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93號
原 告 陳雪如
訴訟
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 告 林坤榮
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被 告 徐夆麗
坤厚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澄澈
被 告 謝秀蘭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4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