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
被 告 林卉淇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9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