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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6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農工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泳寬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9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7年度易字798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泳寬犯輸入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更正為:趙泳寬為址設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7 樓「大程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大程 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進口汽車零件買賣,其明知所委託 基隆宇港報關行轉委託臺中三旺報關有限公司(下稱三旺 報關行)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以進口報單編號DA/06/ 180/Z7154 號進口報單、貨櫃號碼:CRXU0000000 號之大 陸製濾芯1 批,其中來貨報單第2-16、22、40-46 項之空 氣芯、機油芯及內盒包裝袋等商品,就原產國,有虛偽之 「KANAGAWA JAPAN」字樣,竟企圖使消費者誤認為是日本 製,以利於銷售,而基於意圖欺騙他人之犯意,向財政部 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謊報係全部來自中國大陸所 生產之貨物,而自中國大陸輸入。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 關於106 年7 月31日實施落地查驗時,始發現上情。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4 第1 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6 年 8 月3 日保三壹警檢字第1060006133號函」,應更正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6 年8 月3 日 保三壹警檢字第1060006133號函」。第3 行「海運進口貨 櫃落地檢查報告表」,應更正為「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 情形報告表」。第5 行「改善計畫書」,應更正為「改善 計劃書」。第6 行「大陸佛山市三水區上岱過濾器有限公 司發票影本」,應更正為「大陸佛山市三水區尚岱過濾器 有限公司發票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輸入虛偽標記之商 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大程公司負責人,該 公司經營進口汽車零件買賣業務,竟自國外輸入虛偽標記之 商品,企圖欺騙消費者以牟取利益,對市場經濟秩序、交易 公平均有危害之虞,惟上開商品幸未經實際核准報關即遭查 獲,亦未造成消費者受有任何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尚佳,及其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中產之家 庭經濟狀況(見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示)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933號 被 告 趙泳寬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泳寬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大程商業 有限公司」(下稱大程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進口汽車零件 買賣,渠明知商品不得為虛偽不實之標示,且明知其委託基 隆宇港報關行轉委託台中三旺報關有限公司(下稱三旺報關 行)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以進口報單編號DA/06/180/Z715 4號進口報單、貨櫃號碼:CRXU0000000號之大陸製濾芯1 批 ,其中來貨報單第2-16、22、40-46項之空氣芯、機油芯及 內盒包裝袋上,虛偽標示「KANAGAWA JAPAN」字樣,竟企圖 使消費者誤認為是日本製,以利於銷售,而基於意圖欺騙他 人之犯意,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謊報係全 部來自中國大陸所生產之貨物,而予輸入。嗣經財政部關務 署臺中關於106年7月31日實施落地查驗時,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趙泳寬於警、偵訊時之自白。 2、證人蔣少陵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詞。 3、證人何勝章警詢時之證詞。 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6年8月3 日 保三壹警檢字第1060006133號函、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 請表、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報告表、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 查移送海關案件保管切結書、臺中關106年11月8日中普業一 字第1061018190號函、查獲現場照片、改善計畫書、進口報 單、大陸佛山市三水區上岱過濾器有限公司發票影本、裝箱 單影本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等附卷可稽。綜上, 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趙泳寬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妨害 農工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 清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 燕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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