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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9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佩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16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7年度易字第1940號),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李佩芩共同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 用,而交付電磁紀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側錄機壹台(含電磁紀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佩芩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為瀚峰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為任庚企業有限公司)派遣在臺 中市○○區○○路○○○○○○號之台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清水 加油站(下稱清水加油站)之加油員,負責為客戶加油、向 客戶收取油資及持客戶信用卡操作刷卡機辦理刷卡消費等事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李佩芩於105年3月間,經由網路聊 天軟體BeeTalk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高」之 成年男子,要求李佩芩側錄加油站客戶信用卡內碼資料,交 其收購,並在清水加油站旁提供信用卡內碼側錄機1台給李 佩芩,允諾就每張信用卡資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元之 報酬。李佩芩同意並取得該台側錄機後,與「小高」共同基 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接續 於105年3月24日、25日,在清水加油站,利用為客戶加油職 務上機會,趁附表所示之持卡人陳秀靜等22人將附表所示之 信用卡交由其刷卡支付油資而疏於注意之際,以上開側錄機 ,側錄信用卡內碼資料而取得電磁紀錄,於105年3月底某 日在清水加油站旁,將上開側錄機及側錄之信用卡內碼電磁 紀錄交給「小高」。「小高」所屬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隨即 於不詳時、地,利用取回之信用卡內碼側錄電磁紀錄,偽造 信用卡,復自105年6月29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持偽造之信 用卡在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盜刷情形詳如附表) ,足以生損害於持卡人陳秀靜等22人及各特約商店與發卡銀 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 (下稱第一銀行)、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下稱 永豐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及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因各發卡銀行接獲持卡人反應 遭盜刷後報警,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李佩芩(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之 自白(見警卷第2頁背面、第5至6頁、偵卷第13至14頁、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94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8頁背面 )。 (二)證人劉弦錚即超順利人力派遣公司人員於警詢之證述(見 警卷第9至10頁)、告訴代理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 經營部安全控管科襄理蕭森元(見警卷第12頁正背面)、 、告訴代理人即花旗商業銀行風險管制部調查專員李誠益 (見警卷第17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元大商業銀行信 用卡作業部高級專員陳蓓琳(見警卷第19頁正背面)、告 訴代理人即第一商業銀行風管調查員林綱龍(見警卷第23 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消金 審查部副理陳亮凱(見警卷第40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 即遠東商業銀行風管處消金組襄理湯榮東(見警卷第43頁 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聯邦商業銀行偽冒防制科專員余 思賢(見警卷第49頁正背面)之指述。 (三)卷附之LINE截圖(見警卷第7頁)、信用卡側錄器圖片( 見警卷第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查 訪報告表(見警卷第56頁)、清水加油站105年3月排班表 (見警卷第57頁)、李佩芩基本資料表(見警卷第58頁)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8頁) 。 (四)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4條第2項、第1項之從事業務 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 磁紀錄罪,並應依刑法第204條第2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與「小高」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三)如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 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於105年3月24日、25 日在清水加油站,多次以側錄機側錄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 陳秀靜等22人信用卡內碼資料後,再將側錄所得之信用卡 內碼資料併同側錄機交付予「小高」之行為,係基於同 一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內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尚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加油站之員工,其 利用工作之便,於加油站客戶以信用卡刷卡付費之際,以 側錄機側錄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陳秀靜等22人之信用卡內 碼資料,所為危害信用卡正常交易秩序之安全甚鉅,並造 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酌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尚具悔意,惟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犯罪 後態度,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職業、家庭 經濟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 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再依新修正之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並未排除刑法分則有關沒收之 適用。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 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 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 乃採義務沒收主義,如不能證明已不存在,即在必須沒收之 列,不以已經扣案為必要(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806號 、93年度臺上字第47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小高」所交 付予被告之側錄機1台(含其內已側錄蒐集如附表所示信用 卡資料之電磁紀錄),雖未扣案,然尚無事證足以證明已經 滅失,依前開說明,自仍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另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 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 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 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 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 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 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 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 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未因本件犯行取得任何酬勞一情 ,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 有取得犯罪所得,則揆諸前揭說明,縱其他共同正犯有取得 犯罪所得,然被告對該等犯罪所得既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亦未分配有不法利得,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宣告 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04條第1項、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4條 (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 、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 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附表: ┌─┬────┬────────┬──────┬──────────┬─────┬─────────┐ │編│持卡人 │發卡銀行、卡號 │盜刷日期 │盜刷特約商店暨地點 │盜刷金額(│卷證出處 │ │號│ │ │ │ │新臺幣元)│ │ │ │ │ │ │ │暨結果 │ │ ├─┼────┼────────┼──────┼──────────┼─────┼─────────┤ │1 │陳秀靜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4426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 │0000000000000000│ │74(南非)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57│ │ │ │ ├──────┼──────────┼─────┤頁) │ │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8405元 │ │ │ │ │ │ │74(南非) │(失敗) │ │ ├─┼────┼────────┼──────┼──────────┼─────┼─────────┤ │2 │蔡明霓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29日│SUNRISE SUPERETTE. │ 3246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58│ │ │ │ ├──────┼──────────┼─────┤頁) │ │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2萬967元 │ │ │ │ │ │ │7(南非) │(失敗) │ │ ├─┼────┼────────┼──────┼──────────┼─────┼─────────┤ │3 │王錫勳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9649元 │側錄盜刷明細、105 │ │ │ │0000000000000000│ │74(南非) │(失敗) │年3月24日於清水加 │ │ │ │ ├──────┼──────────┼─────┤油站刷卡之信用卡簽│ │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4426元 │單(見警卷第15、16│ │ │ │ │ │74(南非) │(失敗) │頁、偵卷第59頁) │ │ │ │ ├──────┼──────────┼─────┤ │ │ │ │ │105年6月29日│SUNRISE SUPERETTE. │1964元(成│ │ │ │ │ │ │(南非) │功,未請款│ │ │ │ │ │ │ │) │ │ ├─┼────┼────────┼──────┼──────────┼─────┼─────────┤ │4 │李順旭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7萬653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 │0000000000000000│ │(美國)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0│ │ │ │ ├──────┼──────────┼─────┤頁) │ │ │ │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3萬2778元 │ │ │ │ │ │ │(美國) │(失敗) │ │ ├─┼────┼────────┼──────┼──────────┼─────┼─────────┤ │5 │白玉妗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4萬9531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 │431195Z000000000│ │(大陸)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1│ │ │ │ │ │ │ │頁) │ ├─┼────┼────────┼──────┼──────────┼─────┼─────────┤ │6 │王志偉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SEVEN-ELEVEN JAPAN │ 5915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 │0000000000000000│ │(日本) │(成功) │書(見警卷第15頁、│ │ │ │ ├──────┼──────────┼─────┤偵卷第62、63頁) │ │ │ │ │105年6月30日│FAMILYMART(日本) │ 5789元 │ │ │ │ │ │ │ │(成功)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OLYMPICMUSAUHIURAWAT│ 5789元 │ │ │ │ │ │ │EN(日本) │(成功) │ │ ├─┼────┼────────┼──────┼──────────┼─────┼─────────┤ │7 │白鄭素娥│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FAMILYMART(日本) │ 2744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 │0000000000000000│ │ │(失敗) │書、105年3月25日於│ │ │ │ ├──────┼──────────┼─────┤清水加油站刷卡之信│ │ │ │ │105年6月30日│FAMILYMART(日本) │ 2768元 │用卡簽單(見警卷第│ │ │ │ │ │ │(成功) │15、16頁、偵卷第64│ │ │ │ ├──────┼──────────┼─────┤、65頁) │ │ │ │ │105年6月30日│FAMILYMART(日本) │ 41元 │ │ │ │ │ │ │ │(成功)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WHITE CAPS#000000000│ 24元 │ │ │ │ │ │ │5(美國) │(失敗)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MINISTORP AEON LAKE-│ 252元 │ │ │ │ │ │ │TOW(日本) │(成功) │ │ ├─┼────┼────────┼──────┼──────────┼─────┼─────────┤ │8 │林麗雪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OUTRAGE RADIO CONTRO│1萬7604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 │0000000000000000│ │L(南非)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6│ │ │ │ ├──────┼──────────┼─────┤頁) │ │ │ │ │105年6月30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734元 │ │ │ │ │ │ │7(南非) │(失敗)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GWD ENGINE IMPORTERS│ 2040元 │ │ │ │ │ │ │7(南非) │(失敗) │ │ ├─┼────┼────────┼──────┼──────────┼─────┼─────────┤ │9 │紀威志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SUNRISE SUPERETTE. │ 5332元 │側錄盜刷明細、105 │ │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失敗) │年3月25日於清水加 │ │ │ │ │ │ │ │油站刷卡之信用卡簽│ │ │ │ │ │ │ │單(見警卷第15、16│ │ │ │ │ │ │ │頁、偵卷第67頁) │ ├─┼────┼────────┼──────┼──────────┼─────┼─────────┤ │10│張克凡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SUNRISE SUPERETTE. │ 3650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8│ │ │ │ ├──────┼──────────┼─────┤頁) │ │ │ │ │105年6月30日│ALEXANDERINN #132637│18元(成功│ │ │ │ │ │ │47(美國) │無請款) │ │ ├─┼────┼────────┼──────┼──────────┼─────┼─────────┤ │11│林曉風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7月1日 │WING THAI BUDDHA │4萬3430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 │0000000000000000│ │(香港)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9│ │ │ │ │ │ │ │頁) │ ├─┼────┼────────┼──────┼──────────┼─────┼─────────┤ │12│郭慶輝 │第一銀行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2萬9176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 │0000000000000000│ │(大陸) │(成功) │書、盜刷之簽帳單(│ │ │ │ ├──────┼──────────┼─────┤見警卷第25至26頁、│ │ │ │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4萬7655元 │核交卷第8至9頁) │ │ │ │ │ │(大陸) │(成功) │ │ ├─┼────┼────────┼──────┼──────────┼─────┼─────────┤ │13│陳詠德 │第一銀行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7萬8230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 │0000000000000000│ │(美國) │(成功) │書、盜刷之簽帳單、│ │ │ │ │ │ │ │105年3月24日於中油│ │ │ │ │ │ │ │清水站刷卡之信用卡│ │ │ │ │ │ │ │簽單(見警卷第25至│ │ │ │ │ │ │ │26頁、核交卷第10至│ │ │ │ │ │ │ │16頁) │ ├─┼────┼────────┼──────┼──────────┼─────┼─────────┤ │14│鄭雅方 │第一銀行 │105年6月29日│無資料 │2363元(成│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功,未請款│書、105年3月24日於│ │ │ │ │ │ │) │中油清水站刷卡之信│ │ │ │ ├──────┼──────────┼─────┤用卡簽單(見警卷第│ │ │ │ │105年6月29日│無資料 │1503元(成│25至26、33頁、核交│ │ │ │ │ │(南非) │功,未請款│卷第24頁) │ │ │ │ │ │ │) │ │ ├─┼────┼────────┼──────┼──────────┼─────┼─────────┤ │15│黃邱嫦娥│第一銀行 │105年7月1日 │無資料 │ 3978元│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成功,未│書、簽帳單、105年3│ │ │ │ │ │ │請款) │月25日於中油清水站│ │ │ │ │ │ │ │刷卡之信用卡簽單(│ │ │ │ │ │ │ │見警卷第25至26、35│ │ │ │ │ │ │ │頁、核交卷第25頁)│ ├─┼────┼────────┼──────┼──────────┼─────┼─────────┤ │16│蔡穎宜 │第一銀行 │105年7月1日 │FAMILYMART │ 42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 │0000000000000000│ │(日本) │(成功) │書、盜刷之簽帳單及│ │ │ │ ├──────┼──────────┼─────┤消費明細、105年3月│ │ │ │ │105年7月1日 │FAMILYMART │ 2811元 │25日於中油清水站刷│ │ │ │ │ │(日本) │(成功) │卡之信用卡簽單(見│ │ │ │ ├──────┼──────────┼─────┤警卷第25至26、37頁│ │ │ │ │105年7月1日 │FAMILYMART │ 5620元 │、核交卷第17至23頁│ │ │ │ │ │(日本) │(成功) │) │ │ │ │ ├──────┼──────────┼─────┤ │ │ │ │ │105年7月1日 │FAMILYMART │ 4407元 │ │ │ │ │ │ │(日本) │(成功) │ │ │ │ │ ├──────┼──────────┼─────┤ │ │ │ │ │105年7月1日 │SEVEN-ELEVEN JAPAN │ 1533元 │ │ │ │ │ │ │(日本) │(成功) │ │ │ │ │ ├──────┼──────────┼─────┤ │ │ │ │ │105年7月1日 │SEVEN-ELEVEN JAPAN │ 1405元 │ │ │ │ │ │ │(日本) │(成功) │ │ ├─┼────┼────────┼──────┼──────────┼─────┼─────────┤ │17│張麗美 │元大銀行 │105年7月1日 │COCA-COLA CITY OF │113元(成 │105年3月25日於中油│ │ │ │0000000000000000│ │INDU(美國) │功,未請款│清水站刷卡之信用卡│ │ │ │ │ │ │) │簽單、信用卡爭議交│ │ │ │ ├──────┼──────────┼─────┤易聲明書、盜刷信用│ │ │ │ │105年7月1日 │MICHAEL KORS-580 │2萬2555元 │卡交易明細表及簽帳│ │ │ │ │ │(美國) │(成功) │單(見警卷第22頁、│ │ │ │ │ │ │ │偵卷第35至42頁背面│ │ │ │ │ │ │ │) │ ├─┼────┼────────┼──────┼──────────┼─────┼─────────┤ │18│許世昌 │花旗銀行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8萬3803元 │花旗(台灣)商業銀│ │ │ │0000000000000000│ │(美國) │(成功) │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 │ │ │ │ │ │ │陳報狀暨所附持卡人│ │ │ │ │ │ │ │許世昌遭盜刷之簽單│ │ │ │ │ │ │ │、信用卡爭議帳款聲│ │ │ │ │ │ │ │明書、客戶交易明細│ │ │ │ │ │ │ │一覽表(見偵卷第26│ │ │ │ │ │ │ │至34頁) │ ├─┼────┼────────┼──────┼──────────┼─────┼─────────┤ │19│邱梁田 │永豐銀行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1萬2888元 │側錄盜刷明細表、信│ │ │ │0000000000000000│ │(美國) │(成功) │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 │ │ │ ├──────┼──────────┼─────┤書、聯合信用卡處理│ │ │ │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1萬2888元 │中心列印資料(見警│ │ │ │ │ │(美國) │(成功) │卷第42頁、偵卷第44│ │ │ │ ├──────┼──────────┼─────┤頁、核交卷第26頁)│ │ │ │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1萬6111元 │ │ │ │ │ │ │(美國) │(成功)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1萬7423元 │ │ │ │ │ │ │(美國) │(成功)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COCA-COLA CITY OF │ 113元│ │ │ │ │ │ │INDU(美國) │(成功) │ │ ├─┼────┼────────┼──────┼──────────┼─────┼─────────┤ │20│張毓芬 │永豐銀行 │105年6月30日│CYBERIX(THAILAND)-│ 2997元│側錄盜刷明細表、信│ │ │ │0000000000000000│ │CREATIBANGKOK │ (成功) │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 │ │ │ │ │(泰國) │ │書、遭盜刷之簽帳單│ │ │ │ │ │ │ │(見警卷第42頁、偵│ │ │ │ │ │ │ │卷第45至46頁) │ ├─┼────┼────────┼──────┼──────────┼─────┼─────────┤ │21│羅文樵 │聯邦銀行 │105年6月29日│無資料 │ 3867元│信用卡盜刷明細、10│ │ │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成功,未│5年3月24日於中油清│ │ │ │ │ │ │請款) │水站刷卡之信用卡簽│ │ │ │ ├──────┼──────────┼─────┤單、遭盜刷之簽帳單│ │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2萬1517元 │、爭議交易聲明書(│ │ │ │ │ │74 ELSIES RIVER(南 │(成功) │見警卷第51至55頁、│ │ │ │ │ │非) │ │核交卷第28頁) │ │ │ │ ├──────┼──────────┼─────┤ │ │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9745元 │ │ │ │ │ │ │74 ELSIES RIVER(南 │(成功) │ │ │ │ │ │ │非) │ │ │ ├─┼────┼────────┼──────┼──────────┼─────┼─────────┤ │22│洪千雅(│遠東銀行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2萬4289元 │側錄盜刷明細表、案│ │ │原名洪珮│0000000000000000│ │(大陸) │(成功) │件冒刷紀錄持卡人報│ │ │瑜) │ ├──────┼──────────┼─────┤案聯、簽帳單及聲明│ │ │ │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3萬3032元 │書(見警卷第44頁、│ │ │ │ │ │(大陸) │(成功) │偵卷第48至51頁)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