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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陳姵蓁 被   告 董美榕       康乃爾英語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碧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董美榕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 457 號,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33098 號、107 年度偵字第 44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