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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中簡字第 13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竑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撤緩偵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竑傑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竑傑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 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 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後,該成年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 戶作為提供賭客轉帳匯款賭資之用,遂行賭博犯行,並逃避 檢警人員之追緝,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 於幫助他人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5年8月29日後之105年8、9月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 載105年1月間,應予更正),透過透過FaceTime通訊軟體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力」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力」 )聯絡,「阿力」允諾將給與新臺幣(下同)3,600元之報 酬,陳竑傑即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戶名陳竑傑、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合庫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密碼、轉帳金鑰等物,在臺中市○○路交付「阿力」 。「阿力」取得陳竑傑上開合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 、轉帳金鑰後,則輾轉交與林志鍵等人使用。而林志鍵為「 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http://wg5015.win666.cc) 之實際負責人,何篤志為創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 ○○區○○里○○路○○○號1樓,下稱創強公司)之負責人, 林志鍵於105年間,透過陳昱銘(綽號「阿猴」)委託何篤 志規劃設立「贏家娛樂城」相關事宜,由林志鍵及真實姓名 不詳、在菲律賓綽號「劉董」之人(下稱「劉董」)負責出 資,林志鍵負責經營及決策,何篤志負責網站程式設計,其 以創強公司之員工及設備,進行網站開發、維護及更新等事 項,由陳昱銘擔任客服部門主管,負責招聘員工、賭客註冊 、賭資入金、託售兌換現金、出金、取得帳戶等事項,於 105年1月間,由何篤志以30萬元之代價,開發「贏家娛樂城 」網路平臺,嗣以每月約30萬之代價,發放創強公司員工薪 資,進行平臺功能延伸及維護,106年5月起,由林彥政擔任 體賽事賭博部分之主管,負責體賽事賭博遊戲之程式設 計,於106年9月起,由林志鍵面試鍾志航、徐瑋鴻擔任彩票 賭博部門負責人員,由鍾志航、徐瑋鴻、蔡宛臻、江威尚等 4人負責彩票賭博遊戲之開發、網頁設計、美編等事項,而 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何篤志等人等人之分工方式、參與期間 詳如附表所示,渠等明知「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係提供網 路博奕、射倖性遊戲網站,林志鍵與「劉董」等竟共同基於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並與附表編號2 至32所示何篤志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105年1月起至106年11月29日 止,經營「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網站部門設在臺中市○ ○區○○路○○○號5樓之5,客服部門設在臺中市○○區市○ 路○○○號25樓之6,「贏家娛樂城」招攬不特定賭客成為網站 會員,賭客需先在該網站填入金融機構帳號等相關資訊,註 冊成為該網站之會員,賭客可透過轉帳、或至便利商店透過 藍新、雷霆、金恆通等第三方收付款服務之方式,付款購買 「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之儲值點數,以現金1比1之比例儲 值為點數,賭客以儲值點數在「贏家娛樂城」網站進行百家 樂、賓果、運動賽事、彩券等網路線上博奕遊戲簽賭下注, 依該賭博網站內所顯示之賠率及勝負比率計算輸贏,若未簽 中則賭金歸林志鍵及「劉董」取得,倘賭客欲將點數轉為現 金,在網站申請「託售」,輸入所欲兌換之點數數額及申請 人使用帳戶之銀行帳號,客服人員處理後,將賭客要求兌換 之點數以1比1之比例,使用陳竑傑之上開合庫帳戶及高稚超 、陳琮安、簡佳琪、張哲豪、王昱舜等人之帳戶,匯款至賭 客申請兌現時所指定之銀行帳戶,陳竑傑即以此方式容任林 志鍵等人使用上開合庫帳戶作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之工具 。嗣警方於106年11月29日,持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2410號 搜索票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如於緩起訴期間內, 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或於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即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 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 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乙案之犯罪,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3第1項第2款『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 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緩刑之要件,縱 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關於被告係在『緩起訴處分履行期間內 』再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撤銷 原緩起訴處分之記載,未臻正確,但猶本諸被告有乙案犯罪 為其撤銷之事由,究與應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結果並無不同 ,不生撤銷處分應屬無效之問題,檢察官就甲案提起公訴為 合法追訴,原判決逕為實體判決,即無不合」(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非字第258號判決參照)。 ㈡且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立法意旨 ,係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竟於緩起訴期間,故意 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致遭依法追訴;或於緩起訴前因 故意犯罪,而於緩起訴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足見 其並無自我警惕、反省之能力,亦難以達成緩起訴處分制度 為求有利於被告之再社會化及犯罪預防之目的,而將之列為 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 訴之要件。該條項第1款所稱之「緩起訴期間」,依同法第 253條之1第1項規定,其期間係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至於該條項第2款所稱之「緩起訴前」所指為何?究係「 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前」?抑或係「緩起訴處分確定前」 ?就該條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目的,以及同條項第1款規定對 照以觀,該條項第2款所指之「緩起訴前」,自應解為係指 「緩起訴處分確定前」。蓋該緩起訴處分,尚有再議程序, 於再議時究係駁回或撤銷,屬於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 權。換言之,在再議確定前,該緩起訴處分猶處於不確定狀 態,自不能以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書之日 期,為起算日。況且,於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在該處分 確定前之期間內,又因故意犯罪,並於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欠缺自省能力,並難以達成緩起訴 處分目的之情節,與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罪之情形相若, 且較諸在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前犯罪者之情節為重。非常 上訴意旨,逕認為僅係指「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前」之情 形而言,則將形成被告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故意更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經提起公訴者;及在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前,因故意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均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而在檢察官 作成緩起訴處分後,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前之期間內,因故意 犯罪,並於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反而 不受該條項第2款規定之規範,無法對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之 不公平現象,顯與立法本旨不符(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 第420號判決參照)。 ㈢本件被告陳竑傑因涉犯本案,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7月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 6316號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原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 於107年7月2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7月25日至108年7 月24日。又被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前之107年7月18日前某日 ,另故意犯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上開緩起訴 處分期間內即108年3月8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57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月,於108年4月11日確定,而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乃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56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原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以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被告本案犯罪,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 款『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緩刑之要件,縱該撤銷緩起訴處分 書關於被告係在『緩起訴處分履行期間內』再犯罪,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記 載,未臻正確,但猶本諸被告有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57號 案件之犯罪為其撤銷之事由,究與應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結 果並無不同,不生撤銷處分應屬無效之問題,檢察官就本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合法追訴,本案即得逕為實體判決,先 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查: ㈠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已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將上開 合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轉帳金鑰等物交與「阿力 」等語〈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北市警刑大移科 字第10730269200號卷(下稱警卷,下同)二(下稱②警卷 二)第41至43頁、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6316號卷(下 稱④偵卷)第86至89頁〉,復有證人即偵查中之同案被告林 志鍵、何篤志各於警詢、偵查(見①警卷一第6至8、14至20 頁、④偵卷第25至27、56、57、61至64頁);證人即偵查中 之同案被告陳昱銘於偵查(見④偵卷第45至56頁)中之證述 在卷可證,並有臺中市○○區市○路○○○號25樓之6搜索現場 平面圖、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2410號搜索票影本、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搜索現場相關照片及扣案電腦檔案內之交易明細表、「贏家 娛樂城」賭博網站後端客服系統畫面照片、客服統計畫面照 片、後端客服系統畫面截圖、賭金總額表、支出申請表、員 工預支工資申請書、員工請假單等影本、藍新金流非信用卡 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影本(見①警卷一第157至189、 198至200頁)、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2410號搜索票影本、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 區○○路○○○號5樓之5搜索現場平面圖、搜索現場相關照片 及扣案物影本、「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網站首頁畫面截圖 、系統網域、系統維護、後端管理系統、系統交談、後端系 統、維護及撰寫程式系統等畫面照片、公司支出明細、公司 金流部門流程說明、臺中市○○區市○路○○○號25樓之6搜索 現場相關照片及扣案電腦檔案影本、「贏家娛樂城」賭博網 站客服辦公室監視器畫面截圖、後端客服系統、後端客服與 會員(賭客)對談、後端客服統計、後端客服雲端硬碟畫面 照片、客服辦公室搜索現場照片、後端客服雲端電子檔( 106年贏家娛樂城賭金總額表)、「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 及後端客服系統畫面、後臺財務管理托售管理明細、賭客基 本資料、賭客點數兌換現金紀錄暨金融帳戶號碼畫面、賭客 清冊畫面、賭客點數兌換現金申請畫面、客服審核系統畫面 、「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每日會員及金流比數統計等檔案 畫面截圖、公司資料查詢服務資料(見③警卷三第92至109 、129至193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210號 、第6316號緩起訴處分書(見④偵卷第123至155頁)、108 年9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後端客 服系統畫面截圖暨賭客張霖、許益誠、李佳翰之帳戶(帳號 均詳卷)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107年6月6日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10730900100號刑事案 件報告書、107年5月11日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07年5月2日北市警刑大移科字第00000 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上開合庫帳戶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106年11月份會員存取匯款電腦報表及娛樂城人 頭帳戶出入金統計表(早、中、晚班)、贏家娛樂城賭博網 站後端客服系統畫面截圖、出金帳戶列表、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五權分行108年10月14日合金五權字第1080003499號函, 及檢附被告上開合庫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光碟1片(見 本院卷第45至227頁、本院卷證物袋)在卷可稽,是被告所 交付之上開合庫帳戶,確為林志鍵等人經營「贏家娛樂城」 賭博網站之用乙節,足堪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此觀刑法第 13條之規定甚明。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而言,所謂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 人犯罪之實現而言,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 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 411號判決參照)。而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其 密碼屬個人交易理財重要之物品,其專有性甚高,是一般人 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偶 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該他人之身分及用途 後再行交付,方符常情;且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供被害人 匯入款項或不法交易轉帳匯款之用之案件,近年來報章新聞 多所披露,復經政府多方宣導,一般民眾對此種利用人頭帳 戶之犯案手法,自應知悉而有所預見。是無正當理由,將金 融機構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客觀上即足可預見其金融帳戶 可能供作經營賭博網站之工具或其他不法目的之用,否則向 其蒐集金融帳戶之人應無隱匿自己名義而使用他人金融帳戶 之必要。被告於偵查中就本案為認罪之表示,且陳稱:其不 知「阿力」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等語(見④偵卷第86至89 頁)。復衡以被告為高中肄業(見被告警詢筆錄之教育程度 欄所載),行為時為24歲之成年人,具有相當之智識及生活 經驗。足見被告確可預見其將上開合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密碼、轉帳金鑰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他人 ,該他人將可能利用上開合庫帳戶實施前揭賭博之犯行,竟 仍將上開合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轉帳金鑰交與其 不知真實姓名年籍等相關人別資料之「阿力」,並容任對方 輾轉交付林志鍵等人使用上開合庫帳戶作為供上揭賭博網站 兌現款項給賭客時匯款給賭客之用,對於林志鍵等人利用上 開合庫帳戶經營賭博網站,並無違背其本意,是被告有幫助 他人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不確定故意,而以上開方式 為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應可認定。 ㈢綜上,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幫助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 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 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 ;另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 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 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 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 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 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 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 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 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14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刑法第268條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 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 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 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 營利,即成立本罪。 ㈡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合 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轉帳金鑰交與「阿力」,經 「阿力」輾轉提供與林志鍵等人使用,使林志鍵等人得基於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以上開合庫帳戶供上揭賭博網站兌 現款項給賭客時匯款給賭客之用,係對於林志鍵等人遂行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犯行,資以助力,而屬於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 段之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68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合庫帳戶之幫助行為觸犯幫助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 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79年 度台非字第20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 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 酌被告提供上開合庫帳戶予他人使用,致林志鍵等人用以經 營賭博網站後,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犯罪集團成員之真實身 分,而助長犯罪集團成員為上開賭博犯罪之風氣,實屬不該 ,應予相當之非難,並參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 程度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而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陳稱:當初「阿力」說要包3,600元之紅包給 我,但我沒有收等語(見④偵卷第86至89頁)。而觀諸卷內 證據資料,尚無從證明被告因提供上開合庫帳戶與「阿力」 ,已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利得,自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附此敘明。 ㈡且按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 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 有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 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 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對正犯 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毋庸併為沒收之宣告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僑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姓名 │時間 │地點 │分工內容 │ ├──┼───┼─────┼─────┼─────────┤ │1 │林志鍵│105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出資、經營、決策、│ │ │ │至106年○○ ○區○○路 │面試主管、召開主管│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會議 │ │ │ │ │5及臺中市 │ │ │ │ │ │西屯區市政│ │ │ │ │ │路500號25 │ │ │ │ │ │樓之6 │ │ ├──┼───┼─────┼─────┼─────────┤ │2 │何篤志│105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負責開發網站、維護│ │ │ │至106年○○ ○區○○路 │、更新、發放創強公│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司員工薪資、分派創│ │ │ │ │5 │強公司員工依林志鍵│ │ │ │ │ │、陳昱銘反應之需求│ │ │ │ │ │修改程式等相關設定│ ├──┼───┼─────┼─────┼─────────┤ │3 │陳昱銘│105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負責客服部門、招募│ │ │ │至106年11 │區市○路 │客服人員、管理客服│ │ │ │月29日 │500號25樓 │人員、取得帳戶、製│ │ │ │ │之6 │作帳冊 │ ├──┼───┼─────┼─────┼─────────┤ │4 │吳家名│105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遊戲程式設計及維護│ │ │ │至106年○○ ○區○○路 │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5 │林彥政│106年5月起│臺中市西屯│設計及撰寫會員系統│ │ │ │至106年○○ ○區○○路 │及資料庫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6 │鍾志航│106年9月起│臺中市西屯│彩票遊戲部分負責人│ │ │ │至106年○○ ○區○○路 │、遊戲公式計算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7 │徐瑋鴻│106年9月起│臺中市西屯│彩票遊戲部分負責人│ │ │ │至106年○○ ○區○○路 │、PHP網頁程式語言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設計、彩球遊戲程式│ │ │ │ │5 │ │ ├──┼───┼─────┼─────┼─────────┤ │8 │王程鎮│106年11月 │臺中市西屯│程式設計 │ │ │ │初起至1○○ ○區○○路 │ │ │ │ │年11月29日│213號5樓之│ │ │ │ │ │5 │ │ ├──┼───┼─────┼─────┼─────────┤ │9 │何子健│105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負責登入及連結頁面│ │ │ │至106年○○ ○區○○路 │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10 │陳元武│105年8月起│臺中市西屯│負責運動球類簽賭網│ │ │ │至106年○○ ○區○○路 │頁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11 │羅英辰│105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賭博遊戲程式及網頁│ │ │ │至106年○○ ○區○○路 │登入與後台管理設計│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12 │謝佳宏│106年4月起│臺中市西屯│賭博網站前後台原始│ │ │ │至106年○○ ○區○○路 │碼程式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13 │張方瑜│105年11月 │臺中市西屯│撰寫賭博遊戲網站下│ │ │ │起至10○○ ○區○○路 │注頁面 │ │ │ │11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14 │張義和│105年11月 │臺中市西屯│編寫賭博網站APP遊 │ │ │ │起至10○○ ○區○○路 │戲 │ │ │ │11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15 │林冠甫│106年9月起│臺中市西屯│測試賭博網站頁面 │ │ │ │至106年○○ ○區○○路 │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16 │劉宗誠│106年11月 │臺中市西屯│會員遊戲紀錄等資料│ │ │ │初起至1○○ ○區○○路 │處理 │ │ │ │年11月29日│213號5樓之│ │ │ │ │ │5 │ │ ├──┼───┼─────┼─────┼─────────┤ │17 │蕭瑋辰│105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網頁設計、平面廣告│ │ │ │至106年○○ ○區○○路 │、遊戲設計、APP開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發 │ │ │ │ │5 │ │ ├──┼───┼─────┼─────┼─────────┤ │18 │李俊奇│105年12月 │臺中市西屯│賭博遊戲美術設計繪│ │ │ │起至10○○ ○區○○路 │畫 │ │ │ │11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19 │蔡宛臻│106年9月起│臺中市西屯│彩票網頁美術設計 │ │ │ │至106年○○ ○區○○路 │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20 │江威尚│106年9月起│臺中市西屯│撰寫遊戲網頁畫面及│ │ │ │至106年○○ ○區○○路 │維護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21 │林綺蓁│106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前後台網頁畫面、會│ │ │ │至106年○○ ○區○○路 │議紀錄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22 │陳乃菁│105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網頁視覺設計及雜務│ │ │ │至106年○○ ○區○○路 │ │ │ │ │月29日 │213號5樓之│ │ │ │ │ │5 │ │ ├──┼───┼─────┼─────┼─────────┤ │23 │曾瑞怜│106年10月 │臺中市西屯│企畫人員、賭博遊戲│ │ │ │起至106年 │區市○路 │投注狀況數據分析 │ │ │ │11月29日 │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24 │蔡政權│106年11月 │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年 │區市○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25 │黃佩涵│106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至106年11 │區市○路 │託售匯款、保管公司│ │ │ │月29日 │500號25樓 │支出申請表、存款憑│ │ │ │ │之6 │條 │ │ │ │ │ │ │ ├──┼───┼─────┼─────┼─────────┤ │26 │賴建益│106年11月 │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初起至106 │區市○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年11月29日│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27 │宋逸文│106年9月起│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至106年11 │區市○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月29日 │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28 │林俊興│106年9月起│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至106年11 │區市○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月29日 │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29 │李可昕│106年8月起│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至106年11 │區市○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月29日 │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30 │莊懿珊│106年10月 │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年 │區市○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31 │呂苑臻│106年9月起│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至106年11 │區市○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月29日 │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32 │徐嘉笙│106年1月起│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至106年11 │區市○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月29日 │500號25樓 │ │ │ │ │ │之6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