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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芳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芳羽犯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 依本院民國一○七年九月六日所成立一○七年度中司調字第四二 九八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含金額、給付方式,詳如附表所示 )向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吳芳羽原受僱於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東南亞人力顧問公司),因該公司整合後,即改隸屬東 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東南亞人力公司)之員工 ,但吳芳羽仍負責上開二公司之行政、文件申請、處理客服 等業務。緣吳芳羽於民國107 年1 月份離職,於同年2 月需 辦理業務交接,恐先前原應為賀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賀貴公司)申請招募外國人之業務未完成一事遭主管發現, 竟基於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7 年2 月初某日,在臺中市 ○○路○ 段○○○ 號7 樓之公司內,將先前為賀貴公司申請招 募外國人時,勞動部函覆之初次招募函文及入國引進許可函 文均先行掃瞄為電子檔,再利用電腦之小畫家修圖軟體程式 ,接續將兩份文件之發文日期、發文字號、申請日等資料修 改,而變造完成表示勞動部於106 年6 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 0000000000號發函許可賀貴公司招募外國人,及於106 年9 月3 日勞動發事字第1062133708號發函同意賀貴公司得申請 核發新招募外國人之入國簽證之公文書(下稱系爭變造公文 書2 紙)後,將上開文件列印為紙本資料,放入公司文件資 料夾存檔,足生損害於勞動部管理招募外國人工作許可事項 之正確性。嗣經賀貴公司向東南亞人力公司詢問聘僱事宜, 東南亞人力公司以系爭變造公文書2 紙向勞動部詢問後,發 覺有異,因而向警方告發,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吳芳羽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自白。 ㈡、證人告訴代理人林曉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鄭淑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 ㈢、變造之公文書2 紙(變造內容分別表示勞動部於106 年6 月 25日發函許可賀貴公司招募外國人、於106 年9 月3 日發函 同意賀貴公司得申請核發新招募外國人之入國簽證)及勞動 部107 年4 月27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506049號函文、本院10 7 年度中司調字第4298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佐。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 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1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298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調解內容: 相對人(即吳芳羽)願給付聲請人(即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 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給付方法: 1、於107年10月10日前給付50萬元。 2、餘款50萬元,自107年11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 萬5千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3、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4、相對人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詳如調解程序筆 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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