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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5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中華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悳 被   告 蔡映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2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