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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4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演豐       江培雲       張演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1168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演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 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柒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及接受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壹場次,且應於緩刑期間屆滿之 前伍個月內繳清目前欠繳之稅額及罰鍰共計伍佰陸拾陸萬參 仟零貳拾捌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江培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 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柒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及接受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張演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 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陸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演豐為豐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工公司,業經經濟 部於民國94年8月24日命令解散,於95年2月24日廢止公司登 記,並於99年6月29日選任張演豐為清算人,且於99年7月15 日陳報本院)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業務範圍內,亦屬豐工 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江培雲為張演豐之配偶,且於豐工公司 清算程序中協助張演豐辦理相關清算申辦程序;張演川為豐 工公司董事。又張演豐、張演川均為豐工公司股東,且就其 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均為稅捐稽徵法上所得稅捐之納稅義務 人。緣豐工公司業於99年間,與東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東新公司)總經理詹益雄初步洽談將豐工公司所有之臺中 市○○區○里段○○○○○○○號、191之37地號(起訴書誤載為 101之37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及191之46地號等土 地(下合稱上開后里段土地)出售與東新公司,且豐工公司 取得出售土地價款後,本將以分配盈餘方式分配鉅額股利與 如附表一所示豐工公司股東後即行辦理清算申報,且渠等股 東原依法應將其實際所分得股利列入個人收入並計算當年度 個人綜合所得稅。詎張演豐、張演川、江培雲認若依法申報 實際所分得股利,如附表一所示豐工公司股東等將繳納鉅額 綜合所得稅等稅款。張演豐、張演川、江培雲雖均明知合法 節稅需以相關交易均為真實為前提,且明知張演川根本並無 購買土地真意,竟仍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為張演豐、張演 川等納稅義務人本人逃漏稅捐及幫助不知虛偽交易內情之張 演華、張演元、張曾阿英、張莧偉、張蒞彫、陳玥妘、賴燕 雪、張凱傑等其餘豐工公司股東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委由張演豐以豐工公司清算 人身分代表豐工公司,於99年10月6日,與無購買真意之張 演川簽訂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而為豐工公司將 上開后里段土地以新臺幣(下同)63,430,400元出售與張演 川之不實買賣交易;隨即再由張演川於99年10月12日,與東 新公司簽訂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而為張演川將 上開后里段土地以148,000,000元價格轉售與東新公司之不 實買賣交易。另於99年10月28日,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而以 「買賣」為登記原因,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辦將上開 后里段土地所有權由豐工公司移轉登記予張演川;且於99年 12月2日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而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辦將上開后里段土地所有權由張演 川移轉登記予東新公司,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 ,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簿冊等 相關公文書上,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地政 機關對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再委由張演豐、江培雲於 99年年底,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買賣交易等相關資料交付與 不知虛偽交易內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而以 此不正當方法,使不知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 將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中「出售土地收入」欄位中應原登載 實際土地交易價金「148,000,000元」金額,登載為「63, 430,400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並將如附 表五所示損益表之「出售資產增益」欄位填載為「39,971, 584」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五所示損益表;復將如附表六 所示資產負債表之保留盈餘部分,不實填載為「36,527,573 」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六所示資產負債表;又將如附表七 之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上股利淨額為不實登載,以製作不 實之如附表七所示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進而使上開財務 報告均發生不正確結果。續委由不知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承辦人員於99年12月29日,以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 算申報書並檢附如附表六(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五,業經公訴 檢察官當庭更正)所示資產負債表、附表七(起訴書誤載為 附表六,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 表等資料而提出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辦理豐工公司清算申 報而行使之;且另以陳報狀檢附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附表 五所示損益表、附表六所示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向本院辦理 豐工公司清算完結程序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22號受 理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稅務、商業會計管理及法院對公司 清算監督程序之真實性;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並因而以核定 如附表一所示張演豐等股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且 因而使如附表一所示張演豐等股東逃漏如附表一所示個人綜 合所得稅款。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03年間查知,並對 豐工公司核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 函與豐工公司,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張演豐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㈢被告張演川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㈣被告江培雲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㈤證人江豐洲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㈥證人詹益雄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㈦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㈧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㈨被告張演豐、張演強、張演川所出具99年10月28日面額 33,000,000元本票影本。 ㈩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年3月19日中區國稅豐原綜所 字第1070101995號函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年6 月27日中區國稅民權綜所字第1071606012號函所檢附張演強 等人9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裁處書及徵銷明細檔等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9月7日中區國稅豐原綜所 字第1060106935號函所檢附豐工公司9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清單及相關股利憑單。 調查局製作張演強等豐工公司股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一 覽表。 本院106年7月17日中院麟非玖99司司228字第1060083772號 函所檢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附表五所示損益表及附表六所 示資產負債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6年7月24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60 40192號函所附豐工公司於99年12月29日所為決算申報時所 陳報決算申報書、如附表六資產負債表、附表七所示投資人 清算分配報告表。 經濟部95年2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534653280號函、豐工公司 99年6月29日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23日豐地一字第1070008054 號函及所檢附之土地登記聲請書。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於審判外進行 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四、附記事項: ㈠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協商合意內容之附記事項如下: ⒈被告張演豐之應補繳稅額5,645,020元及罰鍰2,258,008元( 見本院卷第75頁正反面),目前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含 被告江培雲繳納之金額)224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 被告張演豐之犯罪所得即為其需補繳之稅額,但因被告張演 豐已被諭知裁罰且已將其應補繳之稅額及罰鍰列為緩刑所附 條件,故若再諭知沒收、追徵,有過苛之虞,不另諭知沒收 、追徵。 ⒉被告張演川就應補繳之稅額5,634,449元及罰鍰1,126,889元 (見本院卷第78頁及偵卷第279頁)已繳清(見本院卷第71 頁),毋庸諭知沒收、追徵。 ㈡查被告張演豐、張演川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被告江培雲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均符合緩刑之要件,附此敘 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 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稅捐 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0條之3第1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 │納稅義務人│豐工公司為清算申報│補申報各股東所│豐工公司股東於│逃漏稅額 │ │ │ │時所陳報各股東分得│分得股利金額 │99年度自豐工公│ │ │ │ │股利金額 │(第二次股利憑│司實際所分得股│ │ │ │ │(第一次股利憑單)│單) │利金額 │ │ ├───┼─────┼─────────┼───────┼───────┼─────────┤ │1 │張演強 │5,785,425 │13,214,000 │18,999,425 │5,285,600 │ │ │ │ │ │ │(依107年3月16日第│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2 │張演豐 │6,178,835 │14,112,552 │20,291,387 │5,645,020 │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依107年3月16日第│ │ │ │ │00000000,應予│00000000,應予│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更正) │更正)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3 │張演川 │6,167,263 │14,086,124 │20,253,387 │5,634,449 │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4 │張演華 │5,785,425 │13,214,000 │18,999,425 │5,141,576.4 │ │ │ │ │ │ │【計算式:〈13,214,│ │ │ │ │ │ │000-360,059(該次│ │ │ │ │ │ │核算所新增免稅額及│ │ │ │ │ │ │扣除額,起訴書誤載│ │ │ │ │ │ │為0000000-000000 │ │ │ │ │ │ │,應予更正)〉*0.4│ │ │ │ │ │ │(所得稅率)= │ │ │ │ │ │ │5,141,576.4(其核 │ │ │ │ │ │ │算通知書雖載明其補│ │ │ │ │ │ │稅額為5,364,274元 │ │ │ │ │ │ │,該次核定另有可扣│ │ │ │ │ │ │抵額而需重新計算)│ │ │ │ │ │ │】 │ ├───┼─────┼─────────┼───────┼───────┼─────────┤ │5 │張演元 │6,167,263 │14,086,124 │20,253,387 │5,634,449 │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及│ │ │ │ │ │ │107年度財綜所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裁處 │ │ │ │ │ │ │書) │ ├───┼─────┼─────────┼───────┼───────┼─────────┤ │6 │張曾阿英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48,895 │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7 │張莧偉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27,835 │ │ │(已改名為│ │ │ │(依107年3月16第 │ │ │張烊誌) │ │ │ │00000000000號綜合 │ │ │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 │ │99年度未申報核定】│ │ │ │ │ │ │) │ ├───┼─────┼─────────┼───────┼───────┼─────────┤ │8 │張蒞彫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56,275.48(起訴書│ │ │ │ │ │ │誤載為671,873.68,│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計算式: │ │ │ │ │ │ │(1,157,086- │ │ │ │ │ │ │82,000-76,000) │ │ │ │ │ │ │*0.12-35,000= │ │ │ │ │ │ │84,890.32(原稅額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69, │ │ │ │ │ │ │291.32,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3,799,886- │ │ │ │ │ │ │82,000-76,000) │ │ │ │ │ │ │*0.3-351,400= │ │ │ │ │ │ │741,165.8(真實交 │ │ │ │ │ │ │易應繳納稅額,起訴│ │ │ │ │ │ │書計算式漏「-351,│ │ │ │ │ │ │400」,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741,165.8- │ │ │ │ │ │ │84,890.32= │ │ │ │ │ │ │656,275.48】 │ │ │ │ │ │ │【99年度未申報核定│ │ │ │ │ │ │】 │ ├───┼─────┼─────────┼───────┼───────┼─────────┤ │9 │陳玥妘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77,589 │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10 │賴燕雪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1,923,148(賴燕雪 │ ├───┼─────┼─────────┼───────┼───────┤、張凱傑合併申報)│ │11 │張凱傑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依107年6月25日第│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附表二 ┌──┬─────┬─────┬──────┬─────┬─────┬──────┐ │編號│出賣人 │買受人 │買賣日期 │標的 │價金 │備註 │ ├──┼─────┼─────┼──────┼─────┼─────┼──────┤ │1 │豐工公司 │張演川 │99年10月6日 │上開后里段│63,430,400│ │ │ │ │ │ │191之21地 │元 │ │ │ │ │ │ │號、191至 │ │ │ │ │ │ │ │37地號(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 │ │ │ │ │ │ │101之37 │ │ │ │ │ │ │ │號,業經公│ │ │ │ │ │ │ │訴檢察官當│ │ │ │ │ │ │ │庭更正)及│ │ │ │ │ │ │ │191之46號 │ │ │ │ │ │ │ │地號土地 │ │ │ └──┴─────┴─────┴──────┴─────┴─────┴──────┘ 附表三 ┌──┬─────┬─────┬──────┬─────┬─────┬──────┐ │編號│出賣人 │買受人 │買賣日期 │標的 │價金 │備註 │ ├──┼─────┼─────┼──────┼─────┼─────┼──────┤ │1 │張演川 │東新公司 │99年10月12日│上開后里段│1億4800萬 │ │ │ │ │(起訴書誤│ │191之21地 │元 │ │ │ │ │載為詹益雄│ │號、191之 │ │ │ │ │ │,業經公訴│ │37地號(起│ │ │ │ │ │檢察官當庭│ │訴書誤載為│ │ │ │ │ │更正) │ │101之37號 │ │ │ │ │ │ │ │,業經公訴│ │ │ │ │ │ │ │檢察官當庭│ │ │ │ │ │ │ │更正)及 │ │ │ │ │ │ │ │191之46號 │ │ │ │ │ │ │ │地號土地 │ │ │ └──┴─────┴─────┴──────┴─────┴─────┴──────┘ 附表四:收支表 ┌────────────────────────┐ │ 收支表 │ │(自99年7月26日至99年12月29日) │ ├──┬──────┬──────┬───────┤ │編號│收支項目 │收入 │支出 │ ├──┼──────┼──────┼───────┤ │1 │期初現金餘額│1,852 │ │ ├──┼──────┼──────┼───────┤ │2 │出售土地收入│63,430,400 │ │ │ │ │(起訴書誤載│ │ │ │ │為0000000, │ │ │ │ │業經公訴檢察│ │ │ │ │官當庭更正)│ │ ├──┼──────┼──────┼───────┤ │3 │土增稅 │ │19,308,816 │ ├──┼──────┼──────┼───────┤ │4 │郵電費 │ │35 │ ├──┼──────┼──────┼───────┤ │5 │廣告費 │ │1,650 │ ├──┼──────┼──────┼───────┤ │6 │稅捐 │ │139,663 │ ├──┼──────┼──────┼───────┤ │7 │雜費 │ │20,924 │ ├──┼──────┼──────┼───────┤ │8 │勞務費 │ │127,000 │ ├──┼──────┼──────┼───────┤ │9 │支應付帳款 │ │4,108,342 │ ├──┼──────┼──────┼───────┤ │10 │應退稅額 │6,490 │ │ ├──┼──────┼──────┼───────┤ │11 │應付費用 │ │4,739 │ ├──┼──────┼──────┼───────┤ │12 │退還股本 │ │3,200,000 │ ├──┼──────┼──────┼───────┤ │13 │盈餘分配 │ │36,527,573 │ ├──┼──────┼──────┼───────┤ │14 │期末現金餘額│ │0 │ └──┴──────┴──────┴───────┘ 附表五:損益表 ┌────────────────────────────┐ │豐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16日) │ ├─┬──────────┬───────────────┤ │ │項目 │小計 │ ├─┼──────────┼───────────────┤ │1 │營業收入 │0 │ ├─┼──────────┼───────────────┤ │2 │營業成本 │0 │ ├─┼──────────┼───────────────┤ │3 │銷售費用 │-294,011 │ ├─┼──────────┼───────────────┤ │4 │出售資產增益 │39,971,584 │ ├─┼──────────┼───────────────┤ │5 │營業外收益其他損失 │-3,150,000 │ ├─┼──────────┼───────────────┤ │6 │合計 │36,527,573 │ └─┴──────────┴───────────────┘ 附表六:資產負債表 ┌────────────────────────────┐ │資產負債表 │ │(99年12月16日) │ ├──┬────────────┬────────────┤ │ │資產 │負債 │ ├──┼─────┬──────┼─────┬──────┤ │1 │其他流動資│6,490 │流動負債 │4,739 │ │ │產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6,940 │ │ │ │ │ │,應予更正)│ │ │ ├──┼─────┼──────┼─────┼──────┤ │2 │現金 │39,725,822 │資本 │3,200,000 │ ├──┼─────┴──────┼─────┼──────┤ │3 │ │保留盈餘 │36,527,573 │ ├──┼─────┬──────┼─────┼──────┤ │ │資產總額 │39,732,312 │負債及淨值│39,732,312 │ │ │ │(起訴書誤載│總額 │(起訴書誤載│ │ │ │為000000000 │ │為000000000 │ │ │ │,應予更正)│ │,應予更正)│ └──┴─────┴──────┴─────┴──────┘ 附表七: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 │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 │(製作日期:99年12月28日) │ ├──┬────┬───────┬───────┤ │編號│股東姓名│股利淨額 │可扣抵稅額 │ ├──┼────┼───────┼───────┤ │1 │張演強 │5,707,433 │77,992 │ ├──┼────┼───────┼───────┤ │2 │張演川 │6,084,123 │83,140 │ ├──┼────┼───────┼───────┤ │3 │張演華 │5,707,433 │77,992 │ ├──┼────┼───────┼───────┤ │4 │張演豐 │6,095,539 │83,296 │ ├──┼────┼───────┼───────┤ │5 │張演元 │6,084,123 │83,140 │ ├──┼────┼───────┼───────┤ │6 │張莧偉 │1,141,487 │15,599 │ │ │(已改名│ │ │ │ │為張烊誌│ │ │ │ │) │ │ │ ├──┼────┼───────┼───────┤ │7 │張凱傑 │1,141,487 │15,599 │ ├──┼────┼───────┼───────┤ │8 │張曾阿英│1,141,487 │15,599 │ ├──┼────┼───────┼───────┤ │9 │張蒞彫 │1,141,487 │15,599 │ ├──┼────┼───────┼───────┤ │10 │陳玥妘 │1,141,487 │15,599 │ ├──┼────┼───────┼───────┤ │11 │賴燕雪 │1,141,487 │15,599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