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
聲 請 人 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謝偉斌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案件,聲請撤銷
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一所示謝偉斌所有之不動產,及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
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玖仟
玖佰肆拾玖元之扣押命令,准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扣押命令狀
所載。
二、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
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
額,認定
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
同,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亦有明文。次按可為
證據或得沒
收之物,得扣押之;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
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
3 條第1 項、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
之必要者,
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
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
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
事實調查,
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刑
事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受扣押人謝偉斌為尚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
典公司)、聲請人即受扣押人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赫
蒂法公司)及冠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亨公司)之負
責人兼總經理,上開3 公司之時記營業處所均位於臺北市○
○區○區街○ 號16樓之5 。其中冠亨公司位於新北市○○區
○○街○○巷○ 弄○ 號1 樓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然未實質從
事化粧品之生產、調製,聲請人謝偉斌遂將該址1 、2 樓充
作存放尚典公司及赫蒂法公司代售產品之倉庫使用,聲請人
謝偉斌明知化粧品之製造,非經
主管機關核准,領得工廠登
記者,不得為之,自民國104 年9 月起在未領有工廠登記證
之臺中市○○區○○街○○○ 號內,分別使用向各廠商購置之
原料、半成品,進行如附表三所示化粧品之調製、填充並封
口、包裝,而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化粧品,再將成品寄送至
冠亨公司,於外包裝封押熱縮膜後存放,再以赫蒂法公司名
義向全國藥局、藥妝通路及個人銷售,累計銷售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15,149 元,受扣押人謝偉斌違反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規
定論處,赫蒂法公司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3 項規定,對其處
以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
罰金刑,
司法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處長認有扣押
犯罪嫌疑人謝偉斌如附表一所示
之不動產、赫蒂法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以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扣押裁定,經本
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57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
㈡聲請人謝偉斌所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
以106 年度偵字第31625 號、107 年度偵字第4561號
偵查,
認定聲請人謝偉斌犯罪所得為2,602,728 元,並經聲請人謝
偉斌於107 年1 月2 日繳回犯罪所得2,602,728 元,有106
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被告/ 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
通知
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 年度查扣字第54號卷宗
可稽,故本案聲請人即被告謝偉斌
及第三人赫蒂法公司之犯罪所得業已獲得保全,其餘
供犯罪
所用之物亦經
偵查機關扣押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
宗核閱無誤,故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金融帳
戶內之金額,實無再行留存之必要者,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
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附表一所示聲請人謝偉斌所有
之不動產,及聲請人赫蒂法公司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
示金融機構帳戶內2,569,949 元之扣押命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附表一
┌──┬───────────────┬──────┐
│編號│ 不動產名稱 │現值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臺中市○○區○○街○○○號建物 │681,800元 │
├──┼───────────────┼──────┤
│ 2 │臺中市○○區○○街○○○巷○號建物│363,4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開戶銀行 │戶 名│帳號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港│赫蒂法│0000000000000 │
│ │分行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2 │彰化商業銀行南港科學│同上 │00000000000000 │
│ │園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