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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1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帝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長 原   告 MURO NORTH AMERICA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 Goebe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陶立強       林家銓       張進順       陳震歐       韓兆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3014號),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492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 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具狀人欄並無原告等之簽章,僅原 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蓋印,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狀,且起訴狀當事 人欄未載明被告陳震歐、韓兆群之住所或居所,均不符合上 揭之起訴法定程式要件,經本院發函命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於文到後5 日內補正,補正函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送達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仍未補正,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