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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判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永強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和 代 理 人 龔厚丞律師 被   告 蔡怡玲 上列聲請人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 察分署檢察長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08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被告蔡怡玲於民國100 年度至106 年度,無故全日未打卡上 下班曠職共計24次,未據實扣除工資及冒領全勤獎金,合計 達新臺幣(下同)35,989元部分,被告於偵查終結前遞狀送 達臺中地方檢察署,竟未予審酌,於法顯有未合。 ㈡打卡記錄皆由被告管理,其亦會於打卡記錄上書寫未打卡之 事由,如被告整日未打卡又未於其上書寫未打卡之事由即屬 未上班,打卡記錄並無瑕疵,被告不得請領全勤獎金;今被 告心存僥倖,薪資未依打卡記錄據實製作,不僅未扣除工資 冒領全勤獎金,顯涉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第 342 條背信罪。 ㈢綜上,原處分機關竟未參酌106 年4 月24日臺中地方檢察署 收發室收受之《刑事陳報補充意見狀》,且再議機關亦未 詳細審酌《刑事再議狀》、《刑事再議補充理由狀》,逕以 「未據實扣除工資及冒領全勤獎金,合計達35,989元部分, 因不在原處分範圍內,該部分不得聲請再議」即不予審酌, 顯有不完備之處,請求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云云。 二、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訂有明文。而該條項所謂「駁 回之處分」係指同法第258 條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 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 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者。準此,倘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後,上級檢察機關認告訴人無權再議,甚或未在原處分範圍 等,均為再議不合法,則不存在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 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指被告未據實扣除工資及冒領全勤獎金 合計達35,989元而涉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第342 條背信等。原檢察官於107 年4 月20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書聲請人107 年4 月24日始另陳報 《刑事陳報暨補充意見狀》,時間點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書之後,則檢察官認定之範疇未包含事後聲請人指摘部分, 尚無不合。又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7 年 度上聲議字第1085號處分書認定「未據實扣除日工資及冒領 全勤獎金,合計達35,989元部分,因不在原處分範圍,該部 分不得聲請再議,已另函原署依法處理,併予敘明」,是此 部分不在原處分範圍,再議不合法,未作成駁回再議之處分 ,且於107 年5 月30日以中分檢律107 上聲議1085字第1070 000441號函請原署依法處理等節,有上開函文附卷可參,則 聲請人再就此部分聲請交付審判,然而其聲請既無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所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自與刑事 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不符,核與法定程式未合 ,此部分聲請自非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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