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帝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長
原 告 MURO NORTH AMERICA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 Goebe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 告 陶立強
林家銓
張進順
陳震歐
韓兆群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3014號),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
準用之;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492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
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
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
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具狀人欄並無原告等之簽章,僅原
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蓋印,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狀,且起訴狀當事
人欄未載明被告陳震歐、韓兆群之住所或居所,均不符合
上
揭之起訴法定程式要件,經本院發函命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於文到後5 日內補正,補正函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
送達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此有
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原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迄仍未補正,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