臺、束帶機1臺、未包裝記號筆(粗字)1 包、未包 裝記號筆1箱、粗字記號筆包裝袋及量尺1包、細字記號筆包 裝袋1 包及藥物標籤紙2包、已包裝細字記號筆6支、已包裝 粗字記號筆26支、手術記號筆包裝袋7箱、量尺1箱、細字手 術記號筆包裝袋1箱、未包裝粗字手術記號筆1箱、已包裝手 術記號筆5箱、散裝已包裝手術記號筆1箱、已滅菌手術記號 筆5000支、已滅菌手術記號筆2 箱等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 表二所示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 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杏宜公司、普威公司、丙○○、朱貴賢、丁○○等雖 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7 年度 易字第1210號案件),惟上開被告等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 罪,本院認上開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 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朱貴賢、丁○○於調查官 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106年偵字第22896號 卷一(下稱偵卷一)第5 頁至第14頁反面、139頁至第149頁 、第160頁至第167頁,偵卷二第114頁至第117頁,本院 107 年度易字第1210號卷(下稱易字卷)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 ] ,核與證人梁宛琳、林淑貞、郭玲利、張志豪於調查官詢問 及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二第16頁至第18 頁、第20頁至第22頁反面、第30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35 頁、第45頁至第48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58頁至第61頁、 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 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0 00號,普威手術記號筆,普威國際有限公司】、杏宜國際有 限公司、普威國際有限公司公司、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進銷項發票資料、杏宜國際有限公司進出貨及販售資料、 普威國際有限公司進貨憑單、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10月 30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106666號函、朱貴賢與梁宛琳(暱 稱「VICKY 」)、甲○○與丁○○、甲○○與曾紫薇(暱稱 「小灰灰」)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杏宜國際有限公司、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發票資料、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品目錄表、臺中市衛生局107年4月13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70 029702號函及檢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藥 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之藥品優良 製造指引在卷可稽(見他卷第4 頁、第120頁至第127頁,調 查卷第22頁至第63頁、第72頁至第77頁、第78頁至第79頁, 偵卷一第19頁至第50頁、第64頁至第137頁、第151頁,偵卷 二第84頁至第89頁,本院易字卷第17至第53頁反面),足見 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藥事法所規定之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 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 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 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 關物品,本案普威手術記號筆,一般及整型外科手術裝置 ,於皮膚標記用筆,而屬於醫療器材。又醫療器材之製造或 輸入,依藥事法之規定,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 並經核領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 4 條、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藥物之製造,應依藥事法第57 條之規定辦理,產品「包裝」之行為,係屬產流程之一環節 ,認屬「製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0 6 號判決闡述甚明。再依據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四編之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明訂「包裝」作業屬於該規範之範 疇;另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之藥品優良製造指引, 針對生產之描述指於藥品之製造上,自原料的接收、加工及 分/包裝至最終產品之完成,所涉及之一切作業,而於生產 所包含之分/包裝,係將符合分/包裝產品製成最終產品所 必須進行之一切作業,包含充填及標示在內,是包裝屬於製 造之一部,為國際規範所採等節,有臺中市衛生局106 年10 月30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106666號函為憑(見106 年度偵 字第24838號卷第54 頁正反面),是包裝醫療器材,僅限持 有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之合法醫療器材廠商外,仍應事先申 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方屬合法。故核被告甲○○、丙 ○○及丁○○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之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同條第2 項販賣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 罪;被告杏宜公司及普威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即被告甲○○、 丙○○、丁○○執行業務,犯第84條之罪,對被告杏宜公司 、普威公司應依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科以罰金。被告三人就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販賣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罪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二雖僅論被告甲○○、丙○○、丁○○所為係 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嫌,然 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已詳載被告三人共同基於製造未經核 准之醫療器材加以販售之犯意,將違法製造之手術記號筆送 往中國生化公司滅菌後,由被告杏宜公司販售至醫療院所等 語(見起訴書第2 頁),是公訴人就被告三人共同販售本案 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部分,亦已提起公訴,而於論罪法條漏 未論及,自為本院審理範圍,爰與更正。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於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 1079號、95年台上字第3937號、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三人自105年4月間起至106年8月22日止, 未經核准製造醫療器材及販賣等犯行,均係基於單一概括之 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上開製造、販賣 醫療器材之犯罪,故上開犯罪顯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之特 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評價其多次製造、販賣醫療 器材之犯行,均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分別論以一罪。 ㈢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 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 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 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 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三人係為確保杏宜公司與各 該醫療院所簽定之長期供貨合約得以順利出貨,並降低生產 成本、便利生產、交貨之目的,則被告等販賣未經核准擅自 製造醫療器材行為,必然須先未經許可,以擅自包裝手術記 號筆之方式製造醫療器材,再將製造完成之手術記號筆依契 約販賣交付予客戶,渠等之主觀犯意及最終目的,係欲將其 等所違法製造之醫療器材,販售予各該醫療院所以牟利,故 被告等所犯上開未經核准製造醫療器材及販賣違法醫療器材 等2 罪間,顯係本於同一犯罪之目的及計畫而為之,行為局 部同一,為避免對於行為人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從較重之未經許可製 造醫療器材罪論處。 ㈣爰審酌被告三人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渠等因貪圖利益而為 本案犯行,且渠等主要販售對象為各大型醫療院所,危及公 眾身體健康安全之影響甚鉅,所為甚屬不是,惟衡以被告等 對於所為自偵審起即坦承在卷,犯後態度良好,考量被告 等製造醫療器材「普威手術記號筆」之數量、犯罪時間久暫 、經營規模程度、所得利益及及被告甲○○為專科畢業、被 告丙○○、丁○○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均已婚、從事醫 療器材製造與販售業務,被告丙○○、甲○○需扶養1 名未 成年子女、所經營之杏宜公司月獲利約15萬元左右,被告丁 ○○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月收入約10萬元,普威公司之月 營業額約數百萬元之經濟、家庭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 100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對被告杏宜公司、普威公司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該等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 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 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 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 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 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參照)。而共同正 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 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 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 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 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 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 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 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 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 「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 ,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 不得混為一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參照 )。經查,附表一編號1至3、4至8、11至14所示之封口機、 束帶機、未包裝之手術記號筆、包裝袋、量尺、藥物標籤紙 等,乃被告杏宜公司所有,用以犯本案未經核准製造醫療器 材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一編號9 、10、15至18已包裝之手術 記號筆,亦為被告杏宜公司所有,為被告等犯行所生之物,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於被告杏宜公司所犯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至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難認與本案犯罪相 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再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 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 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 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此 與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 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 形,並不相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十 三、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 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 」,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 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 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 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 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 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 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 實有無之認定,並不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 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 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 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同此意旨),再基於犯罪所得沒收並 非刑罰,主要目的在於剝奪犯罪所得以預防犯罪,犯罪行為 人自應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從而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 必要。經查,被告杏宜公司自105年4月間至106年8月22日止 ,販售本案非法製造之手術記號筆與各醫療院所之數量為11 0311 支、所得金額為300萬5596元,有杏宜公司進出貨販售 資料1 份在卷為憑(見調查卷第22頁至第63頁);被告普威 公司於上開期間提供本案手術記號筆之材料與杏宜公司,則 得款175 萬8070元有普威公司販售資料附卷可參(見調查卷 第64頁至第68頁),是就杏宜公司、普威公司獲取之上開犯 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藥事法第84 條第1項、第2項、第87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一:應予沒收之物 ┌──┬───────────────┬────┬─────┬────┬──────────┐ │編號│物品名稱備註 │ 數量 │ 單位 │所有人姓│其他備註 │ │ │ │ │ │名 │ │ ├──┼───────────────┼────┼─────┼────┼──────────┤ │1 │封口機(大) │ 1 │ 件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1 │ ├──┼───────────────┼────┼─────┼────┼──────────┤ │2 │封口機(小) │ 1 │ 件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2 │ ├──┼───────────────┼────┼─────┼────┼──────────┤ │3 │束帶機 │ 1 │ 件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3 │ ├──┼───────────────┼────┼─────┼────┼──────────┤ │4 │未包裝記號筆(粗字) │ 1 │ 包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4 │ ├──┼───────────────┼────┼─────┼────┼──────────┤ │5 │未包裝記號筆 │ 1 │ 箱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5 │ ├──┼───────────────┼────┼─────┼────┼──────────┤ │6 │粗字記號筆包裝袋及量尺 │ 1 │ 包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6 │ ├──┼───────────────┼────┼─────┼────┼──────────┤ │7 │細字普威手術記號筆包裝袋 │ 1 │ 包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7 │ ├──┼───────────────┼────┼─────┼────┼──────────┤ │8 │藥物標籤紙 │ 2 │ 包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8 │ ├──┼───────────────┼────┼─────┼────┼──────────┤ │9 │細字記號筆(已包裝) │ 6 │ 支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9 │ ├──┼───────────────┼────┼─────┼────┼──────────┤ │10 │粗字記號筆(已包裝) │ 26 │ 支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10 │ ├──┼───────────────┼────┼─────┼────┼──────────┤ │11 │手術記號筆包裝袋 │ 7 │ 箱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12-1至│ │ │ │ │ │ │1-12-7 │ ├──┼───────────────┼────┼─────┼────┼──────────┤ │12 │量尺 │ 1 │ 箱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13 │ ├──┼───────────────┼────┼─────┼────┼──────────┤ │13 │細字手術記號筆包裝袋 │ 1 │ 箱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14 │ ├──┼───────────────┼────┼─────┼────┼──────────┤ │14 │粗字記號筆(未包裝) │ 1 │ 箱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15 │ ├──┼───────────────┼────┼─────┼────┼──────────┤ │15 │手術記號筆(已包裝) │ 5 │ 箱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16-1至│ │ │ │ │ │ │1-16-5 │ │ │ │ │ │ │ │ ├──┼───────────────┼────┼─────┼────┼──────────┤ │16 │手術記號筆(散裝,已包裝) │ 1 │ 箱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17 │ ├──┼───────────────┼────┼─────┼────┼──────────┤ │17 │普威手術記號筆(已滅菌) │ 5000 │ 支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25 │ │ │ │ │ │ │(由被告甲○○保管)│ │ │ │ │ │ │ │ ├──┼───────────────┼────┼─────┼────┼──────────┤ │18 │普威手術記號筆(已滅菌) │ 2 │ 箱 │杏宜公司│扣押物編號:1-26 │ │ │ │ │ │ │(由被告甲○○保管)│ │ │ │ │ │ │ │ └──┴───────────────┴────┴─────┴────┴──────────┘ 附表二:不予沒收之物 ┌──────┬───┬───┬──────────────────┬────┬─────────┐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名稱備註 │所有人姓│其他備註 │ │ │ │ │ │名 │ │ │ │ │ │ │ │ │ ├──────┼───┼───┼──────────────────┼────┼─────────┤ │其他一般物品│1 │本 │記事本 │丙○○ │扣押物編號:1-11 │ ├──────┼───┼───┼──────────────────┼────┼─────────┤ │其他一般物品│8 │本 │杏宜公司存摺 │丙○○ │扣押物編號:1-18 │ ├──────┼───┼───┼──────────────────┼────┼─────────┤ │其他一般物品│1 │件 │雜記資料 │丙○○ │扣押物編號:1-19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丙○○雜記資料 │丙○○ │扣押物編號:1-20 │ ├──────┼───┼───┼──────────────────┼────┼─────────┤ │其他一般物品│1 │片 │甲○○個人電腦資料光碟 │丙○○ │扣押物編號:1-21 │ ├──────┼───┼───┼──────────────────┼────┼─────────┤ │其他一般物品│1 │片 │楊淑娥個人電腦資料光碟 │丙○○ │扣押物編號:1-22 │ ├──────┼───┼───┼──────────────────┼────┼─────────┤ │其他一般物品│1 │片 │蔡馨儀個人電腦資料光碟 │丙○○ │扣押物編號:1-23 │ ├──────┼───┼───┼──────────────────┼────┼─────────┤ │其他一般物品│1 │片 │丙○○個人電腦資料光碟 │丙○○ │扣押物編號:1-24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杏宜公司gmail信箱信件列印資料 │丙○○ │扣押物編號:1-27 │ ├──────┼───┼───┼──────────────────┼────┼─────────┤ │其他一般物品│1 │箱 │器械刷 │丙○○ │扣押物編號:1-28 │ ├──────┼───┼───┼──────────────────┼────┼─────────┤ │其他一般物品│1 │箱 │器械刷包裝盒 │丙○○ │扣押物編號:1-29 │ ├──────┼───┼───┼──────────────────┼────┼─────────┤ │其他一般物品│3 │本 │普威公司與杏宜公司銷貨憑單日報表( │丁○○ │扣押物編號:2-1-1 │ │ │ │ │100.7-106.8) │ │至 2-1-3 │ │ │ │ │ │ │ │ ├──────┼───┼───┼──────────────────┼────┼─────────┤ │其他一般物品│1 │本 │普威公司與杏宜公司已收帳款明細表( │丁○○ │扣押物編號:2-2 │ │ │ │ │100-106) │ │ │ │ │ │ │ │ │ │ ├──────┼───┼───┼──────────────────┼────┼─────────┤ │其他一般物品│2 │本 │普威公司與中化公司進貨憑單日報表( │丁○○ │扣押物編號:2-3-1 │ │ │ │ │100.7-106.8) │ │至 2-3-2 │ │ │ │ │ │ │ │ ├──────┼───┼───┼──────────────────┼────┼─────────┤ │其他一般物品│1 │本 │普威公司與中化公司已付帳款明細表( │丁○○ │扣押物編號:2-4 │ │ │ │ │100.7-106.8) │ │ │ │ │ │ │ │ │ │ ├──────┼───┼───┼──────────────────┼────┼─────────┤ │其他一般物品│1 │本 │普威公司 100 年至 106 年銷貨杏宜公司│丁○○ │扣押物編號:2-5 │ │ │ │ │日報表 │ │ │ │ │ │ │ │ │ │ ├──────┼───┼───┼──────────────────┼────┼─────────┤ │其他一般物品│1 │本 │普威公司進貨憑單 │丁○○ │扣押物編號:2-6 │ ├──────┼───┼───┼──────────────────┼────┼─────────┤ │其他一般物品│1 │件 │產品經銷授權書 │丁○○ │扣押物編號:2-7 │ ├──────┼───┼───┼──────────────────┼────┼─────────┤ │其他一般物品│1 │片 │普威銷貨資料光碟 │丁○○ │扣押物編號:2-8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普威公司100年發票(6本) │丁○○ │扣押物編號:2-9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普威公司101年發票(12本) │丁○○ │扣押物編號:2-10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普威公司102年發票(13本) │丁○○ │扣押物編號:2-11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普威公司103年發票(10本) │丁○○ │扣押物編號:2-12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普威公司104年發票(10本) │丁○○ │扣押物編號:2-13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普威公司106年發票 │丁○○ │扣押物編號:2-14 │ ├──────┼───┼───┼──────────────────┼────┼─────────┤ │其他一般物品│2 │組 │普威手術記號筆 │丁○○ │扣押物編號:2-15 │ ├──────┼───┼───┼──────────────────┼────┼─────────┤ │其他一般物品│1 │個 │廢液收集袋2000c.c.(白色) │謝官娟 │扣押物編號:3-1 │ ├──────┼───┼───┼──────────────────┼────┼─────────┤ │其他一般物品│1 │個 │廢液收集袋2000c.c.(藍色) │謝官娟 │扣押物編號:3-2 │ ├──────┼───┼───┼──────────────────┼────┼─────────┤ │其他一般物品│1 │本 │普威國際有限公司國外訂單 │謝官娟 │扣押物編號:3-3 │ ├──────┼───┼───┼──────────────────┼────┼─────────┤ │其他一般物品│1 │本 │普威國際有限公司生產工令單 │謝官娟 │扣押物編號:3-4 │ ├──────┼───┼───┼──────────────────┼────┼─────────┤ │其他一般物品│1 │本 │普威國際有限公司訂購憑單 │謝官娟 │扣押物編號:3-5 │ ├──────┼───┼───┼──────────────────┼────┼─────────┤ │其他一般物品│1 │件 │中國生化與普威公司交易之明細分類帳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1 │ ├──────┼───┼───┼──────────────────┼────┼─────────┤ │其他一般物品│1 │件 │中國生化與普威公司交易之發票清單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2 │ ├──────┼───┼───┼──────────────────┼────┼─────────┤ │其他一般物品│1 │件 │中國生化與普威公司交易之付款資料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3 │ ├──────┼───┼───┼──────────────────┼────┼─────────┤ │其他一般物品│1 │件 │中國生化與杏宜公司交易資料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4 │ ├──────┼───┼───┼──────────────────┼────┼─────────┤ │其他一般物品│2 │張 │中國生化客戶基本資料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5 │ ├──────┼───┼───┼──────────────────┼────┼─────────┤ │其他一般物品│1 │張 │杏宜公司訂單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6 │ ├──────┼───┼───┼──────────────────┼────┼─────────┤ │其他一般物品│1 │件 │普威公司之訂單明細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7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普威公司訂單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8 │ ├──────┼───┼───┼──────────────────┼────┼─────────┤ │其他一般物品│1 │包 │普威公司產品之工作派單資料(106年) │王婉玲 │扣押物編號:4-9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82 條至第 86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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