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素月
被 告 王慶鐘
受告知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暨
訴訟告知聲請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慶鐘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易
字第2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
予
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