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永強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和
代 理 人 龔厚丞
律師
被 告 蔡怡玲
上列
聲請人因
告訴被告
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
察分署檢察長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085號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
不
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
略以:
㈠被告蔡怡玲於民國100 年度至106 年度,無故全日未打卡上
下班曠職共計24次,未據實扣除工資及冒領全勤獎金,合計
達新臺幣(下同)35,989元部分,被告於
偵查終結前遞狀
送
達臺中地方檢察署,竟未予
審酌,於法
顯有未合。
㈡打卡記錄皆由被告管理,其亦會於打卡記錄上書寫未打卡之
事由,如被告整日未打卡又未於其上書寫未打卡之事由即屬
未上班,打卡記錄並無瑕疵,被告不得請領全勤獎金;今被
告心存僥倖,薪資未依打卡記錄據實製作,不僅未扣除工資
猶冒領全勤獎金,顯涉犯刑法第215 條
業務登載不實罪、第
342 條
背信罪。
㈢綜上,原處分機關竟未
參酌106 年4 月24日臺中地方檢察署
收發室收受之《刑事陳報
暨補充意見狀》,且再議機關亦未
詳細審酌《刑事再議狀》、《刑事再議補充理由狀》,逕以
「未據實扣除工資及冒領全勤獎金,合計達35,989元部分,
因不在原處分範圍內,該部分不得
聲請再議」即不予審酌,
顯有不完備之處,請求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云云。
二、
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訂有明文。而該條項所謂「駁
回之處分」係指同法第258 條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
官所為之
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
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者。準此,倘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後,上級檢察機關認告訴人無權再議,甚或未在原處分範圍
等,均為再議不合法,則不存在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
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指被告未據實扣除工資及冒領全勤獎金
合計達35,989元而涉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第342
條背信等。原檢察官於107 年4 月20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為
不起訴處分書,
嗣聲請人107 年4 月24日始另陳報
《刑事陳報暨補充意見狀》,時間點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書之後,則檢察官認定之範疇未包含事後聲請人指摘部分,
尚無不合。又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7 年
度上聲議字第1085號處分書認定「未據實扣除日工資及冒領
全勤獎金,合計達35,989元部分,因不在原處分範圍,該部
分不得聲請再議,已另函原署依法處理,
併予敘明」,是此
部分不在原處分範圍,再議不合法,未作成駁回再議之處分
,且於107 年5 月30日以中分檢律107 上聲議1085字第1070
000441號函請原署依法處理等節,有上開函文附卷
可參,則
聲請人再就此部分聲請交付審判,然而其聲請既無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所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自與刑事
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不符,核與法定程式未合
,此部分聲請自非合法,爰依法
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