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演豐
江培雲
張演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
律師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1168號)後,
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
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演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
不正方法
致生不實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
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柒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及接受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壹場次,且應於緩刑期間屆滿之
前伍個月內繳清目前欠繳之稅額及罰鍰共計伍佰陸拾陸萬參
仟零貳拾捌元。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
二、江培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
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柒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及接受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壹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張演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
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陸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演豐為豐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工公司,業經經濟
部於民國94年8月24日命令解散,於95年2月24日廢止公司登
記,並於99年6月29日選任張演豐為清算人,且於99年7月15
日陳報本院)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業務範圍內,亦屬豐工
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江培雲為張演豐之配偶,且於豐工公司
清算程序中協助張演豐辦理相關清算申辦程序;張演川為豐
工公司董事。又張演豐、張演川均為豐工公司股東,且就其
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均為稅捐稽徵法上所得稅捐之納稅義務
人。緣豐工公司業於99年間,與東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東新公司)總經理詹益雄初步洽談將豐工公司所有之臺中
市○○區○里段○○○○○○○號、191之37地號(
起訴書誤載為
101之37號,業經
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及191之46地號等土
地(下合稱上開后里段土地)出售與東新公司,且豐工公司
取得出售土地價款後,本將以分配盈餘方式分配鉅額股利與
如附表一所示豐工公司股東後即行辦理清算申報,且
渠等股
東原依法應將其實際所分得股利列入個人收入並計算當年度
個人綜合所得稅。
詎張演豐、張演川、江培雲認若依法申報
實際所分得股利,如附表一所示豐工公司股東等將繳納鉅額
綜合所得稅等稅款。張演豐、張演川、江培雲雖均明知合法
節稅需以相關交易均為真實為前提,且明知張演川根本並無
購買土地真意,竟仍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為張演豐、張演
川等納稅義務人本人逃漏稅捐及幫助不知虛偽交易內情之張
演華、張演元、張曾阿英、張莧偉、張蒞彫、陳玥妘、賴燕
雪、張凱傑等其餘豐工公司股東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先委由張演豐以豐工公司清算
人身分代表豐工公司,於99年10月6日,與無購買真意之張
演川簽訂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而為豐工公司將
上開后里段土地以新臺幣(下同)63,430,400元出售與張演
川之不實買賣交易;隨即再由張演川於99年10月12日,與東
新公司簽訂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而為張演川將
上開后里段土地以148,000,000元價格轉售與東新公司之不
實買賣交易。另於99年10月28日,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而以
「買賣」為登記原因,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辦將上開
后里段土地所有權由豐工公司移轉登記予張演川;且於99年
12月2日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而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辦將上開后里段土地所有權由張演
川移轉登記予東新公司,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
,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簿冊等
相關
公文書上,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足以生損害於地政
機關對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再委由張演豐、江培雲於
99年年底,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買賣交易等相關資料交付與
不知虛偽交易內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而以
此不正當方法,使不知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
將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中「出售土地收入」欄位中應原登載
實際土地交易價金「148,000,000元」金額,登載為「63,
430,400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並將如附
表五所示損益表之「出售資產增益」欄位填載為「39,971,
584」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五所示損益表;復將如附表六
所示資產負債表之保留盈餘部分,不實填載為「36,527,573
」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六所示資產負債表;又將如附表七
之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上股利淨額為不實登載,以製作不
實之如附表七所示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進而使上開財務
報告均發生不正確結果。續委由不知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承辦人員於99年12月29日,以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
算申報書並檢附如附表六(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五,業經公訴
檢察官當庭更正)所示資產負債表、附表七(起訴書誤載為
附表六,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
表等資料而提出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辦理豐工公司清算申
報而行使之;且另以陳報狀檢附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附表
五所示損益表、附表六所示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向本院辦理
豐工公司清算完結程序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22號受
理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稅務、商業會計管理及法院對公司
清算監督程序之真實性;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並因而以核定
如附表一所示張演豐等股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且
因而使如附表一所示張演豐等股東逃漏如附表一所示個人綜
合所得稅款。
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03年間查知,並對
豐工公司核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
函與豐工公司,始悉上情。
二、
證據:
㈠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㈡被告張演豐於調查局詢問及
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㈢被告張演川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㈣被告江培雲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㈤
證人江豐洲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
具結證述。
㈥證人詹益雄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㈦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㈧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㈨被告張演豐、張演強、張演川所出具99年10月28日面額
33,000,000元本票影本。
㈩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年3月19日中區國稅豐原綜所
字第1070101995號函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年6
月27日中區國稅民權綜所字第1071606012號函所檢附張演強
等人9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
通知書、裁處書及徵銷明細檔等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9月7日中區國稅豐原綜所
字第1060106935號函所檢附豐工公司9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清單及相關股利憑單。
調查局製作張演強等豐工公司股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一
覽表。
本院106年7月17日中院麟非玖99司司228字第1060083772號
函所檢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附表五所示損益表及附表六所
示資產負債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6年7月24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60
40192號函所附豐工公司於99年12月29日所為決算申報時所
陳報決算申報書、如附表六資產負債表、附表七所示投資人
清算分配報告表。
經濟部95年2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534653280號函、豐工公司
99年6月29日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23日豐地一字第1070008054
號函及所檢附之土地登記聲請書。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於審判外進行
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四、附記事項:
㈠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協商合意內容之附記事項如下:
⒈被告張演豐之應補繳稅額5,645,020元及罰鍰2,258,008元(
見本院卷第75頁正反面),目前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含
被告江培雲繳納之金額)224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
被告張演豐之
犯罪所得即為其需補繳之稅額,但因被告張演
豐已被
諭知裁罰且已將其應補繳之稅額及罰鍰列為緩刑所附
條件,故若再
諭知沒收、
追徵,有過苛
之虞,不另諭知沒收
、追徵。
⒉被告張演川就應補繳之稅額5,634,449元及罰鍰1,126,889元
(見本院卷第78頁及偵卷第279頁)已繳清(見本院卷第71
頁),毋庸諭知沒收、追徵。
㈡查被告張演豐、張演川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
宣告;被告江培雲前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是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均符合緩刑之要件,
附此敘
明。
五、應
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
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稅捐
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0條之3第1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
上訴。
七、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判決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
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 │納稅義務人│豐工公司為清算申報│補申報各股東所│豐工公司股東於│逃漏稅額 │
│ │ │時所陳報各股東分得│分得股利金額 │99年度自豐工公│ │
│ │ │股利金額 │(第二次股利憑│司實際所分得股│ │
│ │ │(第一次股利憑單)│單) │利金額 │ │
├───┼─────┼─────────┼───────┼───────┼─────────┤
│1 │張演強 │5,785,425 │13,214,000 │18,999,425 │5,285,600 │
│ │ │ │ │ │(依107年3月16日第│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2 │張演豐 │6,178,835 │14,112,552 │20,291,387 │5,645,020 │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依107年3月16日第│
│ │ │ │00000000,應予│00000000,應予│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更正) │更正)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3 │張演川 │6,167,263 │14,086,124 │20,253,387 │5,634,449 │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4 │張演華 │5,785,425 │13,214,000 │18,999,425 │5,141,576.4 │
│ │ │ │ │ │【計算式:〈13,214,│
│ │ │ │ │ │000-360,059(該次│
│ │ │ │ │ │核算所新增免稅額及│
│ │ │ │ │ │扣除額,起訴書誤載│
│ │ │ │ │ │為0000000-000000 │
│ │ │ │ │ │,應予更正)〉*0.4│
│ │ │ │ │ │(所得稅率)= │
│ │ │ │ │ │5,141,576.4(其核 │
│ │ │ │ │ │算通知書雖載明其補│
│ │ │ │ │ │稅額為5,364,274元 │
│ │ │ │ │ │,該次核定另有可扣│
│ │ │ │ │ │抵額而需重新計算)│
│ │ │ │ │ │】 │
├───┼─────┼─────────┼───────┼───────┼─────────┤
│5 │張演元 │6,167,263 │14,086,124 │20,253,387 │5,634,449 │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及│
│ │ │ │ │ │107年度財綜所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裁處 │
│ │ │ │ │ │書) │
├───┼─────┼─────────┼───────┼───────┼─────────┤
│6 │張曾阿英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48,895 │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7 │張莧偉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27,835 │
│ │(已改名為│ │ │ │(依107年3月16第 │
│ │張烊誌) │ │ │ │00000000000號綜合 │
│ │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 │ │99年度未申報核定】│
│ │ │ │ │ │) │
├───┼─────┼─────────┼───────┼───────┼─────────┤
│8 │張蒞彫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56,275.48(起訴書│
│ │ │ │ │ │誤載為671,873.68,│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計算式: │
│ │ │ │ │ │(1,157,086- │
│ │ │ │ │ │82,000-76,000) │
│ │ │ │ │ │*0.12-35,000= │
│ │ │ │ │ │84,890.32(原稅額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69, │
│ │ │ │ │ │291.32,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3,799,886- │
│ │ │ │ │ │82,000-76,000) │
│ │ │ │ │ │*0.3-351,400= │
│ │ │ │ │ │741,165.8(真實交 │
│ │ │ │ │ │易應繳納稅額,起訴│
│ │ │ │ │ │書計算式漏「-351,│
│ │ │ │ │ │400」,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741,165.8- │
│ │ │ │ │ │84,890.32= │
│ │ │ │ │ │656,275.48】 │
│ │ │ │ │ │【99年度未申報核定│
│ │ │ │ │ │】 │
├───┼─────┼─────────┼───────┼───────┼─────────┤
│9 │陳玥妘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77,589 │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10 │賴燕雪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1,923,148(賴燕雪 │
├───┼─────┼─────────┼───────┼───────┤、張凱傑合併申報)│
│11 │張凱傑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依107年6月25日第│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
└───┴─────┴─────────┴───────┴───────┴─────────┘
附表二
┌──┬─────┬─────┬──────┬─────┬─────┬──────┐
│編號│出賣人 │買受人 │買賣日期 │標的 │價金 │備註 │
├──┼─────┼─────┼──────┼─────┼─────┼──────┤
│1 │豐工公司 │張演川 │99年10月6日 │上開后里段│63,430,400│ │
│ │ │ │ │191之21地 │元 │ │
│ │ │ │ │號、191至 │ │ │
│ │ │ │ │37地號(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 │ │
│ │ │ │ │101之37 │ │ │
│ │ │ │ │號,業經公│ │ │
│ │ │ │ │訴檢察官當│ │ │
│ │ │ │ │庭更正)及│ │ │
│ │ │ │ │191之46號 │ │ │
│ │ │ │ │地號土地 │ │ │
└──┴─────┴─────┴──────┴─────┴─────┴──────┘
附表三
┌──┬─────┬─────┬──────┬─────┬─────┬──────┐
│編號│出賣人 │買受人 │買賣日期 │標的 │價金 │備註 │
├──┼─────┼─────┼──────┼─────┼─────┼──────┤
│1 │張演川 │東新公司 │99年10月12日│上開后里段│1億4800萬 │ │
│ │ │(起訴書誤│ │191之21地 │元 │ │
│ │ │載為詹益雄│ │號、191之 │ │ │
│ │ │,業經公訴│ │37地號(起│ │ │
│ │ │檢察官當庭│ │訴書誤載為│ │ │
│ │ │更正) │ │101之37號 │ │ │
│ │ │ │ │,業經公訴│ │ │
│ │ │ │ │檢察官當庭│ │ │
│ │ │ │ │更正)及 │ │ │
│ │ │ │ │191之46號 │ │ │
│ │ │ │ │地號土地 │ │ │
└──┴─────┴─────┴──────┴─────┴─────┴──────┘
附表四:收支表
┌────────────────────────┐
│ 收支表 │
│(自99年7月26日至99年12月29日) │
├──┬──────┬──────┬───────┤
│編號│收支項目 │收入 │支出 │
├──┼──────┼──────┼───────┤
│1 │期初現金餘額│1,852 │ │
├──┼──────┼──────┼───────┤
│2 │出售土地收入│63,430,400 │ │
│ │ │(起訴書誤載│ │
│ │ │為0000000, │ │
│ │ │業經公訴檢察│ │
│ │ │官當庭更正)│ │
├──┼──────┼──────┼───────┤
│3 │土增稅 │ │19,308,816 │
├──┼──────┼──────┼───────┤
│4 │郵電費 │ │35 │
├──┼──────┼──────┼───────┤
│5 │廣告費 │ │1,650 │
├──┼──────┼──────┼───────┤
│6 │稅捐 │ │139,663 │
├──┼──────┼──────┼───────┤
│7 │雜費 │ │20,924 │
├──┼──────┼──────┼───────┤
│8 │勞務費 │ │127,000 │
├──┼──────┼──────┼───────┤
│9 │支應付帳款 │ │4,108,342 │
├──┼──────┼──────┼───────┤
│10 │應退稅額 │6,490 │ │
├──┼──────┼──────┼───────┤
│11 │應付費用 │ │4,739 │
├──┼──────┼──────┼───────┤
│12 │退還股本 │ │3,200,000 │
├──┼──────┼──────┼───────┤
│13 │盈餘分配 │ │36,527,573 │
├──┼──────┼──────┼───────┤
│14 │期末現金餘額│ │0 │
└──┴──────┴──────┴───────┘
附表五:損益表
┌────────────────────────────┐
│豐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16日) │
├─┬──────────┬───────────────┤
│ │項目 │小計 │
├─┼──────────┼───────────────┤
│1 │營業收入 │0 │
├─┼──────────┼───────────────┤
│2 │營業成本 │0 │
├─┼──────────┼───────────────┤
│3 │銷售費用 │-294,011 │
├─┼──────────┼───────────────┤
│4 │出售資產增益 │39,971,584 │
├─┼──────────┼───────────────┤
│5 │營業外收益其他損失 │-3,150,000 │
├─┼──────────┼───────────────┤
│6 │合計 │36,527,573 │
└─┴──────────┴───────────────┘
附表六:資產負債表
┌────────────────────────────┐
│資產負債表 │
│(99年12月16日) │
├──┬────────────┬────────────┤
│ │資產 │負債 │
├──┼─────┬──────┼─────┬──────┤
│1 │其他流動資│6,490 │流動負債 │4,739 │
│ │產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6,940 │ │ │
│ │ │,應予更正)│ │ │
├──┼─────┼──────┼─────┼──────┤
│2 │現金 │39,725,822 │資本 │3,200,000 │
├──┼─────┴──────┼─────┼──────┤
│3 │ │保留盈餘 │36,527,573 │
├──┼─────┬──────┼─────┼──────┤
│ │資產總額 │39,732,312 │負債及淨值│39,732,312 │
│ │ │(起訴書誤載│總額 │(起訴書誤載│
│ │ │為000000000 │ │為000000000 │
│ │ │,應予更正)│ │,應予更正)│
└──┴─────┴──────┴─────┴──────┘
附表七: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
│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
│(製作日期:99年12月28日) │
├──┬────┬───────┬───────┤
│編號│股東姓名│股利淨額 │可扣抵稅額 │
├──┼────┼───────┼───────┤
│1 │張演強 │5,707,433 │77,992 │
├──┼────┼───────┼───────┤
│2 │張演川 │6,084,123 │83,140 │
├──┼────┼───────┼───────┤
│3 │張演華 │5,707,433 │77,992 │
├──┼────┼───────┼───────┤
│4 │張演豐 │6,095,539 │83,296 │
├──┼────┼───────┼───────┤
│5 │張演元 │6,084,123 │83,140 │
├──┼────┼───────┼───────┤
│6 │張莧偉 │1,141,487 │15,599 │
│ │(已改名│ │ │
│ │為張烊誌│ │ │
│ │) │ │ │
├──┼────┼───────┼───────┤
│7 │張凱傑 │1,141,487 │15,599 │
├──┼────┼───────┼───────┤
│8 │張曾阿英│1,141,487 │15,599 │
├──┼────┼───────┼───────┤
│9 │張蒞彫 │1,141,487 │15,599 │
├──┼────┼───────┼───────┤
│10 │陳玥妘 │1,141,487 │15,599 │
├──┼────┼───────┼───────┤
│11 │賴燕雪 │1,141,487 │15,599 │
└──┴────┴───────┴───────┘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