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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7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林卉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9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