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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1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被   告  王慶鐘 受告知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暨 訴訟告知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慶鐘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易 字第2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 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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